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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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华深度解读:2024年版WTO框架合同要点一

杨国华深度解读:2024年版WTO框架合同要点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杨国华深度解读:2024年版WTO框架合同要点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合同定义与范围1.2 双方陈述与保证1.3 合同的组成与效力2.1 货物贸易2.2 服务贸易2.3 知识产权保护3.1 非歧视原则3.2 市场准入3.3 国民待遇4.1 关税减让4.2 关税配额管理4.3 进口许可证管理5.1 贸易救济措施5.2 反倾销5.3 反补贴6.1 技术性贸易壁垒6.2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6.3 动物卫生措施7.1 贸易便利化7.2 海关程序与协调7.3 信息技术的应用8.1 争端解决机制8.2 专家组组成与程序8.3 上诉机构9.1 贸易政策审议9.2 定期审议机制9.3 特殊与差别待遇10.1 透明度原则10.2 通知要求10.3 公共参与11.1 环境与贸易11.2 劳工与贸易11.3 与人权相关的贸易问题12.1 贸易与可持续发展12.2 电子商务12.3 遗传资源的利用与共享13.1 贸易与健康13.2 贸易与教育13.3 贸易与科技合作14.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4.2 违约责任14.3 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合同定义与范围1.1.2 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范围详见合同具体条款。

1.1.3 本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1.2 双方陈述与保证1.2.1 卖方保证其对2024年版WTO框架合同的解读具有深度和专业性,能够满足买方的需求。

1.2.2 买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

1.2.3 双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3 合同的组成与效力1.3.1 本合同由合同、附件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组成。

1.3.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TPP协议与WTO条款关系浅析

TPP协议与WTO条款关系浅析

TPP协议与WTO条款关系浅析作者:邵素军来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16期摘要:美国主导TPP协议的签署对整个世界贸易的格局和规则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国作为环太平洋最大的经济体且中国尚未加入TPP,TPP协议肯定会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从TPP协议条款的原文出发,将TPP协议与WTO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分析,同时结合其它国际协议,从条款本身分析TPP与WTO之间及其它国际条约之间关系,以此来探明TPP 条款本身对世界贸易真正的影响。

关键词:TPP;WTO;国际协议2016年2月4日,来自环太平洋的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12个国家,在新西兰的奥克兰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

同时美国正在与欧盟进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的谈判,虽然没有透露文本内容,但是许多条款可能与TPP一致。

TPP的经济体量占到全球的40%,如果加上TTIP,则占全球经济体量的达80%。

因此TPP的签署及执行,将对世界贸易的规则与格局产生影响,也不可避免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影响。

2015年11月新西兰政府率先公布了TPP文本全文,我们从条款本身来解读美国所试图建立的贸易新规则,并从中发现与WTO的关系。

一、TPP与WTO的联系首先,TPP目前成员国只有12个,且12个国家都是WTO成员国。

而WTO自1995年接替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来,成员国已经从128个增长到160个。

TPP与WTO相比,绝大部分的国家都没有纳入进来。

其次,TPP在第一章《初始条款及一般定义》中就开宗明义指出“本协议之全体缔约方,遵循WTO1994年GATT第24条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之规定成立自由贸易区。

”换言之TPP协议是根据GATT与WTO相关条款起草并签署的。

在定义条款中也将WTO的相关附件写入了定义,如“反倾销协定指1994年GATT第6条执行协定,载于WTO协定之附件1A”,“关税估价协定指1994年GATT第7条执行协定,载于WTO协定之附件1A”,“服务贸易总协定指服务贸易总协定,载于WTO协定之附件1B”。

WTO九大基本原则

WTO九大基本原则
WTO九大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 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 T 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0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己经成为WT0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0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0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i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TPP第二十八章 争端解决

TPP第二十八章 争端解决

第28章争端解决A节争端解决第28.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起诉方指根据第28.7条第1款(专家组的设立)请求设立专家组的一缔约方;磋商方指根据第28.5条第1款(磋商)请求磋商的缔约方和被请求磋商的缔约方;争端方指一起诉方或一应诉方;专家组指根据第28.7条(专家组的设立)设立的专家组;易腐货物指归海关编码第1至24章的易腐农产品和渔产品;应诉方指根据第28.7条(专家组的设立)被起诉的一缔约方;程序规则指第28.12条(专家组程序规则)所涉及的和第27.2条第1款(e)项(自贸协定委员会职能)所建立的规则;以及第三方指争端方以外的,根据第28.13条(第三方参与)递交书面通知的一缔约方。

第28.2条合作各缔约方应始终努力对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达成一致,并应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就可能影响协定运行的任何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28.3条范围1.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本章的争端解决条款应适用于:(a) 避免或解决缔约方间有关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所有争端;(b) 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实际措施或拟议措施与本协定规定的义务不一致或将会出现不一致,或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c) 一缔约方认为,由于另一缔约方实施了一项与本协定不抵触的措施,其依据第2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第4章(纺织品和服装)、第5章(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第8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或第15章(政府采购)可合理预期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

