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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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提高我院科研实力,本着加强科研经费统一归口管理,维护国家、学院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项目(课题)和横向项目(课题)。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教育规划办公室、国家教育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审批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院教学和科研人员承担的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项目,与兄弟院校合作项目,各部委、外省市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第三条北京物资学院科研处是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院级管理机构。科研处根据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各级各类纵向项目负责咨询、院内评审、监督实施和验收。以规范手续立项的横向项目也纳入学院科研计划,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纵向项目从项目申报到项目结题的全过程要符合项目主管单位相关的项目管理要求。横向项目的实施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任务书按计划执行,并对完成项目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指纵向项目的申报或其它纳入申报范围的项目的申报。院内二级单位或个人,申报纵向研究项目须经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报项目前,要认真研读所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申报的项目要符合主管部门提出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要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申报条件。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二)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和信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可靠的时间保证;(三)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承担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级同类项目;申请人有在研未结题的科研项目,不得申报同级同类新项目。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组成员签署个人姓名时,应由本人亲自签署,不得代签;

(三)申请人所在系(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后报送科研处。同时报送含有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对学院限定数额申报的项目,系(部)经过初选排序后推荐到学院;

(四)科研处对申报的材料按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交项目负责人修改完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

(五)对上级主管部门限定数额申报的纵向项目,科研处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报项目进行院内排序;

(六)科研处就申报项目书中涉及的审核意见及所应承担的管理任务和提供的研究条件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并签章后,按规定统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联合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申报。一般情况下,学院和企业间的合作,学院应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但需协作双方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对各自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划分明确后,由科研处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章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纵向项目的立项时间,以科研处接到项目主管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为准,并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启动该项目。

第十一条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经费已划拨学院的纵向项目,科研处将按照批复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申请书》填写的项目参加人员及排序、预期成果、项目实施方案、经费的使用方式等,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批准立项的各类纵向项目,在院内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承担横向项目的负责人可以以学院或系、部、研究机构的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横向项目(课题)合同书,并在科研处备案。凡需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其合同款必须全额进入学校账户,第一批研究经费到位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视为该项目立项。

第四章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均应将项目经费全额拨入学院财务处账户,由财务处全面监督,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经费使用须在《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申请书》所列范围及项目主管单位规定范围内。科研处不定期地到财务处了解各项目经费开支情况,以便间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财务处收到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后,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经费性质和来源向财务处提供建立项目经费本及其依据,由财务处为项目建立项目经费本,实行一题一本。

第十六条凡拨入学院财务处账户的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在经费入账后由财务处一次性扣除管理费5%,其中财务处提取1%,科研处提取4%。科研处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新项目申报、课题孵化、科研机构建设启动、高级别项目申请初期调研、学生科技活动资助以及其它科研工作的补充经费。

第十七条凡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其经费支出单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包括项目负责人两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办理费用报销,所用经费计入该项目课题本。

第十八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单项金额500元以上仪器设备,应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科研处长批准后方可购买,所购仪器设备必须在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产权归学院所有;使用纵向科研经费一次购置仪器设备经费超过5万元的计划,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的用途和属性决定其归属,可以不计入学院固定资产,但购买前应有详细的计划与说明及项目委托方的书面意见,并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开支报销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合同书中填写的经费支出明细,主要包括:

(一)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国内外图书资料的费用;

(二)购置办公用品(单件不超过200元)、消耗品费用,;

(三)国内调研差旅费、交通费、燃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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