民事刑事法官调解相关技能
人民调解员应知应会知识

人民调解员应知应会知识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下面将从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道德规范三个方面,介绍人民调解员应知应会的内容。
一、法律知识作为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以便能正确地引导当事人解决问题。
2. 民法相关知识:熟悉我国的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以便在调解过程中能够依法判断和处理矛盾纠纷。
3. 调解法律程序:掌握人民调解的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了解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工作合法有效。
二、调解技巧除了法律知识,人民调解员还应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以便能够有效地进行调解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调解技巧:1. 倾听与沟通: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了解矛盾的本质和原因,为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
2. 中立与公正:调解员应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处理矛盾时公正、客观地判断和处理。
3. 引导与协助:调解员要善于引导当事人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帮助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4. 解决方案:调解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三、道德规范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高度的道德修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道德规范:1. 保密原则:调解员应保守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涉及隐私的事项,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调解过程的保密性。
2. 诚信原则:调解员应本着真诚、坦率、守信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尊重原则:调解员应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不得歧视、侮辱或虐待当事人。
4. 公正原则:调解员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人民调解员调解技巧

人民调解员调解技巧作为人民调解员,掌握有效的调解技巧是至关重要的。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调解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
本文将介绍一些人民调解员常用的调解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争议,并维护社会稳定。
一、倾听和理解作为调解员,倾听并充分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是至关重要的。
调解员应该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感受,不要打断他们的讲述。
调解员要做到客观、公正地收听双方的陈述,并通过提问和追问来深入了解纠纷的核心问题。
二、保持中立和公正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调解员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确保各方获得相等的机会和待遇。
调解员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在对待纠纷时,调解员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被私人情感和个人立场干扰。
三、建立信任和互信通过建立信任和互信关系,调解员能够更好地化解纠纷。
调解员应该尽可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让他们感到自己是被尊重和重视的。
调解员可以运用一些积极的沟通技巧,如赞美、鼓励和肯定,以增强与当事人的亲和力和互信感。
四、运用妥协和平衡的技巧调解员应该具备妥协和平衡的技巧,以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员可以通过灵活运用柔性技巧,如问题导向、利益识别和利益互换等,来寻求各方的最大化利益。
调解员应该善于发现和利用各方之间的共同点和交集,以创造共赢的解决方案。
五、耐心和细心对待纠纷调解,调解员的耐心和细心是至关重要的。
调解员要有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和观点,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和平和的态度。
细心是调解员应该具备的另一项技巧,他们需要仔细分析各方的言行举止,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导致纠纷恶化的因素。
六、化解情绪冲突纠纷中常常伴随着激烈的情绪冲突,调解员需要具备化解情绪的技巧。
调解员应该在双方情绪激动时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情绪干扰调解过程。
他们可以运用一些情绪管理技巧,如换位思考、倾听和理解他人情感等,以缓和双方的紧张情绪。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一名司法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累了一些调解心得和经验,现在我将分享给大家。
一、积极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需求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感受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处于紧张、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状态中,因此我们要善于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
只有在理解当事人的需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合理的调解来满足双方的利益。
二、注重沟通和引导,缓和矛盾在司法调解中,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要善于运用开放式问题、倾听和反馈等技巧,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
同时,我们还需要引导双方将争议从情绪层面转移到事实和法律层面上,以减少冲突和矛盾,并为更好的解决方案的达成创造条件。
三、客观公正,注重平衡利益在司法调解中,我们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们不是仲裁员,而是中立的调解员。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协助他们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我们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灵活运用不同调解技巧,个性化调解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
有时候,我们可以采用直接交流的方式,促使双方直接对话,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
有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分组、切换角色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
总之,我们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个性化地进行调解。
五、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作为司法调解员,我们要时刻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
我们不能越权,不能超出自己的调解范围。
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保密原则,妥善处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资料。
我们要尽可能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真实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调解工作。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第一篇: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五心十法”倾力调解定纷止争构建和谐我院法庭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每一起案件调字当头,用“五心十法”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平息矛盾纷争。
