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注意事项

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注意事项 1、应使用钢笔或水笔(兰色或黑色墨水)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楚整洁,不要涂改; 2、“拼音姓名”应按申请人姓名汉语拼音拼写; 3、“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和身份证一致; 4、“出生地”填写省或直辖市名称即可;如出生于国外,填写国家名称; 5、“户口所在地”须与户口簿上的记载相同; 6、“政治面貌”应填写“群众”或“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 7、“文化程度”按照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中最高学历填写; 8、“职务”、“职称”按照申请人现任行政职务和国家主管部门承认的专技职称填写; 9、“工作单位”,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在单位或就读院校的全称,如申请人已退(离)休,则注明“退休”或“离休”; 10、“家庭住址”须填写现在本人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11、“国家或地区”,填写本次申请前往的国家名称,如一次前往多个国家,则填写欲前往的第一个国家的名称; 12、“属第几次申请”,指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申请因私出国的历次情况,以往所申领的一次性旅游护照不计算在内; 13、“出境事由”申请人根据本次因私出国的具体事由在所列的项目中选择一种(打勾即可),如申请事由未被列出,则在“其他事由”栏内注明; 14、“本人简历”须按时间顺序,连续地、如实地填写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 15、“境外邀请人情况”须如实填写此次因私出国境外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年龄、职业和相互关系(探亲、访友、定居等)或境外公司、学校名称(商务、工作、留学等); 16、“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须如实填写申请人国内外主要亲属的基本情况(国外亲属情况可用英文填写)。 注:《中国公民国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不得复制。

因私出国制度

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 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 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 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 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 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 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 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 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 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和规范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厂开拓海外市场及对外工作交流的需要,加强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境)申报和批准程序,根据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范围: 1、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为我厂因公出国(境)审批主管机构。 2、厂务会负责审定因公出国(境)项目可行性,确定人员名单、团(组)长人选,出国(境)预计时间,在国(境)外计划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 3、人力资源部为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及其有关护照在厂内的保管工作。 4、政治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员工政治表现、历史、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审查鉴定工作。 5、出国(境)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目的及人员名单,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在出国(境)员工归国后敦促其交回护照等工作。 二、申报原则 1、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出国(境)团组本着少而精,勤俭节约的原则,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应由专业人员完成。有关技术培训、设计联络等项目,能在国内完成的应在国内进行,确需出国(境)进行的,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

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流程

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流程 1、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领导同意后: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草拟向教育厅的请示,并提交学校办公室批准出文(1-2个工作日);2)出具外事抄告单主送人事处,使其做好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对象是副处及以下人员,一式3份); 3)通知出国人员 ①填写《出国人员信息表》(国际处掌握出国人员基本情况,以便办理出国手续); ②准备相应的个人资料。如相应数量的合乎要求的照片(一般为标准的小2寸白底护照照片,标准见“出国人员信息表”俄罗斯签证为1寸)、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3张等, ③将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交国际处。 3、向上级单位报送审批材料 一、任务申请(仅厅级干部团组需要) 1、学校发文向省教育厅请示出国任务; 2、省教育厅转发学校文件,交外办转省政府,由分管省领导批示。 注:需要自行将材料送至各有关上级部门,并注意跟进。 二、出国审批 分管省领导批复后,持省领导批示的文件,办理以下手续: ①向教育厅国际处报送以下材料(一般3—4个工作日): 1)《江西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请、审批表》; 注:含厅级人员团组需填写3份,非含厅级人员团组填写2份。按照管理权限,表格均由书记、校长或者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请示报告; 注:未列入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的含厅级人员团组或个人须撰写此报告。用学校文头纸打印后加盖学校公章即可。其他出国(境)团组或个人不需要此报告。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3)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在外英文行程安排及中文翻译件; 注:该安排应由邀请方连同邀请信一同发来。 5)总体行程安排; 注:自行制作一份安排(从第一天出国,到最后一天回国,时间格式为“第X天”),须包含邀请方法来的行程安排。 6)《20XX年度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 7)身份证复印件 ②向省外办报送以下材料(一般3个工作日): 1)《江西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请、审批表》; 2)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3)在外英文行程安排及中文翻译件; 4)总体行程安排; 5)《20XX年度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 ③含厅级人员还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涉外处报送材料,待省领导审批(一般7个工作日)注:不需另报材料,只需将外办审批好的材料转送省办公厅秘书4处。 4)办理第2)、3)项的同时,填报《江西省出国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系统》 4、团组批下来后的手续

