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03•【字号】皖政[1998]27号•【施行日期】1998.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8]27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是落实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理财、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国有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各级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既各司其职,又避免重复监督的要求,做好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把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理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企业财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三)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业财务实施统一监督。
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财务监督工作。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
第四条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二)准确性原则。
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应当准确无误,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完整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和事项,不得遗漏或隐瞒重要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和披露,以便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有关各方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第八条财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报送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条企业向股东、债权人、监管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告时,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署报送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统一的要求,及时向企业总部报送财务报告。
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汇总、审核和分析。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报告报送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报告报送的流程和责任,确保财务报告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报送。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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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号)印发以来,对规范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监管规章的不断完善,逐步暴露出反映信托特色不够充分、行业导向和宣传作用不明显、部分科目概念不统一、信息可比性较差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更好地体现信托行业特点,客观反映信托公司经营状况,银监会决定对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修订完善,新的年报披露格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会计信息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科目概念和口径的规范和细化、补充体现信托特色业务信息等三个重点,对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披露格式作出修订(修订后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一)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修订。
由于固有业务会计核算自2008年起已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信托业务也将于2010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故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需明确说明执行的会计制度均为《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所有与会计有关的内容均做出相应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1.“经营管理”部分,第二条“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披露的简报格式。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业自律,规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1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保监发〔2014〕44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适用本规则。
在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过程中,保险机构应督促本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主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条【总体原则】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第二章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健全治理架构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明确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和决策流程,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和举报机制,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上证函[2013]28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3〕287号)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一)披露时间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这一制度对于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对外投资者的信任度和合规度等方面都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下面从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的时间和内容、报告披露的透明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报告的稳定性和连贯性等方面介绍。
一、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的时间和内容企业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的时间和内容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这一方面主要是依据财务报表编制、审批和报送的规定进行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每年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编制年度报告,同时按照不同时期的业务情况和管理需要编制月度、季度报告等。
在财务报告的内容方面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活动、现金流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汇报和解释。
二、报告披露的透明度报告披露的透明度是指企业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规范和详细程度。
这一方面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详尽;披露的方法是否清晰、易懂等方面。
报告的透明度对于企业财务披露的规范化和合规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企业的报告披露透明度较低,就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和评估,同时也会对企业的业务和管理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最为基础的一点。
这一方面主要是指企业财务报告需要通过对财务报表、资产状况等方面的详细核查来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企业的报告内容存在虚假或省略重要信息的情况,就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诸多法律和商业问题,同时也会对企业声誉、客户与投资者信誉造成极大的冲击。
四、报告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报告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方面之一。
这一方面主要根据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特点,确保企业的报表、报告是稳定、连续和一致的,以形成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和品牌。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的管理、投资者信任和企业发展方向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要做好企业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加强对外交流和信息共享,同时也需要严格落实各项报告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财务流程。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KK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KK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KK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界定。
第三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五条资金往来是指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因交易或约定的安排而进行的资金划转。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按照《公司章程》、《KK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KK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交易的经济主体之间未将交易对象和资金同时交付时,则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并按约定及时交付,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减少资金占用金额。
第八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进行的与经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金占用和资金往来。
对于这些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和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企业需要进行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首先,对于非经常性资金占用,企业需要进行如下披露:1.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用途:企业应当清楚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用途,并解释该资金占用与经常经营活动的关系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披露资金占用的期限和计划:企业应当披露资金占用的期限和计划,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会解除资金占用,以及解除资金占用的计划。
4.披露对企业的影响和风险:企业需要披露资金占用对企业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次,对于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企业需要进行如下披露:1.披露关联方的身份和关系:企业应当披露涉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关联方的身份和关系,并解释关联方与企业的关系和利益关系。
2.披露资金往来的类型和金额:企业应当披露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类型,例如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方融资等,同时披露资金往来的金额。
3.披露资金往来的条件和利益:企业应当披露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条件,包括利率、期限等,并解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以及对企业的利益影响。
4.披露对企业的影响和风险:企业需要披露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对企业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的影响,并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除了披露要求外,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占用和资金往来的报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将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和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相关信息报送给主管部门或证监会。
报送内容包括资金占用的原因、用途、金额、期限等,以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关联方身份、类型、金额、条件等。
总结起来,对于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和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企业需要进行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披露要求包括资金占用和资金往来的原因、用途、金额、期限、对企业的影响和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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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2005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05年度新出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的(2005年度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报汇总表。
5、适用概念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3、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我部提交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 2.0”报送盘中填报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的相关数据,本所将依据上市公司填报的数据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时间表,请上市公司注意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4、截至到本备忘录发布日,已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且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应当按附表格式向我部(重新)补充填报和提交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注册会计师说明可以不再补充提交)。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备忘录款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标准执行。
2、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根据本所《关于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通知》和我部《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1号<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的要求,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报送“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见附件二),以确保在2006年年底清偿完毕。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相关要求如下:
一、披露及报送要求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4、“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具体包括: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不含控股股东);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不含控股股东);
7、“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数据既包括前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自身发生数,也包括前述关联方与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发生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中,仅需
5、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2)其他应收款;(3)预付账款;(4)应收票据;(5)其他会计科目等。在其他会计科目,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借方核算占用资金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其借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一栏中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6、上市公司应当从资金被占用或往来款项被拖欠的角度出发认真分析资金往来的实质,占用、往来累计发生额和偿还累计发生额两栏一律不得以负数填列;占用资金或往来资金的利息额以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为准。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2)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3)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3、“关联自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把握。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其他资金往来中反映。
8、上市公司先向有关关联人借入资金,其后向该债权人归还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9、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除非经营性占用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的其它资金往来应当在“其它关联资金往来”中反映,但只需要填写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包含经营性往来和非经营性往来。
特别提示:本工作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政策、规章的补充解释,而仅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参考。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2号 (修订)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2)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二、填表要求
1、“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