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龙江镇龙江居委会北华路以南、东华路以东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方式:公开交易转让,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交时间年月日)。乙方对甲方所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作充分了解,愿意受让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甲方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已载于编号为的《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权面积为:16646.16平方米,土地用途:一区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文体娱乐用地,二区为公园与绿地。甲方转让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全部给乙方,转让土地面积为:16646.16平方米,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宗地号:161023-001(详见宗地图)。

二、乙方为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愿意向甲方支付地价款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单价:元/平方米)。乙方应在年月日(自转让成交之日起30日内)前将土地转让成交价款支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

乙方应把成交地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内(付款账户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财政局,开户银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龙江支行,账号:07618800041528)。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上述总转让价的10%作为履约定金。

三、甲方同意于年月日(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内)前将上

述土地使用权按如下标准交付:

(一)土地平整:土地已平整,按现状交付;

(二)通路:东北面接北华路,达到通车水平,按现状交付;

(三)给水:在宗地周边50米有供水管接入点,乙方需自行到供水部门报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供电:在宗地周边50米有供电接入点,由乙方自行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承担所需费用;所有高、低压配电,乙方需自行到供电部门报装,若乙方需在地块内设置专用变配电用房,一切费用(包括变压器及相应的变电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宗地有关污水、通讯等其他设施由乙方负责完善建设,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据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受让取得,土地使用年限: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文体娱乐用地4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公园与绿地5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原属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履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不得自行改变用途和已批准的建设规划条件。

六、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经甲乙双方同意开列如下:

(一)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

出让金契税、印花税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所涉及的转让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土地转让服务费、工本费、档案费等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七、甲方保证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拥有法定的处分权。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所设定的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八、违约责任: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悔约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悔约的,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付清地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移交土地使用权,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付相当于上述地价款千分之1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地或乙方逾期付款超过约定60天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双方约定如下: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甲、乙双方协议的其它事项:

(一)本宗地必须按照顺规条件〔2017〕0016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并按照《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实施建设。

(二)有关本宗地配建无偿返还甲方物业的建设、移交、返租及租金支付、建设履约金、自持租赁住房等具体要求详见《龙江镇龙江居委会北华路以南、东华路以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附加条件协议书》,乙方须按照《龙江镇龙江居委会北华路以南、东华路以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附加条件协议书》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达到所规定的条件。

(三)乙方注册地址若不在顺德的,须自成交之日起1年内将注册地址调整到顺德区龙江镇,否则甲方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本地块开发建设相关手续,并且由此所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竞得人自负。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佛山市顺德区国土资源和水利局存一份。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还可签订符合法律法规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签订并生效。

转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鉴证人: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