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三期2栋1402号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委托方:全州县人民法院

估价方:湖南锦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李津、邹勋

估价作业日期: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30日

估价报告编号:湘锦鑫房评报字[2015]第15-A-0342号

目录

致估价委托人函 (2)

估价师声明 (3)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

一、委托方 (7)

二、估价方 (7)

三、估价对象概况 (7)

四、估价目的 (8)

五、价值时点 (8)

六、价值定义 (8)

七、估价依据 (8)

八、估价原则 (9)

九、估价方法 (9)

十、估价结果 (10)

十一、估价人员 (11)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1)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1)

有关附件 (12)

致估价委托人函

全州县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我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董剑峰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三期2栋1402号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估价目的:为委托方司法办案而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

我公司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确定该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15年3月24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61.9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玖仟肆佰元整)。详细评估结果见《房地产评估结果一览表》。

评估详细过程及有关说明,详见《估价结果报告》。

注:1、本次评估结果为估价对象房地合一的价值,但由于委托人未提供该估价对象土地权属资料,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性质对房屋评估价格造成的影响。

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由长沙市房产档案馆2014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估价对象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抵押面积为187.19平方米,贷款金额560000元。而自2014年4月22日至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房屋产权变动情况等不详,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本次评估未考虑房屋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所造成的影响。

3、本评估报告经估价委托人(人民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接到本报告书次日起10日内,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依据,逾期不提出,本鉴定报告生效。

湖南锦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及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国家质量技术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公司已派估价人员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现场查勘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除非另有协议,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6、本次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由长沙市房产档案馆2014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复印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委托方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估价结果有误,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估价系我所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在估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范围内独立撰写并力求真实、准确,未邀请其他专家提供专业帮助。

8、本估价报告得出的估价结果,仅供委托方拟司法鉴定估价对象提供价格参考,不得用于验资证明、征收补偿、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抵押等其他用途。未经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9、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其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本公司和签字估价师保留对本评估报告的最终修改和解释权。

10、本报告应用有效期为报告出具之日起壹年,如果使用本估价报告的时

间超过了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我们对此结果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

李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4320040186)签章

邹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4320120019)签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假设条件:

1、对于房地产权属状况的有关资料、数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为法律依据,并以房地产权属无纠纷,以所确认合法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等为假设前提。

2、本次评估结果以委托评估的房地产现有使用用途及利用方式保持不变,并处于完好状态为假设前提。

3、本次房地产评估的价值时点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

4、委托方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性质对房屋评估价格造成的影响,评估结果为估价对象房地合一的价值。

5、估价目的仅供委托方司法办案而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6、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由长沙市房产档案馆2014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估价对象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抵押面积为187.19平方米,贷款金额560000元。而自2014年4月22日至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房屋产权变动情况等不详,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本次评估未考虑房屋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所造成的影响。

(二)估价限制条件:

1、估价对象是否能继续正常使用,委托方提供的使用功能布局方案是否有变,均对估价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2、价值时点后,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价格标准变化,并对该对象估价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论。

3、本次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估价对结论的影响。

4、本次估价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特别说明:

1、此项评估是评估时点的价值现值,假设在此期间房地产价格保持稳定。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格需作相应的调整。

2、本评估报告结论仅适用于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