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到我院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根据《厦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按工商管理一级学科设置,目前有会计学、企业管理、旅游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四个专业。
本院所有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合作导师。
第二条博士后申请资格1、凡在国内外已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已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授予博士学位条件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进入我院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2、进站博士后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不能申请进入相同一级学科下的博士后流动站。
4、对有进入第一站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在该站研究期满离站手续后方可申请进入我院博士后流动站开展第二站的研究工作。
5、为扩大学术交流,一般不鼓励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6、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院接收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第三条博士后申请和选拔程序1、申请人应向我院流动站递交的申请材料如下:①《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三份(含原件);申请人简历、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况;业务专长、科技成果(如论文、专著、科研项目鉴定结论或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以及其他反映申请人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材料;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未领取博士学位证书者需由培养单位签署“符合授予博士学位条件”字样);在国外获取博士学位者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馆)推荐意见》;③申请人为单位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现役军人以及在职身份的博士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2、为保证招收博士后的质量,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本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 仓库管理系统

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厦大资产[2001]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健全各级物资管理机构;根据物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领用方便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各院(系)、所等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物资库房。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物资主管部门,对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的物品计划、购置、报帐、保管等工作进行管理。
产业部分物资由校产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 材料:指金属、燃料、试剂、建材和各种原材料。
低值品:指单价不足2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用品设备,即,低值仪器仪表与教具、低值工具量具、低值文体用品。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各种元件器件与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保用品、三类物资。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能、价格,区别对待,对贵重品、危险品、民用“低值品”应严格管理。
第四条学校提倡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反对公物私有化;重视物资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人员培训、考核和晋升办法。
第二章物品的计划与购置第五条物品的购置计划分:年度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计划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和目前库存情况编制物品的购置计划,填写《厦门大学材料请购单》。
第六条物品的购置分:物资主管部门采购和使用单位采购(自购)1、物品的购置工作,原则上由物资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做到采购、入库、使用三者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2、属化学药品、危险品、玻璃仪器、民用品类物品及其他数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批量物品不可自购。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2.要完善导师的选聘制度
研究生导师遴选必须坚持严格的选聘标准、 研究生导师遴选必须坚持严格的选聘标准 、 条件 与灵活的选聘机制相结合。 与灵活的选聘机制相结合。 要改革传统的和变相的导师终身制度, 淡化“ 要改革传统的和变相的导师终身制度 , 淡化 “ 博 硕导”概念。 导”、“硕导”概念。 规范导师招收研究生资格。 规范导师招收研究生资格 。 把承担科研项目和科 研经费数作为教师有无招生资格的重要依据; 研经费数作为教师有无招生资格的重要依据 ; 把 科研能力与水平作为选聘研究生导师的最重要指 标。
我国在校研究生数量达到了120万 我国在校研究生数量达到了120万,成为世界上仅 次于美国的研究生大国。 次于美国的研究生大国 。 研究生教育的重点将放 在培养质量上,特别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上。 在培养质量上,特别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上。 我校2007 年在校研究生的总数是 我校 2007年在校研究生的总数是 1997年的 10倍 。 年在校研究生的总数是1997 年的 倍 年的10 今后应该把精力从数量的扩张转移到质量提升。 今后应该把精力从数量的扩张转移到质量提升 。 正确处理好研究生教育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研究生教育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 把好 入口” 坚持“ 严进严出” “ 入口 ” 关 , 坚持 “ 严进严出 ” , 切实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量。 生培养质量。
选聘程序
1.申请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不论是 1.申请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不论是 否首次聘任,所有拟聘者都应于每年规定期间登 录研究生院网站的导师系统,录入或更新硕士生 导师信息,并打印出申请表,签名后交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申请者基本条件和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申请者基本条件和 岗位需要进行评审,确定聘任的人选名单,并报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审批。 3.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经审核后确定并 3.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经审核后确定并 公布聘任名单。 4.各单位获聘导师数将成为制定硕士生招生计 4.各单位获聘导师数将成为制定硕士生招生计 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4.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
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厦门大学”、“XIAMEN UNIVERSITY”、“厦大”、“XIA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科研工作部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2017年修订)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高校教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准确反映教师的科研能力与业绩,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范围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规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咨询调研报告,各级各类科研奖项,专利、发明和知识产权,艺术类和建筑类作品等。
第二条学校鼓励教师以团队的形式开展科研活动。
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原则上按“排名系数表”计算前6位参与人员的分值,也可由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排名后者的计分不能大于排名前者。
有校外人员参与完成的成果,应按“排名系数表”扣除其相应权重(以下合作成果涉及由负责人分配分值且无特殊说明的,均按此规定执行)。
排名系数表第三条教师的科研活动和学术成果每学期集中登记一次,科研工作部于学年末统一结算。
教师应及时登记,以便学校掌握完整信息。
第四条学校坚决杜绝抄袭、作假、侵夺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研工作量得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中列出的各项科研成果均指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以学校的名义所取得的成果。
若成果未署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除下文特别说明外,一律不予计分。
第二章科研项目计分标准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如下:纵向科研项目计分标准的说明如下:(1)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年份计立项分,结题年份计结项分。
(2)重大、重点项目按同级分值的150%计分;公开招标项目按同级分值的120%计分;青年项目按同级分值的80%计分;由学校等额推荐的项目按同级分值的70%计分;仅立项、不划拨经费的项目按同级分值的50%计分。
(3)结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结项分值按同级分值的80%计分;超期在一年至两年的项目,结项分值按同级分值的50%计分;超期两年以上的,或放弃结项的不予计算结项分。
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为我校培养和积聚一批未来的优秀年轻师资队伍,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管理、评估、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及在站期间的考核、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程序的管理等。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流动站)两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在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申报、评估,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各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院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流动站所在各学院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设负责人一名,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流动站管理细则、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标准,拟订每年招收博士后计划,组织召集博士后招收选拔、中期考核以及出站评议报告会等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所在学院应指定一名人员担任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第七条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的条件是:(1)年龄在57周岁以下;(2)正在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3)目前正在指导的博士后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
报销票据的规范