2. 自WTO成员有权在《TRIPS协定》第64条下提起非违反的利益丧失或减损起诉生效之日起不迟于6个月内,各缔约方应审议是否修正第1条(c)款,以纳入第18章(知识产权)。

3. 两个或多个缔约方达成的与本协定的缔结有关的法律文件:(a) 不构成1969年5月23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2)款(b)项意义上的与本协定相关的法律文件,且不得影响与特定法律文件无关的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b) 如该法律文件作出上述规定,则可就该文件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本章的争端解决。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最新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3.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4.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5.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6.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又称为国民平等待遇原则,是WTO最主要的协定之一,其目标是确保成员国在其贸易关系中,对待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与对待本国商品和服务一样,不能在市场准入、关税、配额或其他措施上加以歧视。

简言之,它要求外国人在被保护的成员境内享有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受到不应有的低于或不同的待遇。

GATT 1994第3条是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二、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不得仅因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关税和贸易规章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在征收关税和规定其他贸易规章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产品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在贸易关系中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且不得有任何歧视。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所有成员方而言的,而后者仅针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

四、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国民待遇是贸易自由化的基础。

自由贸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货物和服务可以自由流动。

但是,如果没有国民待遇原则,就会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原则及我国的对策2019-10-28⼀、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当前世界货物贸易额达4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达9千亿美元。

科技的⼴泛应⽤使劳动⼒成本在单位产值中的⽐例⼤⼤下降,原材料的⽐重也在下降,⽽科技、服务的⽐重在增加。

显然,服务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期”,没有形成成熟的服务市场,⾯临着世界服务业的挑战,尤其⾯临着我国即将加⼊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规范体系的种种挑战。

尽管我国加⼊WTO的谈判旷⽇持久,但最终加⼊WTO实是⼤势所趋。

⾃乌拉圭回合以来,服务贸易已成为⼀个重要议题。

从1986年开始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以来,各国在谈判⽬标、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定关系、服务贸易内容、国民待遇、例外和保障条款等⽅⾯发⽣严重分歧,最终于1991年达成《服务贸易多边贸易谈判担保协定》的草案,并于1991年12⽉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简称GATS),成为WTO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GATS的出现对中国加⼊WTO⽆疑⼜是⼀个挑战。

服务领域是中国经济中的⼀个瓶颈项⽬,对外开放的经济战略的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求服务领域更⼤⾃由化。

随着国际条约,尤其是GATS的实施,使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措⼿不及,⼏乎所有的服务领域都发现他们对适应新的⾃由化规则毫⽆准备。

〔1〕⽆论从加⼊WTO的眼前⽬标还是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深远⽬标⽽⾔,研究GATS及其对中国服务贸易法制的影响都是极具意义的。

本⽂主要探讨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规定,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建议。

⼆、GATS的最惠国待遇GATS在其第⼆部分“⼀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

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最惠国待遇是⼀项原则,是成员⽅必须接受的。

WTO三个新协议

WTO三个新协议

一、WTO三个新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乌拉圭回合新成果国际技术贸易(简称:技贸)与货物贸易(简称“物贸”)有着明显的区别: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技术有三个显著特征:(1)无形性(2)系统性(3)商品属性货物贸易交易标的是有形的货物。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同行,至少也是懂这个行业的;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从事领域是不确定的状态。

再者,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表达也不同:技术买方为了使自己使用技术,是技术更完善,更适用于本地。

货物买方是为了转卖,赚取差价。

3.交货过程不同技术贸易是技术转让的过程;货物买卖中交货是实物移交的过程。

技术转让可能要长期;货物移交只是一瞬间。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技术贸易涉及的法律更复杂,风险更大。

货物贸易涉及意思自治、公约、国际惯例三方面。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因为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任何国家政府对技术贸易的干预程度远大于对货物贸易干预程度。

一般不违背公序良俗,政府对货物贸易不会有过多的干预。

地理标志又称地理标记、地理标识,是指确认某商品来源于协议缔约国特定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中特定区域或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有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相关联。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

狭义上的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同义,广义上的地理标志是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志两部分的总称。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应提供相应法律措施以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志使用;防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原产地标志;包含未能标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或字面真实但实际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或使其失效。