二年来,共审理案件1210件,其中调解或经调解当事人和好并撤诉的案件944件,调解率为78。
庭里3名审判人员年结案均在200件以上,个人调解率均在75以上,调解案件做到了无反悔、无申诉、无矛盾激化,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法庭在办案中摸索出“五心调解法”,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纠纷。
一是“热心”,即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热情。
通过热情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使得当事人戒备来,轻松走;怨愤来,满意走;误解来,理解走。
二是“诚心”,即法官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纠纷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调解。
三是“细心”,即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
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当事人怨气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厌其烦,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无原则地调解,不能以势压人强迫调解。
此外,调解结束后,做到“四个及时”,即:当即让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即制作调解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签收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
法庭采取“五心调解法”对强化案件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用“五心”赢得了民心。
如该庭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中心诉被告武汉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2*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江汉路122-124号临街大楼的一楼门面和第二层楼及大楼背后冷库房一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司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在很多案件中,调解往往能够以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使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和解。
本文将介绍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以帮助司法工作者更好地应对纠纷的解决工作。
一、严守中立立场司法调解的首要原则是中立。
调解员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参与对案件当事人的私人利益。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一视同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愿,不干预他们作出的决定。
二、倾听与沟通有效的司法调解离不开倾听和沟通的能力。
调解员应当耐心聆听每一位当事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关切和诉求。
通过倾听,调解员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矛盾所在,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他们要尊重当事人的身份和尊严,避免产生冲突和对立。
调解员应当善于引导对话,使当事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
同时,调解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问题,并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三、创造性解决方案在司法调解中,寻求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他们可以根据案情提出有利于双方的折中方案,并鼓励当事人加入到方案的讨论和制定中。
调解员还可以运用非正式的解决办法,例如给予某一方面额的经济补偿、要求当事人进行公益劳动等。
通过多种手段,调解员可以增加解决纠纷的机会,避免纠纷升级。
四、保护调解结果司法调解的成果需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调解的结果能够有效履行。
调解员应当制定具体的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备案。
调解员还可以与法院和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调解结果的追踪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
通过保护调解结果,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信任,提升调解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
五、持续学习与提升司法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
司法调解员的选拔与培训

司法调解员的选拔与培训司法调解员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人员,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为了保证司法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必要对司法调解员进行严格的选拔与培训。
一、选拔条件1. 专业背景:拥有法学或相关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2. 执业经验:具备三年以上法律实践经验。
3. 人格素质:品德端正、遵守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公正、客观、专业的态度和仁慈、耐心、善于沟通的品质。
4. 调解技能:熟悉调解技巧、能够独立、客观、准确地分析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调解方案。
5. 考核评估:通过面试、笔试、案例分析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估。
二、选拔程序1. 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
2. 笔试初选:对报名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笔试。
3. 面试筛选: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阶段,经过评委考核,筛选出具备调解潜力的人员。
4. 考核评估:入选人员将进行实际案例分析和模拟调解演练,以评估其调解能力和应变能力。
5. 终审选拔:将评估合格的候选人提交审批,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选拔出合格的司法调解员。
三、培训内容1. 法律知识学习:调解员需要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熟悉民商事法律,掌握基本的民商事案件处理流程。
2. 调解技能培养:包括聆听、引导对话、了解当事人利益、构建和谐氛围等调解技巧的培训,培养调解员的专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心理辅导与沟通技巧:培训调解员如何正确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情绪,以及有效的沟通方法,建立良好的当事人关系。
4. 实践训练:通过模拟案例、角色扮演等形式,让调解员接触实际案件,培养其调解现场应对能力。
四、培训方式1. 理论学习:通过讲座、研讨会等方式,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和调解技能的分享。
2. 现场指导:由资深的司法调解员担任导师,亲自指导新人进行案例调解,并及时给予反馈和指导。
3. 实践锻炼:在实际案例中,由新人司法调解员履行角色并进行实际调解操作,通过实践来提高调解能力。
五、培训效果评估1. 调解案例评估:对培训期间司法调解员处理的案例进行评估,包括调解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满意度等。
2023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精选3篇)

2023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精选3篇)篇一:2023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一、培训目的通过本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加强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推动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二、培训内容1. 法律知识培训: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等相关知识,加强对法律原则、程序和判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调解技巧培训:包括沟通技巧、问题解决技巧、谈判技巧等,培养调解员灵活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3. 人际关系和心理学知识培训:培养调解员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了解人们的行为动机和心理需求,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调解。
