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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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刑事被害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浅析。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偿和救济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刑事犯罪遭受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提升刑事司法实践效果。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收到犯罪赔偿请求的时限;2.谁可以请求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3.赔偿标准和限额;4.赔偿程序等。

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特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民主和法制和谐社会下,法制建设是最基础的建设,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需要更多的民主和法制。

为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该遵循民主法治的原则,增加民主听证和公开一审等方式,使得补偿制度更加公开和透明。

2.科学合理,便于执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应该注重科学合理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以及对赔偿程序的规定等,使得补偿制度更加规范和便于执行。

3.多元化的资源理念和谐社会视资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该具有多元化的资源理念。

既有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又应该吸引社会力量,形成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补偿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措施。

其必要性在于: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在刑事犯罪的阴霾下依然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赔偿是指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的经济补偿。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出发,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条文、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内容。

二、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案件赔偿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刑事案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包括:(1)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毁坏的财物;(2)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3)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房屋、车辆、设备等。

2. 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犯罪行为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包括:(1)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2)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合同违约金、经营利润损失等;(3)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刑事案件赔偿的程序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

2. 赔偿协商被害人可以与犯罪分子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应当写明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履行期限等事项。

3. 赔偿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判决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案件赔偿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执行罚款、罚金、没收财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等。

二、赔偿范围1. 违法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拘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违法拘留,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2. 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非法拘禁、非法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3.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4.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5. 违法执行罚款、罚金、没收财产违法执行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6.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对公民实施暴力、侮辱、诽谤、非法搜查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7.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对公民实施暴力、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2篇)

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刑事案件赔偿是指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由犯罪行为人或者其家属依法承担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在我国,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详细阐述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

二、赔偿范围1. 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 直接经济损失:指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被盗、被毁、被损的财物等。

- 间接经济损失:指犯罪行为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如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企业停业、停产、减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精神损害:指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包括心理创伤、精神折磨等。

三、赔偿主体1. 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犯罪行为人的家属: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其家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案件中,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程序1. 协商赔偿: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诉讼赔偿: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赔偿: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五、赔偿标准1.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确定。

六、赔偿期限1. 协商赔偿: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即时履行赔偿义务。

2. 诉讼赔偿:赔偿义务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赔偿义务。

3. 调解赔偿:调解协议生效后,赔偿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赔偿义务。

七、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可以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被害人的损失,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刑事赔偿标准的介绍。

一、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财物损失及必要的花费支出,如医疗费、维修费等。

赔偿标准一般以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2、间接经济损失: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所引起的收入损失等。

赔偿标准则需根据被害人失去的经济效益及相关管理制度来规定。

3、精神损害: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身心伤害,包括精神痛苦、损坏名誉等。

赔偿标准也需结合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考虑。

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赔偿标准
1、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该数额应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相对应,但不得超过犯罪人的财产总值。

2、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犯罪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刑事赔偿的程序
1、刑事审判结束后,被害人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2、被告人认罪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此时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需在民事程序中处理。

3、对赔偿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对数额的申诉,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直至法律程序结束。

综上所述,刑事赔偿标准是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其标
准的确立是根据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等多方面考虑而得到的。

在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赔偿或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检察院刑事赔偿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检察院刑事赔偿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检察院刑事赔偿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多少赔偿标准是指在刑事赔偿领域,由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的一套赔偿金额的基本规则。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经济赔偿。

在中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

一、人身自由受侵害赔偿标准当人身自由受到非法剥夺或限制时,被害人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根据检察院的规定,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赔偿标准如下:1. 非法拘禁:每日赔偿金额以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的60%为基准。

2. 非法羁押:每日赔偿金额以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的70%为基准。

3. 非法挟持、绑架、拐卖:根据被害人受到的具体伤害程度和后果进行综合评估,赔偿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刑事侵害中,被害人常常会遭受精神上的伤害。

检察院针对精神损害给予的赔偿标准如下:1. 轻微精神损伤:赔偿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2. 一般精神损伤: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

3. 严重精神损伤:赔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

三、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在刑事侵害中,被害人可能会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检察院对财产损失给予的赔偿标准如下:1. 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案件:根据被盗、被抢劫、被骗金额和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赔偿金额在若干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

2. 损毁、破坏财产案件:根据被损毁、被破坏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四、身体伤害赔偿标准在刑事侵害中,被害人可能会遭受身体上的伤害。

检察院对身体伤害给予的赔偿标准如下:1. 轻微伤害:根据被害人受伤程度和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赔偿金额在若干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

2. 重伤害:根据被害人受伤程度和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赔偿金额在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之间。