目录报销票据的规范 (2)票据种类 (2)票据要素 (2)票据粘贴规范 (3)报销单据填写规范 (3)经费审批规定 (4)暂付款办理规定 (4)财务报销细则 (5)资金结算 (5)仪器设备费 (5)仪器设备购置 (5)仪器设备租赁 (7)材料费 (7)测试加工费 (7)科研经费转拨 (7)燃料动力费 (8)市内交通费 (8)差旅费 (8)报销探亲旅费 (9)会议费 (9)国际合作交流费 (1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1)劳务费发放 (12)专家咨询费 (12)数据采集费 (13)其它费用报销 (13)国际汇款 (13)预借票据 (14)办事流程 (14)注意事项 (14)学费培训费认领入账流程 (15)温馨提示 (16)报销票据的规范票据种类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票据分为:1、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
发票上应盖有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
2、收款票据,由财政部门印制。
收款票据上应盖有财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3、收据,由民政部门印制。
收据上应盖有民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票据要素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客户名称)必须是学校或学校老师,摘要须详细,数量、单价及金额须填写完整;如果购买的物品种类很多,在一张票据上无法全部填写,可只填写总金额,但须附出票单位出具的详细清单(清单上需有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加盖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等(与票据上的章一致)。
一式多联的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票据不得涂改。
票据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复印原单据的记帐联,并加盖原开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由经办人写明原因并承诺不重复报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才能作为原始报销凭证。
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pdf

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遵纪守法,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厦门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非在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第五条 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散布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或者学校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资助从事损害国家或者学校利益,或者危害国家或者学校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或者学校荣誉、利益的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者违反国家民族宗教其他法规和政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或者学校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或者违反学校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者假满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学校公开招聘、考核、奖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和工资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六)在招生、考试、教学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七)违反学校各级机构的印信和公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项目评估评审、项目验收、设备检测检验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未经批准擅自将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职务成果对外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十)在科研、科技开发活动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科研、科技开发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的;(十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违反国家、学校公派出国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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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
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
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
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
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
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
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
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
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
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
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
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
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
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
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
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
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
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
性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
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
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
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
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 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
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
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
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
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
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
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
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
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
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
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
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
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
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
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
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
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
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
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
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
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
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理工科纵向、横向经费提扣比例如下:
经费类型 提扣比例(%)
项目组 公共资源 学 校 院 系
纵 向 按任务书预算数 2 3 2
横 向 按合同书预算数 2 5 3
注:公共资源指图书、网络、仪器及学校综合服务体系等,实验用水、电、
实验室等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另行核收(目前暂不收取)。
第十条 文科纵向、横向经费提扣比例如下:
经费类型 提扣比例(%)
项目组 公共资源 学 校 院 系
纵 向 按任务书预算数 1 3 2
横 向 按合同书预算数 1 4 3
注:公共资源指图书、网络及学校综合服务体系等。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
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
人需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
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技处或社科处以书面形
式通知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
技处或社科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
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
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
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技处或社科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
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厦门
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
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纵向经费管理:
1.到校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学校有关
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
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
或《任务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2.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
规定的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
票及购买机票的发票、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批件。
3.纵向经费按任务下达单位《合同书》外拨经费,不
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
4.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
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经科技处或社科处分管处长签字
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
5.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
低于20万元(占拨款总经费30%以上),或单件价值在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管理,学校将以适当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用学校配套支持
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不再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横向经费管理
1.到校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有关财务
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
共同签字。
2.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
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
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合同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
置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填
报《厦门大学专用设备增减表》。
5.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
低于20万元(占合同经费30%以上),或单件价值在5万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管理,学校将以适当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6.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
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 科技处、社科处和各院系所应共同加强对科
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
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经费决算
第十七条 财务处将为每一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经费
结余卡和横向经费结余卡,分别用于合并该项目负责人所主
持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
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
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结余经
费可以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意愿,按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有关规
定进行奖励性分配。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
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
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
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
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
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系所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
科技处或社科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参照纵向经费的
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不能提扣管理费和人工费,也不能开
支接待费。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
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
的《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00]1号文)
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