三、培训方式1. 理论学习:通过讲座、讲解、研讨等形式,从理论上讲解相关知识,引导学员深入理解和掌握。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帮助学员加强对法律和调解技巧的运用,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角色扮演:通过模拟调解过程,让学员亲身体验调解的整个过程,并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反馈。
四、培训措施1. 配备专业教师:从相关法律机构、调解机构和大学等单位邀请相关专业教师,确保培训质量。
2. 提供学习资料:为学员提供相关的学习资料和法律文献,便于学员深入学习和研究。
3. 现场培训:安排学员到调解机构进行实地学习,观摩实际调解案件,并与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交流。
五、培训评估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制定考试和评估标准,对学员进行培训成果的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六、培训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年3月至5月,共计80个培训学时。
地点:选择在各地调解机构或大学进行培训,具体地点待定。
篇二:2023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1.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
2. 提高调解员的沟通、谈判和冲突解决能力,提升调解的成功率。
3. 培养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影响力。
二、培训内容1. 法律知识培训: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等相关知识的系统学习,注重与调解实践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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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相关技能一、心理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调解实际上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心理互动的过程,是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通过信息传递,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从而达成一定的调解协议的过程。
因此当事人的心理和法官的心理是法院调解的重要因素。
1.当事人的心理与法院调解的效果密切相关。
法院调解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运用疏导、教育的方法转变当事人对某些人和事的认识、情感和意向的过程。
从心理学角度讲,民事纠纷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
因此,调解必须考虑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是其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不解决心理上的障碍,矛盾和纠纷是无法化解的。
因此,法官在进行调解工作之前,首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状况,然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一般来讲,纠纷当事人的心理有以下表现,如:情感对立、行为攻击、渴望调解、不信任、悲观、逆反、悔恨、畏惧等心理。
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当事人的内在心理在不断变化,当事人的行为也因此不断的调整。
也就是说心理纠葛制约着当事人在诉讼(包含调解)中的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调解活动策略的选择就是盲目的,调解效率也是低下的。
然而要揭示纠纷心理,及时有效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控制当事人的纠纷心理和行为,提高调解效率和效果,光靠积累的经验和方法是不够的。
因为人的心理活动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自觉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调解的效率与效果、质量就不会有大的提高。
反之,在调解中法官如能以较高的心理工作艺术调整和转变当事人原来的心理状态,甚至转变当事人原来的认识、观念和情感,使纠纷中处于严重对立状态的当事人双方取得一定谅解而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那么势必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在调解中,法官必须针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现出的不同诉讼行为和心理状态,因势利导,有效地运用法律、政策去影响他们的思维、博感和意志,有效地调节和驾驭其心理的变化,并根据个案中当事人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样必然会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影响当事人心理策略在法院调解中的运用。
当事人的情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不同性格、不同气质、不同人格、不同性别以及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他们各自独特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特征,而调解活动正是在主持调解的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心理互动上进行的,调解中的法官要洞悉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心理和个性特征,必将涉及到当事人民事纠纷产生的动机及当事人甚至法官的感觉、知觉、记忆、想像、思维、情感、意志、需要、兴趣、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理想、信念、气质、能力、性格等心理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一个案件调解协议的达成,正是法官在当事人如此复杂的心理背景下,通过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有效地驾驭调解全过程,从而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的。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必须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特征,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以有效地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1)不同性格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策略。
性格是一个人最鲜明、最重要的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心理特征。
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以及社会实践的不同,他们的性格就会有不同的特点,他们对于调解的心理状态也是各不相同的。
如果法官想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就应考虑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对调解的速度、持续性、紧张性加以计划。
在当事人的性格为外向型时,法官调解的速度和紧张性可以加快,先导部分和心理接触阶段可压缩到必要的最低限度,而当事人性格内向时,其思维过程具有迟缓性的特点,因此,法官在调解时应当有一个比较大的导人部分和接触阶段,从一种情节转到另一种情节的过渡要慢,调解的频率也要相对放慢。
尤其是心理学中所陈述的一类抑郁质型当事人,此类当事人虽沉默寡言,但同时又具多愁善感、情绪易发生的特点,他们对法官肯定或否定他的言语反应及极敏锐,在受到刺激的情形下,极易产生消极、不满、痛苦等情绪,同时在调解频率高的情形下,可能对调解持冷淡的反应。
因此对该类当事人,法官在调解时节奏宜慢不宜快,宜冷不宜热,要通过细心的言谈举止观察,找准其思想症结所在,并运用事实、法律、事例、案例来进行反复的劝说和疏导,同时调解语言尽可能放慢,语气尽可量缓和些,要有耐心,不要怕麻烦,在同他们进行谈话时,也要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使他们感觉到自己已受到了重视和尊重。
