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费用管理办法
最近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最近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引言科研经费是支持科研活动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科研伦理。
2. 科学合理: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应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效益最大化: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注重效益,努力实现资金使用的最大化效益。
4. 透明公开: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保持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人员经费:包括科研人员工资、绩效、社会保险等。
2. 设备购置: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3. 材料费:科研实验所需的材料、试剂、消耗品等费用。
4. 差旅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5. 会议费:组织科研会议、研讨会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6. 出版费:科研成果的出版、印刷、发布等费用。
7. 其他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经批准的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科研经费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需求,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经费拨付: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3. 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4. 经费决算: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科研经费决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 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四、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回经费、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各种资源的支持,其中间接费用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央财政事关全局,各级单位需认真遵守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确保科研活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一、基本原则1.中央财政拨款所涵盖的间接费用,应当经过科研单位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和顺利完成。
2.间接费用应当真实、合理、规范地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绝不允许违规支出。
3.科研单位在使用间接费用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央财政的相关规定和政策,遵从合同约定。
二、间接费用的范围1.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维护、设备折旧、水电费用、人员薪酬、材料耗费等,具体范围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2.资金使用需符合中央财政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超支或私自挪用。
三、间接费用的管理1.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2.间接费用的使用需经过科研单位相关部门审批,并做好记录和报账工作,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在科研项目结束后,需对间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和处理,严肃问责,确保科研经费的安全和合规性。
2.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和良好秩序。
以科研项目为中心,遵守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是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各级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推动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层次,增强运行机制,扩大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支配权,特制定如下办法:
1、属国家、部、省、市(局)级重点科研计划的课题及获得各种科研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资助的课题经费,一经批准下达,一律单独列账,由课题负责人编制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主要用于该课题的调研,临床、动物实验及一些基础实验所需的材料、试剂的购买,学术资料的整理,有关学术活动的开支,若当年有结余,可转作下一年度使用。
3、科研经费的使用计划、安排,主要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凡承担国家、部、省(市)局重点科研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均发放该课题经费出纳账簿,经费开支凭有关收据和账簿在财务科按规定报销。
4、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下,课题开支所需的小额费用(主要是一些易耗品的购置)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负责人签字支付,500元以上的开支须提出书面补充使用计划由院长审批。
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签字到财务科支付,500-1000元以上必须提出书面计划,由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对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特事特办,
以便提高效率。
5、课题完成后,如果经费有结余,结余经费10000元以下奖励50%;10000-50000元的奖励40%;50000元以上的视情况奖励10-30%。
6、每年年终和课题终结时,课题负责人应会同财务科搞好结算,并接受医院里组织的审计。
对不认真接受审计、违反本办法造成科研经费浪费者,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管理。
第四条凡以湖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文件或合同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如下:(一)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科研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审核、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加工、升级改造及采购合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包括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科研单位负责申请、领取和管理,科研单位可以是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科研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实验费用、试剂耗材、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二章经费申请和发放第六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送科研单位的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经费申请应当提供项目详细说明,包括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八条经费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科研单位内部程序的审批。
第九条经费申请被批准后,科研单位应当及时发放经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
第十条经费使用过程中,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并按照经费申请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应当严明纪律,杜绝超支、虚报、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涉及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保证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涉及人员薪酬和津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确保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涉及科研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广效果。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审计第十七条经费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科研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经费来源类型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获得非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3.医院配套经费是指按照我院规定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六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补偿学校科技活动费用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支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间接费用核定和使用的原则(一)分类核定:按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
(四)自主分配: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分配。
(五)规范使用:间接费用应规范使用,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
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20%。
科研项目对间接费用中各部分支出范围和提取比例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提取比例如下:科研保障费按间接费用的10—20%列支。
科研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20%提取。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不设限制。
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没有单设比例限制,与劳务费一起设置控制比例,两者可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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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司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司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中心财务部的科研专户,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我司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司的经费;
3、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八条科研经费记入中心财务部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负责项目执行的科研部按项目经费
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一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第十三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十九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管理费是指负责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
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
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
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第二十三条在国家和中心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
即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
第三章预算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管理部门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部门、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和负责项目执行的科研部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由项目组负责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
部复核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决算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务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组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对项目组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总决算后一周内内,将项目组决算批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
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负责项目执行科研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
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