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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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

(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建立有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应多种渠道争取,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医院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与开支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一)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1、国家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卫生部等渠道的专项经费。

2、卫生厅、科学技术厅专项基金拨款。

3、市科技局、卫生局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合作与协作项目专项经费。

(三)国际、国内协作科研项目经费。

(四)申请我院批准的科研专项经费。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第五条所到经费由科教科、财务科分别建立台账,课题负责人建立经费本,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厅局级及以上纵向计划项目经费经费到院后,由计财科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医院相关财务制度负责签字报销。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可提取剩余经费10%的现金作为科研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由财务科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其余经费项目组可用于相关科研工作,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七条院基金项目经费(一)院基金项目经费从医院划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院基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计划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医务处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按医院财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

第八条横向项目经费(一)项目经费到院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按医院财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

(二)医院根据横向项目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资助项目鉴定和报奖,资助额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己承担。

四、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第九条为鼓励医院职工积极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对获准立项的各类科研基金项目实行项目配套经费支持;特殊情况需要配套经费的须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长批准。

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用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测试和出版资助,由医务处审定、院领导签字后报销。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提高医院科技创新能力,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1.科研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2.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3.科研成果获奖所得经费。

(二)科研经费使用原则1.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3.在充分利用本院现有仪器设备情况下,其经费可少量用于添置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但应严格按申请书所填内容购置。

(三)科研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业务费。

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试验测试和分析费用。

(2)业务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

(3)学术交流费。

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

(4)鉴定费用。

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交通费。

用于科研业务的交通费。

2.实验材料费。

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和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仪器设备费。

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4.科研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5.科研劳务费。

科研工作加班、误餐补贴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科研管理费。

用于科研活动中联系工作、专家评审、项目评议及寄送资料等。

(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1.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财务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报销时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医院财务科、医教科公章的《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照医院规定负责经费使用。

3.《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由医教科保管使用,结算本采用一式二联的订本式。

第一联留在医教科,以便内部转账,第二联留在财务科核账。

科教科和财务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查工作。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科研经费制度

科研经费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筹措充足、专款专用,实现预算编制精细化管理,预算审批流程严格合理,提高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所有科研课题(一)以公司名义承担的所有由国家及其各部委、总公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上级单位为课题提供课题经费的科研课题 (以下简称“上级科研课题”),不包括与其他企业、高校联合立项的课题。

国家及其各部委、总公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上级单位以下简称“上级单位”。

(二)公司组织论证立项的公司级科研课题。

(三)分(子)公司自行组织论证立项的分公司级科研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以下制度编制:(一)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2 年 7 月)。

(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160 号)(三)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财字— 1 —【2022】393 号)(四)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22】434 号) (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2022】86 号)第四条本办法将对包括中央、地方财政、总公司拨款(以下简称“上级拨款”)与公司自筹资金在内的资金管理进行相应规定。

第五条自筹资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上级科研课题中,公司除利用上级拨款进行科研工作外,还需要公司自筹的部份;第二类是在公司级课题中公司划拨给承担科研课题各单位的研究经费,及在分公司级课题中,公司划拨给分公司的研究经费;第三类是分公司级项目,各子公司自筹的研究经费。

自筹资金包括公司自有科技投入资金和依托工程资金两部分。

自有科技投入资金(简称“公司配套资金”),指实际投入到课题中的现金,由公司财务部年初按预算筹集;依托工程资金,即将辅助科研课题研究的工程投入部份折算为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数额进行归集的资金,由依托工程项目列支,按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审批,但按科研性质归集此部份费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加速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第四条科研经费的来源:1、国家财政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2、由公司自筹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公司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5、用于科技研发绩效奖励所发生的费用.6、其他与科技研发相关的必要费用.第四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公司科研经费预算由公司法人(或公司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三方协作编制,务必保证预算合理性。

科研经费收支施行法人负责制,涉及项目预算资金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条科研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方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方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方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经费,保证争论工作的顺当进行,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及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2.科研经费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厉行节省”的原则,凡是列入我校科研方案的课题,其科研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财务部门依据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经费到帐通知单进行会计核算。

3.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依照预算开支进行,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4.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审批负责制,学校科管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科研经费使用状况。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我校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1.纵向经费:国家各部委、各类科技基金、人才基金、省直各厅局(委)、中外合作拨给的科研课题经费。

2.横向经费:科技兴农、国内合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争论和开发项目的经费。

3.自筹经费: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的青年老师科研基金经费以及自选课题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科研经费的使用仅限于与课题开展争论工作关于的支出,其主要支出范围包括:1.科研业务费:科研试验用的土地租金,动植物的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必需的国内调查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文件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版面费,专利申请费,争论成果评价鉴定费,现场验收费,开发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人员返聘和临时用工劳务费。