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这类当事人的心理戒备,克服其思想障碍,减轻其心理压力,稳定其情绪,使之接受调解方案。
在调解中,有的当事人处事谨慎,考虑问题深思熟虑,对此类当事人,调解536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法官首先应当在查清纠纷的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事人的思想动机。
调解时,向当事人阐明道理要深刻,态度要明朗,错在哪里,对在哪里,哪些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哪些是合理合法的,都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这类当事人,不是凭泛泛而论就可以说服的,只有调解法官在劝说时有理有据,有充分说明力,才能使其信服。
还有的当事人情绪易冲动,心境变化激烈,性格暴躁。
这类当事人在法官主持的面对面的调解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任何刺激随时都可能引起其不良情绪的发生,极易与对方形成“顶牛”的冲突状态。
因此,法官就应密切注意这类当事人的思想动向和情绪,当发现双方已处于严重对立或“顶牛”状态时,应先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当事人不能继续接受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的不良刺激,以防止矛盾激化。
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良情绪状态下,进行面对面调解不会有好的效果,只有将当事人分开后,根据实际情况让当事人自己冷静思考,待当事人情绪稳定、头脑冷静后,再行调解。
由于此类当事人情绪来得快,当他们冷静下来,认清道理后,态度转变也快,此时调解法官可根据这类当事人不喜欢拐弯抹角的特点,该肯定的要肯定,该表示理解的要表示理解,该批评的要严肃、中肯地进行批评,批评应实事求是、恰如其分,不能伤害当事人的自尊心,否则又极易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从而再次增加调解的难度。
(2)不同性别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对策。
男性和女性由于生理差别及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活动范围、社会交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心理特征也因此而各异(这种差异性在离婚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总体上,由于男性的社会接触面较女胜宽,其心理转化速度也较女性快,并且善于掩饰自己的情绪,思维方式常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不易为别人所左右,当发现审判对其可能不利时,容易接受调解。
而女性由于其社会活动范围窄,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较深,其个性特征常具有一定程序的被动性和依附性,容易把自己的感情倾注于他人或事物,心理转化速度相对男性慢,其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的想像性,不大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感情用事,易受他人左右,对自身诉讼目的的实现程序常拿不定主意。
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男女问的这种心理特征差异也会逐渐发生转化和缩小,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还是可据此作一定或适当的参考。
(3)不同年龄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策略。
在诉讼中,不同年龄阶段的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也存在差异,尤其是刚成年的当事人与老年当事人之间差异最为明显。
刚成年的当事人因其社会阅历、生活经验比较缺乏,易冲动、好胜,但也不大计较一些细枝末节。
此类型的当事人在纠纷中与对方当事人的情感冲突可能一开始十分对立,但这种对立消除得也快,有时甚至稍作调解就可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在对涉及此类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调解时,调解速度及节奏可适当加快,对有错误的当事人要进行正面批评教育,及时打消其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并注意依法调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老年当事人则因年龄大,大多存在诸如更年期障碍、神经质、多疑、思想趋于自我中心、社会生活适应困难等情况,且在诉讼中常表现为反应迟钝、固执、纠缠和不讲道理,当其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时,不仅与对方情感冲突加剧,甚至这种冲突极有可能转向法官,形成缠诉。
因此法官在调解涉及此类当事人的案件时,需具备较大的耐心,调解速度要与当事人的反应相适应,并注意借助外力,调动其他诸如他们的子女、亲友等社会因素的积极性,协助法官进行调解。
(4)不同职业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方法。
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知识结构、意志品质、道德修养因其所受教育的不同、职业习惯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心理状态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蜕,从事体力劳动的当事人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对客观事物的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过程感性多于理性,其性格特征多表现为外向型。
在调解过程中,这类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自身状况的认识和确认能力受其知识结构影响,总是按照自己感知或设定的情况坚持其意图,但主持调解的法官如与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心理接触,缩短与他们的心理距离,引发出他们认同感和信任感.把调解法官当成自己人,从而促使调解协泌的达成,反之如法官调解方法简单,缺乏耐性,就极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对调解失去兴趣。
另一方面相对来说,从事脑力劳动的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调解结果给自己带来的社会影响,同时对调解活动中法官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或言语反应敏感,因此,调解法官的调解语言须具备较完善的法律逻辑或充分的说明力,否则调解将会徒劳无功。
3.转变当事人态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几种常见的心理调整方法。
在调解的过程中,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不会有调解的成功,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调解就是法官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态度,形成正确的态度,从而达到消除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而要达到良好的劝说、引导效果,不但要求调解法官要具有内心的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而且还要求调解法官具有正确的劝说和心理引导策略。
(1)适当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
处于纠纷状态的当事人一般均处于比较激烈的思想斗争或较复杂的情绪纠葛中,一时转不过弯来,此时法官如进行盲目调解,就极有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心理,使调解形成僵局。
因此,在这种状态下,调解法官如能利用一定人、物或事刺激于当事人,适当地转移其注意力,使之从消极心理状态部走出来,以较为理智的思维进行情绪状态的自我调节,这样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情绪的迅速平静,从而为法官下一步的劝说创造心理上的基础。
(2)必要时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开来..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调解法官就应使用隔离的方法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并分别安置于不同场所,不使双方有任何接触机会,使他们均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待事过境迁当事人的情绪稳定下来后再行调解。
(3)利用群体影响或公众舆论力量,促成当事人遵守合理合法的民事行为准则。
任何人都是社会中诸如家庭、街道、乡村、学校、企事业、机关单位等群体的组成人员,因此一个人的形成与改变总是或多或少地要受到群体的各种规范的影响,尤其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规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