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奖(助)学/奖教金类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奖励在学校各领域做出贡献的教师、管理人员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并规范各类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项奖(助)学/奖教金,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学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有各类社会捐赠项目全部由基金会负责归口接受和管理。
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合法地策划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募集活动,努力做好基金的增值工作。
具体负责起草协议范文、项目统计;提供当年可供参评项目、名额与资金额度;评审后的资料汇总、备案、归档;提交年度报告及与捐赠方的日常联系,按照协议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基金会集资优势,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密切联系与合作,努力向海内外团体及个人募集资金,用以完善办学条件,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着作出版及学术交流,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充分发挥和利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密切对外联系,多渠道筹措资金,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集资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院”为实体的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积极性,鼓励各院(系)向社会募集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筹资方为主要受益者。
对筹资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集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组织实施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为全校受益捐赠项目的具体操作、组织实施评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统筹向院(系)下放名额指标、接受院(系)的奖(助)学/奖教金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组织颁奖活动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供评审结果。
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机关部处、院(系)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稿)2002年10月发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科研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调动我校文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的迅速发展;同时,为规范和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广大教研人员的利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文科科研经费包括两类:1、拨款类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教育部、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办、中央各部委及上海市各委办、局下达的研究项目经费。
2、非拨款类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①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②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③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④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获得的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文科建设办公室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项登记手续,每个项目享用一个财务编号,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
凡未通过文科建设办公室申报而获得经费资助项目,在立(转)项时,项目承担者须将有关合同书、协议书、申请书等复印件1份,提交文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从2003年起,学校对文科纵向科研经费暂不提取管理费,对横向课题提取5%的管理费。
第四条对由几个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一部分经费需从我校转给其他参加单位时,需在第一笔经费到款时说明并提交合同或有关文件,经文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核算资源与任务挂钩的指标;对在研究过程中的科研项目,因与外单位发生协作关系而需从我校转出协作经费的,必须提供协议书或书面申请书,经文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第五条文科各类纵向经费按国家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特别支出须另行报告,并交文科建设办公室核实后使用。
横向经费的20%可以作为人力资源费,在经费到款时一次提取,30%可作为专家咨询费,经文科建设办公室核实后可提取使用。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更好地实现课程建设和教改目标,在总结近几年我校课程及教改项目经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范围1、课程建设:包含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及上海市级重点课程建设。
校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及各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等可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研究任务参照执行。
2、教改项目:主要指由教务处审批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其他教改项目如上海市教委重点教改研究项目等可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研究任务参照执行。
二、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经费包括两个部分,经费的25%作为评审及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课程建设和教改项目的专家咨询、立项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总结和建设奖励等;经费的75%作为课程建设和教改研究经费,由教务处分别在项目立项、通过中期检查后下达至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奖励经费的使用办法荣获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课程奖励1000元;荣获市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课程奖励2000元。
获批校级教改项目,每项奖励800元。
奖励经费分别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后分两次平均下发。
四、建设及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一)课程建设经费(1)课程建设劳务费: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40%。
(2)课程项目组教师调研和参加相关教学学术研讨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总额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35%。
(3)通讯费: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5%。
(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含印刷费、小型文具、设备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单价不超过1000元),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20%。
(5)购买试题库(计算机题库系统)、计算机软件需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填写《软件采购单》,经学院(部)领导同意,财务处、资产处、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购买(计算机软件采购还需经信息办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购买政采目录中产品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需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填写《设备采购单》,经学院(部)领导同意,财务处、资产处、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并进行入库登记。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文〔2018〕2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文科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经2018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1 —2018年7月31日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以下简称“文科”)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和规范文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分为纵向和横向经费两类。
纵向经费指来自中央和各级政府下拨的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拨款的资金。
横向经费是指非政府财政科技计划拨款的资金。
第三条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对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及其资金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2 —第六条院(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文科科研经费监管科学、规范、有序。
(一)院(系)负责本单位文科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二)文科建设处(以下简称“文科处”)负责学校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申报中的经费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过程管理。
(三)财务计划处(以下简称“财计处”)负责文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预算编制合理性及经费执行的日常监督、指导完成项目决算与财务验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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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文件
沪交内(财)[2013]42号
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
作规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
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
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
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4、绩效支出额度的确定与计提:在项目经费分配时,在计提二级单位间接费用时,同时按预算将绩效支出计提入学校专用账户。
5、绩效支出额度以二级单位为主体申请与拨付,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课题验收情况,填制二级单位拨付清单,并提供相关课题验收资料与申请经科研院审批后,财务处每年1月份和7月份集中办理,拨付至二级单位科研统筹人员经费项目号(AA%K%项目),由学院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减免的处理
1、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减免应在可减免支出部分实际发生后依申请经科研院核准后办理。
2、申请减免管理费的经费支出应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外协及购置设备需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凭证;
四、专家咨询费的支付
1、支付标准: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会议咨询时,第1、2天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500-1000元,其中不超过800元的部分在课题中列支,超额部分在科研团队预研基金账号中列支。
其他
职称人员的咨询费支付标准仍然执行科技部的规定。
(详见下表)
2、项目负责人需凭《会议专家签收表》和经二级单位、科研院审批通过的《科研项目支付评审费(咨询费)审批单》,至财务处办理经费支付手续。
五、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的审核要点
1、学校为牵头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依据)上限编制,并严格执行间接费用超额累退比例法;学校为合作单位的项目在编制子课题间接费用时,可考虑按照项目合同总价所对应的间接费用下浮一档比例编制。
2、以上海交通大学为法人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申报预算,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审批单》,经院(系)、直属单位、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审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章。
六、预算调整与控制的有关事项
1、部分支出在预算范围内,采用预算额度浮动控制的方式,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按预算10%浮动控制且不超过10万元;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按预算5%下浮且不超过5万元控制。
2、预算执行超过预算控制浮动范围的,则根据调整比例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和《项目预算调整对比表》,经二级单位、科研院以及校领导审核通过,财务处核准后直接调整预算控制数据。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1)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经申请,由科研院审批,具体包含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10%至30%比例的调整;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5%至20%比例的调减。
2)重大预算调整事项经申请,由科研院审核后,还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具体包括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30%以上比例的调整;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20%以上比例的调减。
七、关于试制设备的管理
1、购置预研设备应先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待课题结题验收时,若发生该固定资产转移,再行办理校内固定资产减少的相关手续。
2、试制设备在试制之初,应填写《上海交通大学非标自制设备项目书(试用稿)》,经设备处审批通过后在财务预算控制系统中按试制设备费预算栏目列支相关的支出内容。
八、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6日起执行,由财务处、科研院,设备处负责解释。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发生的尚未处理的事项,适用本规定。
”
上海交通大学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