3. 极重伤害:根据被害人受伤程度和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赔偿金额在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列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实际的赔偿金额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被害人的损失、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

对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的分析

对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的分析

对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的分析在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刑事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损害赔偿的概念、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损害赔偿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在犯罪被判决有罪后,应当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而在法律精神上,损害赔偿也包括了对受害人精神上的安抚和赔偿。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二、损害赔偿的实施方式在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另一种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赔偿。

就刑事诉讼程序来说,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后,法院会依据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对被告人的经济赔偿程序。

而对于未经济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存在的问题及思考1.经济赔偿难以到位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犯罪分子财产不足或无法追缴的情况下,经济赔偿往往难以到位。

特别是一些涉及大额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困扰。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无力赔偿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劳动等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

2.精神赔偿不够合理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精神赔偿的认定和执行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有的受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心理上受到了严重损伤,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和赔偿额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精神赔偿的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更加合理的法律标准。

3.民事诉讼程序不够顺畅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经济赔偿,然而当前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不够顺畅。

受害人面临的经济赔偿可能需要缓慢的通过法院程序进行申请和执行,这对于一些急需经济补偿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一种额外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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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社会契约思想及现代法治国家义务观的集中体现,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更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利益衡平保护的原则。

该制度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

以此为基础,结合黑格尔的等价理论,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

以犯罪人的赔偿为前提,综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使犯罪被害人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和公正。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法秩序;等价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受害,但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有利于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平等保护。

近几年来,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渐成为我国学界的新热点和立法机关的关注点。

但是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仍处在实证研究困难重重、理论研究又多浅尝辄止的窘境。

在实证研究缺乏、理论基础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制度建构的先行无疑会面临许多问题和风险。

因此,清晰界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性质及法理基础,对促进我们构建合理的制度框架将是首要任务。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之法理论证(一)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理论基础聚讼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学者主要有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提法。

1,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补偿被害人是国家应当负有的法律义务,获得被害补偿是被害人的法律权利。

该说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将个人防卫的权利转让给了国家,并通过纳税的方式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

犯罪的发生是国家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结果,作为惩罚。

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作为现代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早的倡导人之一的马杰里·弗莱(Margery Fry)女士就持该观点。

2,社会福利说该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福利,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其身体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致使其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也是诉讼程序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出于社会福利及人道正义考虑,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或救济。

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不是法律义务,补偿仅仅是“应该”的,而不是“必须”的。

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些有限的援助,是出于怜悯、人道的动机和慈善的目的。

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非国家在承担责任或者承担的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它并非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在行善,被害人没有先验的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

3,社会保险说该学说认为,犯罪在社会中的发生不可避免,因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犯罪行为潜在的被害人。

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实际上是由于他被适当机会选择出来的不幸者,对被害人的不幸,理应由社会全体成员来承担。

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公民一旦遭受犯罪侵害,在被害人符合保险协议规定的条件下,被害人享有从国家获取一定补偿的权利,国家则负有依据保险协议给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所有社会保险的费用都源自于国家的税收,人们在平时以纳税的方式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公民作为纳税人受到侵害后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应由国家予以补偿。

正如英国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边沁所育,“这种公费补偿责任建立在一条公理之上:一笔钱款分摊在众人中,与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身上相比,对每个捐献者而言,实在微不足道。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法理分析社会福利说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看做“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些有限的援助,是出于怜悯、人道的动机和慈善的目的。

”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这种理论很容易被接受,因为补偿与否、补偿范围大小等都可以由国家自由裁量。

在性质上,由于补偿与否的决定无法通过复议和诉讼进行救济,因此这种援助只是被害人的一种合理“期望”,而不是“权利”。

但是,如果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那么对于那些虽遭刑事案件伤害,但物质生活水平依然优越的人来说就不应进行补偿,这似乎有失公平。

而且,如果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看作一项公共援助的话,那也没必要通过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进行。

因为国家的民政部门已经对孤寡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极其贫困的人提供了援助,而没有必要再根据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贫困的原因进行分类,针对每一类人专门设立一项制度。

也有观点认为,“社会福利说”使公民从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当事人”沦落为“臣民”,从主张权利到乞求恩惠,有导致被害人人格贬损的危险。

这种地位转变的观点虽有失偏颇,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毕竟,法律权利较之相对不稳定的“道义”而言要更为可靠。

对于社会保险说而言,该说建立在犯罪被害的宿命论和被害风险的社会化分配的基础之上。

只要被害人符合保险契约中的约定条件,国家就以保险人的身份给予金钱补偿。

但是,如果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倒不如设立一个新的险种——刑事被害险。

因为每个人既然都有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可能,每个人就都有因此得不到完全赔偿的可能,我们不如投个保险就解决问题了,让保险公司成为意外事故的承担者不失为社会发展的趋势。

