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计划)STS区域中心建设预算申报书任务名称:任务编号:任务依托单位(公章):任务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任务负责人(签字):任务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预算编制人(签字):任务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制日期:年月日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制任务基本信息表预算编制要求一、预算编制准备。
在编制预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国家及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二、预算编制原则。
编制预算必须以研究任务为依据,与任务目标相关,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在子任务预算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国家和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汇总编制;项目预算应经济合理,既要保证任务的全面完成,又要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预算说明书。
预算说明书作为预算申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定预算的依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进行编写。
1、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研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包括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科研单位负责申请、领取和管理,科研单位可以是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科研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实验费用、试剂耗材、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二章经费申请和发放第六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送科研单位的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经费申请应当提供项目详细说明,包括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八条经费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科研单位内部程序的审批。
第九条经费申请被批准后,科研单位应当及时发放经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
第十条经费使用过程中,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并按照经费申请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应当严明纪律,杜绝超支、虚报、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涉及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保证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涉及人员薪酬和津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确保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涉及科研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广效果。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审计第十七条经费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科研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制度,旨在保证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科研成果的质量。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科研水平以及推动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科研经费管理目的与原则科研经费管理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为了保障科学研究人员的科研需求,满足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
其次,是为了保证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科研成果的质量。
科研经费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依法合规和创新驱动。
公开透明要求科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该向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公开,做到信息公开、决策公开和执行公开。
公正公平要求科研经费的分配应该合理公正,遵循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和科研项目的需求。
依法合规要求科研经费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过程。
创新驱动要求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以创新为导向,支持科研人员进行创新性的科研活动,提升科研水平。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科研经费的结算与报销等方面。
1.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
科研人员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交科研经费申请,明确科研项目的经费需求和使用计划。
科研经费的审批应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决策。
2.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监督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
科研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符合科研项目的需求和科研活动的规范。
同时,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3.科研经费的结算与报销科研经费的结算与报销是科研经费管理的最后一环。
科研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科研经费的结算和报销工作,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清晰透明,减少经费的闲置和浪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涵盖了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直接关联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各种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自筹资金两部分。
科研经费及与之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确保各级责任主体有效行使管理职责;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任务编制预算并执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要、承担单位、负责人与研究人员、研制周期、总投资与资金来源、预算安排等,项目应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拨付经费、审批决算、监督检查等;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监督使用情况、组织财务决算审计等;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督促资金到位、监督检查等;项目研制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确保自筹资金到位、成本核算与控制、编报决算等。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和项目收益。
项目成本涵盖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等,具体包括为开展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例如,设计费包括计算费、论证费等;专用费涉及购买或租赁专用设备的费用;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和运输费用;外协费指支付给外部单位的检测、加工费用;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等也有明确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此外,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项目收益也有具体的规定。
重大科研项目可计列系统协调费,而某些费用如赔偿费、违约金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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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科学技术研发经费(以下缩写科研经费)的管理,快速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院经济效益的提升,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融合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究经济效益。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第四条科研经费的来源:1、国家财政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2、由院自筹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3、其它方面筹集去用作研究研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采用范围: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作外交流费和、劳务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积极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出现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发行印刷费和、专利年费等费用。
4、院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
5、用于科技研发绩效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与科技研发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六条院科研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及科技管理部协作编制,务必保证预算合理性。
科研经费收支实行法人负责制,涉及项目预算资金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院按研究研发项目计划下达至具体内容项目,推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扣搞它用。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院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研究研发有关内容须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展开的,必须签定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约。
第十条科研经费在院财务报销时,须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科技管理部、财务负责人、院长在核销票据上盖章后方可以至财务部门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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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臵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在不超过院规定比例的额度内,按照课题承担单位的申请数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间接费用的最高核定比例一般不超过课题财政经费预算的20%。
(三)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
为加强综合集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可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需求,在项目立项时安排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项目进展逐步分配到相关课题,并按照项目原管理程序报批,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支出。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各创新基地在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组织项目依托单位会同各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和课题预算申报书。
第九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一)课题预算申报书应由课题负责人与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共同编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应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院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依托单位根据课题预算汇总编制。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项目预算中可适量安排项目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
(二)项目预算中应单独填报已经及可望争取到的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数额,争取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和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投入的自筹经费合计为匹配经费,其与院项目经费的比例重大项目一般应达到2:1,重要方向项目一般应达到1:1。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申报书经评审后,须报院有关管理部门审定。
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经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有关基地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院长办公会或分片领导小组决议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按规定程序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项目签订任务书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其有关内容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关专业局将项目预算按年度细化到课题承担单位,报送并由计划财务局下达至课题承担单位。
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课题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按照“两上两下”的预算编报程序上报计划财务局。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课题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需要调整,一般应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须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在研究目标与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额度的分配、课题间调整经费额度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0%,须由项依托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
即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年度自上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
课题经费到帐之日起至9月30日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课题经费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在下一年度课题经费决算报告中反映。
项目负责人对课题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主管专业局,作为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可按规定结转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主管专业局,由主管专业局审核后会同计划财务局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由相关基地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并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后报主管专业局,由主管专业局报告分片领导小组,重大项目和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需要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院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一般可在项目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时进行。
计划财务局组织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主管专业局组织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
检查和中期评估可以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项目经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提出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计划财务局和主管专业局分别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将有关情况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
项目经费有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