因私出境申请书

因私出境申请书 中文姓中文名性别拼音姓拼音名 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单位电话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市)户口所属派出所家庭住址家庭电话或手机号码申请事由□定居□探亲□访友 □自费留学□公派留学□商务□就业□个人旅游□结婚 □团队旅游□劳务□继承财产□其他非公务活动()申请类别□首次申请□护照过期重领(请将旧照上交)前往国家原护照号码有效期至年月日签发地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申请人申办护照需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如下声明和签署: 1、本人是申请人的□父亲、□母亲、□监护人 2、本人同意申请人提出这项护照的申请 本人签名: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下列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2、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3、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 5、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以及离开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6、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权权代表; 6、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该人申请因私护照?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本人保证申请表中各栏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照片真实无假,如有任何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因公出国审批工作流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随着近年来学校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国际往来日益频繁,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类别不断增加,出国(境)人数迅速增长。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规范因公出访请示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证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南通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南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南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及赴港澳办理流程 1.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按照此流程办理。 2. 出访任务为:校际交流、国际会议、合作科研、学术交流、访学、培训、讲学等。 3. 赴美国者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赴申根国家者需提前至少2个半月提交申请,其他国家需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 4. 凡递交材料日期与出访日期间隔不足一月者,不予受理。 第一步: 因公出访申请人员需填写《南通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注明出访时间、地点、目的和费用安排(需注明经费来源和项目代码)。出访人员应事先确定旅行路线,如必须过境签证,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国来华管理科初审。随表需附以下材料: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此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须由所在学院党委书记在人员派出单位意见一栏中签字、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因公出国邀请函模板

因公出国邀请函模板 【篇一:澳大利亚考察邀请函因公出国考察邀请函美国 考察邀请函欧洲考察邀请函】 北京中经联国际会展中心 我中心常年组织各行业领导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商务考察、展览活 动等。可办理因公商务出国考察活动,可发美国、欧洲、澳洲、非洲、台湾、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对口邀请函。 详细情况请与我联系: 1369 139 2188 徐尧。联系/方式请看右侧 文档信息中“贡献者”即为我的手.机号.码 澳大利亚考察邀请函发函单位 政府、议会:悉尼市政厅、墨尔本市政府、黄金原市政厅、阿拉瑞 特市政厅、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议会、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议会、澳大 利亚自然科学与基础设施管理局、纽省上议院、悉尼市政厅 经贸/商务:澳洲贸易发展部、澳洲工商会、纽省地区经济发展部、 纽省澳中商会、澳洲贸易委员会。社会保障福利:澳大利亚社会福 利与健康发展部、澳洲卫生业协会、悉尼市敬老院、悉尼市工会、 澳大利亚社会福利协会。 医药卫生:悉尼公立医院、悉尼大学附属医院康平医疗中心、新南 威尔士州进口检疫局、澳洲卫生业协会、纽省医学院、维多利亚红 十字会。 农牧渔电力:澳大利亚国家农业部、澳大利亚农业与资源经济局、 澳大利亚国际农业研究中心、澳大利亚农业与资源经济学会、澳大 利亚棉花研究和发展公司、澳大利亚渔业研究和开发公司、水电部transgrid(新南威尔士)、powerlink(昆士兰)、electranet sa(南澳)、gpu powernet(维多利亚)、纽省农业发展部、悉尼牧场、悉 尼种植园及果蔬生产基地、悉尼猎人谷葡萄酿酒基地、悉尼农产品 交易批发市场、澳洲粮农研究中心、澳大利亚粮食与土地资源学院、澳大利亚海洋学院、悉尼水产超市、塔斯马尼亚渔场。 媒体传播:澳大利亚文华社、澳洲凤凰卫视、澳洲华人电台、澳洲 自立快报社、澳洲新报、澳亚传媒中心、澳洲sbs电视台、澳洲中 文广播电台、星岛日报社、大型广告公司。 矿产:澳大利亚煤炭矿业公司、澳大利亚矿业办公室。 体育训练:奥运村训练地、悉尼大学等院校操场、墨尔本体育馆、 布里斯本体育馆。

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个人申请及办理流程汇总

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手续的办理,根据我校相关文件规定,现将个人书面申请模板、审批表和办理流程汇总,并对因私出国(境)手续的办理做出如下说明: 1、办理时间:周二、周四。 2、办理方式:以学院(部门)为单位,集中办理。由学院(部门)初审后,周二、周四以学院(部门)为单位将《审批表》和《个人书面申请》送组织人事处办公室,后续手续由组织人事处完成。 3、提示:由于审批需要一定时间,不是立等可取,请做好出行计划,留足时间裕量。

因私出国(境)的个人书面申请模板、审批表及办理流程 第一部分个人书面申请模板 一类人员申请模板 申请 校党委: 本人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澳大利亚探望父母。在外期间注意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出国费用自理。 请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二类人员申请模板 申请 校领导: 本人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澳大利亚旅游。在外期间注意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出国费用自理。 请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非登记备案人员申请模板 申请 学院或者部门领导: 本人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澳大利亚旅游。在外期间注意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出国费用自理。 请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审批表

**********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 一类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副处级以上干部, 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财务、资产、档案、 机要等管理人员)填写) 所在部门: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编号:号 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性别:□男;□女; (四)出生日期:年月日 (五)政治面貌:□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群众 (六)所在管理科室:科。 (七)岗位: (八)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情况: 1、证件类别:□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申请事宜:□申办证件;□出国(境)出具收入等相关证明 二、申请事项 (一)前往国家/地区:1. 2. 3. (二)申请事由:□结婚;□旅游;□探亲;□继承遗产;□其他 (三)申请原因(简要描述: (四)启程日期:年月日; (五)返回日期:年月日; 三、申请人承诺 (一)本人郑重承诺在出国(境)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不泄露国家机密及医院业务信息,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维护国格人格。不在国(境)外超期逗留,不滞留国(境)外,按期回国返回岗位工作。如违反上述承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的,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我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可以从事出国(境)活动。