而完全没有必要专门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归根结底,国家责任说的主张在于,国家垄断了惩罚犯罪的权力,如果不能尽到预防和制止犯罪的职责,又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私力救济,那么,公民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国家理应对公民进行补偿。

现在一般认为,国家责任说以社会契约理论为立足点。

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平等的,但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如果谁也不拥有实施自然法,从而保护无辜者和制裁违法者的权力,那么,这个自然法就会像其他一切涉及这个世界的人们的法一样变成无用之法。

而如果由每个人行使惩罚权,则势必会导致人们之间的战争状态。

因此,正是违法和惩处两方面不能完全保证避免过火的情况下,使人们意识到社会契约的必要性。

为了使社会由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另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到一种结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因此,每个人都让渡出自己的自然权利,将所有人让渡出的自然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公权力,以应对共同的灾难和危机。

人们在让渡出自己的自然权利之前,作了这样一个功利判断:自己让渡的自然权利与集合而成的公权力所能为自己带来的利益孰多孰少。

如果公权力通过克服灾难而为个人带来的利益多于个人让渡的自然权利,人们就会心甘情愿地让渡自然权利;如果公权力不足以为公民个人带来合理的利益或保障,那么“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重新获得他为了得到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

这种结合的形式即为国家。

“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不曾为人所默认成公认的。

这一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自由。

”公民个人依契约将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来行使,并形成对国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预期,国家应保证这种预期不受破坏,政府对每个公民的命运有一视同仁的抽象责任。

国家必须切实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和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如未尽到职责,则国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郎公民如果被侵权得不到补偿时,国家基于契约义务应予以补偿。

换句话而言,契约论思想认为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在任何时候国家首要保护的就是公民的生存权。

如果国家没有尽到防范并打击犯罪的义务,被害人因而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蒙受损失,又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依其职责负有相关的预防性义务,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济,以避免犯罪的再度发生。

同时,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保护。

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而导致生活困难时,国家就有义务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被害人作为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分散群体,分布在各行业和各阶层,牵涉到无数的家庭。

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承受着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邱兴华案中的11名被害人的境况发人深省。

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结论已经证实。

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以发生角色转换。

如果犯罪被害人身体、精神及经济的损失无法得到恢复,必定会丧失对国家刑事司法的信赖、丧失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任,甚至可能走向报复犯罪、抵抗社会的道路。

因此,由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必要的补偿,可以修复犯罪被害人遭受犯罪的创伤,恢复其对国家法秩序的信赖。

此外,对被害人补偿是现代法治国家义务观的体现。

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有助于尽快地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恢复业已被破坏的、原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同时,以笔者之见,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仅能补偿被害人受损权益,而且能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

老子日:“天之道,损有余而益不足。

”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所言:“补偿能够使事物恢复到犯罪之前的状态。

如果发生犯罪,应当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就制止第一层次恶而言,这显然是必要的。

补偿对制止第二层次恶更为必要。

仅仅是惩罚不足以实现这一目的。

毫无疑问,虽然惩罚趋于减少犯罪的数量,但是数量虽有减少,可是绝不会消亡。

作为犯罪总会刺激人的欲望,这种事实或多或少为人所知。

人们总是在观察承担痛苦能够换取什么。

如果为了消除恐惧的情绪,补偿应当和惩罚一样,与犯罪形影相随。

如果对犯罪只适用惩罚,而不采用补偿措施,那么,尽管许多犯罪受到惩罚,但很多证据表明,惩罚的效力甚微。

并且,必然给社会增加大量的令人吃惊的负担。

”更进一步讲,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利益权衡理论。

利益权衡是指当两种以上的利益不能兼得或相对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国家或特定的人员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确定某一或某些方面更为优越而放弃另外的方面。

利益权衡的核心是均衡价值观,即在发生冲突时所进行的选择,应当符合实现更高层次的目的的要求,努力追求各方利益的均衡。

因此在正确处理被害人权利保障时,确定利益权衡所依据的原则和标准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标准,何种利益被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利益,对该种利益的保护程度,以及对各种要求安排何种相应的等级及次序等,就往往取决于或然性或者偶然性,极易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

依照均衡价值观,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在最大程度上追求相互冲突的各方面利益的有机统一,追求它们之间利益的均衡。

刑事诉讼的过程往往涉及三方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利益。

如何在国家利益、被告人及被害人利益之间达到合理的均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应该追求的目标。

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国家追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公权与私权的失衡,也存在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私权与私权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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