2.试验材料费:提供科研用的试验动植物的购置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包装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试验室改装费:依据资助项目争论工作需要,为改善试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修理修缮费。

5.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该资助项目开展争论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仅限科技协议上列出的协作单位)。

学校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学校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为课题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建立合理完善的科研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课题研究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有效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市、区教育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如果是重点课题在研究过程中需要额外资金支持,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校级领导审批。

第二章科研课题经费的来源第四条科研课题经费主要来源有:(一)市、区教育机构下发的科研经费;(二)经学校教研室研究,需要予以资助的经费;(三)自筹经费;(四)其它经费。

第三章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第五条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经费到位后,教研室经过审查,按项目进行分配。

第六条科研课题经费申领的程序(一)教研室将上级部门划拨的资助经费统一管理,科研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向教研室申请领取,自主支配使用,并负责签字报销;(二)科研课题开题通过并有经费资助的可以申请领取该课题总经费额的三分之一;中期检查通过后可以申领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课题结题可申领剩余的课题经费;(三)如果上级部门划拨的经费不足以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可以向教研室提出经费资助申请,经教研室予以论证同意,报学校领导审批;(四)课题负责人自筹的经费全部归该科研课题组自主使用。

第四章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第七条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业务费、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国内外学术会议费;(二)实验、材料费、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加工费等;(三)科研协作费;(四)其它费用:项目检索查询费、项目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含住宿、餐费、杂支费等)、交通费、劳务费等。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持发票和证明,经教研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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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

(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二)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三)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90%由课题组按有关规定开支,10%转入医院科研基金由医院统筹安排开支。

第四条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程序办理。

(一)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学术交流费等,以及与科研有关的食宿招待费用、交通费等科研业务费用,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教科审核登记,分管副院长审批,并由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额度按照相关规定标准。

(二)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日常开支,按照上述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报销程序同科研经费,并接受财务部门的定期审计。

(三)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核登记,分管副院长审批,并由院长签字批准后由设备科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医疗设备管理部门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

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六条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七条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四、结余经费
第八条有上级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结题后,如课题经费结余,课题负责人可提取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如课题组当年没有计划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辟新课题,则转入医院综合科研基金。

第九条由医院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

五、科研经费报销额度
第十条科研经费报销额度根据课题经费情况报销。

(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如经费允许予100%报销。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如经费允许予100%报销。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四)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2、与本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一般情况每人不超过500元,个别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可事先报院领导审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业务资料费、检索费一般控制在1000元以内。

论文版面费报销:如课题负责人为论文第一作者,且论文与本
课题相关,版面费总金额不超过1500元者,予100%报销;超过1500元部分按医院相关规定报销;非课题负责人(如课题协助者)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论是否与课题相关,均按医院其他规定报销。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按医院外出出差额度报销。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一般情况每人不超过500元,个别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可事先报院领导审批。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

(五)科研劳务加班费:从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20%作为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如经费允许予100%报销。

六、科研项目医院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对于中标的课题除纵向经费外,医院划拨相应的配套资金作为科研专项经费,无纵向经费的课题医院按课题开展的实际需要予以支持。

(一)以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三明中西医结合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中标的国家级课题,医院给予课题经费100%配套支持,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30万。

(二)对省、部级中标课题,给予课题经费80%配套支持,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10万。

(三)对中医药大学校管课题、福建省卫生厅青年课题、三明市科技局科研
课题,给予课题经费60%配套支持,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5万。

七、科研相关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医师有科研课题项目经费(有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各级医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活动),其费用可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学术活动的费用,由科主任(项目负责人)、科教科、分管副院长及院长签名后,到财务科报销。

5年内无参与科研课题项目者,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只限于科主任且每年1次),超出者医院不予报销会务费及会议相关费用,上述外出会议不包括医院指令性派出会议。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者,医院给予原奖项金额的100%现金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级科研项目及省级重大项目的申报办法:
(一)凡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级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享有脱产完成科研项目的待遇(简称科研假期),在脱产期间的待遇视同在岗,奖金从医院拨给的该项目配套经费中支出(按其职称/职务的相应平均奖发给)。

(二)请假的人员应到科教科领取科研假期申请单,经科室主任同意、科教科核准、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批准后到医务部、人事科备案。

(三)原则上所享受的科研假期不应超过项目合同预算投入时间的1/2,一年不超过2个月。

(四)如有外出进行协作科研,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在项目合同预算中,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

(五)经费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教科审核盖章后分管副院长、院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八、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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