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安府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8〕1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9日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央编办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安顺市且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以下简称职权事项行使的部门<单位>)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权责清单实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同步编制和调整。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部门、追责对象范围等要素。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06
•【字号】安府办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
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5月6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安府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0日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放”出活力和动力、“管”出公平和秩序、“服”出便利和品质、“营”出满意和放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力行简政之道,“放”出活力和动力1.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要求,做好事项对应取消、下放和承接,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市直部门2020年权责清单的通知-安府办函〔2020〕70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市直部门2020年权责清单的通知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市直部门2020年权责清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安顺市市直部门2020年权责清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直各部门须于3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并同步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安顺站点推送,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加强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行使法定权力,全面履行与职权事项相对应的责任,有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各部门要对照权责清单,及时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聚焦权力行使易发多发问题的关键环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实时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严把新设行政权力入口关,不得变相增加行政权力,取消的权力事项,要坚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下放的权力事项,要做好指导监管工作。
要全力推进“一门、一窗、一次”“全省通办、一次办成”等改革,充分运用政务服务“一云一网一平台”,大力实施一站式、并联、容缺审批,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
附件:安顺市市直部门2020年权责清单.rar2020年10月12日——结束——。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安府办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8日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安顺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任务落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调高效。
根据《安顺市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及时完善权责清单,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全力推进国家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落实。
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涉企服务事项整合成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一类事,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及“一窗通办”改革服务模式,不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深化“企业之家”创建工作,拓展增值服务,推动服务企业向服务产业转变,构建企业为点、行业为线、产业为链的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安府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安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安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审核上报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人接待转运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0]48号【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13【实施日期】2010.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4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调研、督查和信息工作,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把握和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安府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5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三)将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五)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估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税收、财务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市财政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税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制度,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三)承担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市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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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0]55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三)将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五)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估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税收、财务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市财政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税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制度,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三)承担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市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承担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承担行政事业性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按规定管理财政票据和彩票资金。
(六)指导全市基层财政管理工作和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市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八)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有关税收政策措施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拟订财政税收计划,提出税收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
(九)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