地理标志是在商品过境时检验,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货物贸易的成功经验引入服务领域,是世界上第一个多边的,综合性的服务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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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A节定义和范围第2.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广告影片和录音指已录制的主要由图像和/或声音组成的视频媒体或音频资料,用于展示在一缔约方领土内设立或居住的人所提供的供销售或租赁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或操作,前提是此类资料适合向潜在客户展示而不是向公众广播;价值可忽略的商业样品指商业或贸易样品,其装运时单独或整体价值不超过1美元或其他缔约方等值货币,或经标注、破坏、打孔或其他处理致使其除作为商业样品外不再适合销售或使用;领事事务指一缔约方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的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的领事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目的是为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单、货主出口声明或进口要求的或相关的其他任何海关文件获得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消费指(a)实际已消费;或(b)进一步加工或制造,从而使货物的价值、形态或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或生产另一货物;免税指免征海关关税;货物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为体育目的准许入境货物指被准许进入一缔约方领土的、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的体育必需用品;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包括其组件、辅助设备及配件;进口许可指作为进口至进口缔约方领土的前提条件,要求向相关行政机构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海关清关通常要求的文件除外)的行政程序;进口许可协定指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实绩要求指要求:(a) 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或服务出口;(b) 给予关税免除或进口许可证的缔约方的国内货物或服务替代进口货物;(c) 关税免除或进口许可证的受益人采购给予关税免除或进口许可证的缔约方境内的其他货物或服务,或对该缔约方国内生产货物给予优惠;(d) 关税免除或进口许可证的受益人在给予关税免除或进口许可证的缔约方境内以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或(e) 进口数量或价值以任何方式与出口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流入数量相挂钩;但不包括要求一进口货物:(f) 随后出口;(g) 用作生产其他随后出口货物的材料;(h) 被与生产其他随后出口货物的材料相同或相似的货物替代;或(i) 被随后出口的相同或相似货物替代;以及印刷广告材料指归类于协调制度第49章的货物,包括贸易协会出版的手册、小册子、传单、贸易名录、年报,旅游宣传资料和海报,其用途是为货物或服务进行推广、宣传或作广告,基本目的在于为货物或服务作广告,且免费提供。

第2.2条范围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的货物贸易。

B节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2.3条国民待遇1.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一部分。

2. 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根据第1款给予的待遇,对于地区政府而言,指不低于该地区政府给予其作为一部分的该缔约方的任何相似、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货物的待遇的最优惠待遇。

3. 第1款不适用于附件2-A(国民待遇和进出口限制)所规定的措施。

第2.4条关税取消1.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原产货物提高现行关税,或采用新的关税税率。

2.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每一缔约方应依照附件2-D(关税取消)中其减让表逐步取消对原产货物的关税。

3. 应任一缔约方要求,提出要求的该缔约方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缔约方应通过磋商,考虑加快取消附件2-D(关税取消)减让表所规定的关税。

4.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达成的加快取消原产货物关税的协定,在每一缔约方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程序批准后,应取代附件2-D(关税取消)中其减让表所规定的该货物的关税税率或降税期类别。

该协定的缔约方应在新关税税率生效之前尽早通知本协定其他缔约方。

5. 一缔约方可在任何时间单方面加速取消其在附件2-D(关税取消)减让表中所规定的对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的关税。

一缔约方应在新的关税税率生效之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

6. 为进一步明确,任何缔约方不得禁止进口商主张以《WTO 协定》项下适用的关税税率进口原产货物。

7. 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在相关年度进行单方面削减之后将关税提高到附件2-D(关税取消)中其减让表所确定的水平。

第2.5条关税免除1. 如关税免除直接或间接以满足实绩要求为条件,任何缔约方均不可采取任何新的关税免除,或将现行关税免除对现有获益者扩大适用,或将其适用扩展到任何新的获益者。

2. 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将延续现行关税免除建立在直接或间接满足实绩要求的条件之上。

第2.6条修理或改变后再入境的货物1. 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对从其领土临时出口到另一缔约方领土进行修理或改变后重新进入其领土的货物征收关税,无论其原产地,无论此类修理或改变是否可在该出口缔约方的领土内进行,或是否已使货物增值。

12. 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对自另一缔约方领土临时准许入境进行修理或改变的货物征收关税,无论其原产地。

3. 就本条而言,修理或改变不包括下列操作或加工:(a) 消灭货物的基本特性或生成一新的或商业上不同的货物;或(b) 将半制成品转变为制成品。

1对于加拿大,本款不适用于已经修理或改变的第89章的部分船舶。

此类船舶将按与附件2-D(关税取消)中加拿大关税减让表相关税目注释相一致的方式对待。

第2.7条价值可忽略的商业样品和印刷广告材料的免税入境每一缔约方应允许自其他缔约方领土进口的价值可忽略的商业样品和印刷广告材料免税入境,无论其原产地,但可要求:(a) 此类样品的进口只是为提供自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领土的货物或服务获得订单;或(b) 此类广告材料进口时每一包装所包含的每种材料不超过一份,且此类材料和包装均不是一更大批量的一部分。