(三)我本人承担因私出国(境)的一切费用。在因私出国(境)过程中或因因私出国(境)发生的一切事宜由我本人负责。 我本人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以上承诺内容,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四、本次申请前,经批准,申请人已累计出国(境)次。 五、附件资料 (一) (二) (三) 六、审查、审核及审批意见 (一)所在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审核日期:年月日; (二)保卫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审核日期:年月日 (三)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审核日期:年月日; (四)院长或党委书记意见: 审批日期:年月日; (本表作为出国(境)人员申办证件、出国(境)开具相关证明、请假时使用,保管至政工科)

外事工作管理细则

外事工作管理细则(有限责任公司) 一、目的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外事程序,强化外事管理,统一外事形象,提高外事效率。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1、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参与、组织的各种外事活动及境外培训、参观考察; 3、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公、因私出境。 三、外事活动总则 1、外事活动是指因公、因私出境进行参观、访问、考察,从事境外商务活动,参加境外培训,出境旅游等; 2、因公出境是指受公司指派,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因私出境是指由个人计划,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学习、培训、私访、旅游等活动; 3、无论何种性质出境,其护照办理有三种情况: 因公出境办理《因公护照》; 因公出境办理《因私护照》(此项为公司特例); 因私出境办理《因私护照》。 4、无论何种性质出境,其护照办理有三种途径: 因公出境办理《因公护照》,通过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因公出境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办理《因私护照》可通过公

安局或旅行社两种途径办理。 5、凡公司员工,离开中国本土前往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参加公司及境内外机构组织的公务活动,或在非休假期间进行私人出访活动,必须先行办理出境申请手续,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按程序逐级报批; 6、员工因公出境除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外,还应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如:中国证监会及各特派办、人总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等)组团出访的正式文件、邀请函或公司组团出访的正式文件; 7、公司对员工在非休假期间因私出境同样实行审批制度,并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 8、公司只办理员工因公出境所需的《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并承担工本费;公司不办理员工因私出境所需的《因私护照》; 9、除公司注册地行政总部、分支机构办公室外,其余分支机构办公室不承担出境证照办理任务; 10、户口不在公司注册地的员工,原则上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外事部门自行办理出境证照,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公司注册地分支机构协助办理。 四、外事管理权限 1、办公室是公司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外事活动,如审批员工出境,安排办理外事证照,管理外事费用,管理外事档案等,并根据各职能总部和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外事计划表》(见附件一),制定公司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不含境外培训计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员工出境;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浙公通(2003)38号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费用自理。 第四条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 (五)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六)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七)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有关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联络员,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式样附后),将登记备案人员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清单送达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负责通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联络员应及时向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公安、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组成,具体研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协调、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返回后,应将所持有的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补发护照的,仍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企业人员如何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企业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境) 一、申报程序 1、凭国外邀请函到区外办(或市外办)领取表格; 2、主管部门签字、盖章(需政府部门); 3、区外办审核,签字、盖章; 4、报送市外办审核待批件; 5、凭批件到组织部政审、安全局进行安全教育; 6、到市外办签字,办理签证手续。 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先填《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审批表》,(需如实填写),报有关领导、部门同意后再到区外办办理手续。 二、因公出国(境)所需材料 1、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呈报表》1份。(盖主管部门的行政印章) 2、《申请出国手续综合表》1份(右上角贴照片1张,反面贴身份证复印件)。 3、小二寸正面照片5张(男士不能留胡须,女士不得戴首饰、背景须浅色。另日本须 4、5*4、5规格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单位出具有无因私护照的证明。 6、非本地职工需提供《聘任书》及劳动局盖章的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7、单位便函稿纸加盖公章6张(由市外办代出具中、英文出访费用证明等)。 8、年内再次出访审核表1份。 9、邀请函原件(英文或邀请国官方语言)1份、复印件2份(日本3份)、翻译件2份。 10、组团的团组需提供上报组团部门的组团通知、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日程安排、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11、单位需提供出访请示件2份。 12、因公赴香港、澳门另需: (1)申请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1份。 (2)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1份。 13、按有关规定,审批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办结。 鹿城区外经贸局(外事办)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及“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 实施按需申领护照制度后,一般公民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按需申领护照。同时,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个特殊群体,必须加强和完善他们的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此项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重要工作,具体表现为“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建设。本文结合近期工作实践,探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和“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以及什么人员应该入库 “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的基础。而建设好“特定岗位人员”库前提就要准确界定入库人员范围,并及时准确入库。那么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如何确定应该入库的人员是出入境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

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又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

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因私出国境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

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县有出访任务的,原则上安排业务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副科级以下(含)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国(境)。 8、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9、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在10日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向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市国家安全局报告出国(境)情况。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请示件送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填好出访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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