第2.8条货物的临时入境1.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下列货物临时免税入境,无论其原产地:(a) 专业设备,对于根据进口缔约方法律有资格临时入境的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而言所必需的,包括新闻媒体或电视设备、软件和广播及电影设备等;(b) 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c) 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以及(d) 为体育目的准许入境货物。

2. 应相关人员请求并基于海关认为合理的原因,一缔约方应延长原先确定的临时入境的期限。

3. 任何缔约方不可对第1款所述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设定条件,除要求货物:(a) 仅由另一缔约方国民或居民在其开展业务、贸易、专业或体育活动时使用或在其个人监督之下;(b) 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时不出售或租赁;(c) 缴纳金额不高于其他情况下入境或最终进口时应付费用的保证金,保证金在该货物出口时返还;(d) 在进口或出口时可识别;(e) 除非延期,否则在(a)项所述人员离境时,或在该缔约方可确定的与临时入境目的合理相关的其他期限内,或在1年之内出口;(f) 不得以超过与其预定用途相符的合理数量入境;以及(g) 根据该缔约方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入境的情况。

4.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用于或将被用于装运国际运输商品或货物的集装箱和托盘临时免税入境,无论其原产地。

(a) 就本款而言,集装箱指全部或部分封闭,以构成用于装载商品或货物的隔间的一种运输设备,体量大,有1立方米或以上的内部空间,具有永久特性并因此足够坚固以适于重复使用,在国际运输中数量众多,经特殊设计便于以多种运输方式装运商品或货物而无需中间重新装卸,设计为既可直接搬运,特别是当从一种运输方式转换为另一种运输方式时,又便于货物装卸,但不包括车辆、车辆附件或备件,或包装。

1(b) 就本款而言,托盘指一个小的可移动平台,由以托架分开的两层层面构成,或由以垫脚支撑的单层层面构成,货物可置于其上移动、码垛和存储,设计为主要用叉车、托盘车或其他液压设备搬运。

5. 如一缔约方根据第3款所要求的条件未得到满足,该缔约方可征收关税及正常情况下应对该货物收取的其他费用,以及其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或罚款。

6. 每一缔约方应采用并维持快速放行本条规定下准许入境货物的程序。

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程序应规定,当货物随同另一缔约方寻求临时入境的国民或居民入境时,应与该国民或居民同时放行。

7.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根据本条规定临时入境的货物经由其入境海关口岸以外的其他海关口岸出境。

8.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国内法规定,进口商或对本条规定下准许1每一缔约方应自本协定对其生效起,按附件2-D(关税取消)中其减让表规定,对归于HS86.09子目下的内部容量小于1立方米的集装箱取消关税。

入境货物负责的其他人如可向进口缔约方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货物在原来规定的临时入境期限或合法延期期限内损毁,则不对货物未能出口负责。

9. 在符合第9章(投资)和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的情况下:(a)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自另一缔约方领土进入其领土的用于国际运输的车辆或集装箱可通过有利于此类车辆和集装箱经济、快速离境的任何合理途径离开其领土1;(b) 任何缔约方不得仅因为车辆或集装箱的进口海关口岸和出口海关口岸不同而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实施处罚或收费;(c) 任何缔约方不得将车辆或集装箱经由特定离境海关口岸离开作为解除任何义务的条件,包括返还其对入境车辆和集装箱征收的保证金;以及(d) 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将集装箱自另一缔约方领土运至其领土的车辆或车架与将该集装箱运至该另一缔约方领土或其他任何缔约方领土的车辆或车架相同。

10. 就第9款而言,“车辆”指卡车、货车牵引车、拖车头、拖车单元或拖车、火车头,或铁路车辆或其他轨道运输设备。

第2.9条(原文即缺)第2.10条专门讨论1. 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货物贸易联络点,以便利缔约方之间就本章所涵盖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包括第26.5条项下与一缔约方影响本章实施的任何措施有关的任何请求或传递的信息。

1为进一步明确,本项不应被解读为限制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普遍适用的高速公路或铁路的安全措施,或限制一缔约方防止车辆或集装箱在其未设立海关口岸的地区进出其领土。

2. 任何缔约方(请求方)可通过向另一缔约方(被请求方) 提交经由请求方和被请求方的货物贸易联络点传递的书面请求,请求就本章项下其认为可能对其货物贸易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事项(包括特定的非关税措施)进行专门讨论,除非该事项可由其他章规定的专属磋商机制处理。

请求应为书面形式,列明请求的理由,包括对其关注的说明,并指明本章中与其关注相关的条款。

请求方可向所有其他缔约方提供该请求的副本。

3. 请求所指向的缔约方如认为请求所涉议题属于应由其他章设立的专属磋商机制解决的事项,应尽快通知请求方的货物贸易联络点,包括其认为请求应由其他机制处理的理由,并将请求及通知提交根据第27.5条(联络点)指定的各缔约方的联络点,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4. 在接到第2款项下请求30天内,被请求方应向请求方提供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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