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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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作者:尉亮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2期摘要: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存放不仅要遵守相关关联交易法规,其募集资金存放还要受到相关专门规定的约束。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出集团上市公司资金归集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募集资金;资金归集一、加强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近年,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加大资本运作力度,推动资产证券化。

如果央企按照国资委要求提高集团资产证券化水平,那么大量集团优质资产将会注入上市公司,相应大规模资金也将会向上市公司集中,因此探索如何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高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归集,对于央企完成资产证券化后稳定和提升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二、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分析监管部门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遵守一般关联交易的规范外,还针对二者资金往来进行了专门规定。

现行有关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中。

(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该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但并没有禁止二者之间发生正常的资金业务往来。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更注重发挥金融服务功能,在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时多采取的是存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下浮和中间业务手续费减免的让利定价策略。

上市公司作为集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享受到公平优惠的利率定价,存款利率一般都达到了允许浮动的上限,因此上市公司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后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不属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该通知规定。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募集资金是上市公司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从资金存储、现金管理和补充流动资金三方面进行规范。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亦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为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7000万元的担保,为关联方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4000万元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04月01日7,2002015年06月23日3,000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3月14日是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04月01日7,2002014年03月31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3月30日是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04月01日7,2002015年08月20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3月30日是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02月24日7,2002016年03月11日3,000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3月10日否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02月24日7,2002016年03月31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2月23日否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02月24日7,2002016年03月31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2月23日否否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4月07日4,0002016年04月07日4,000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6日否是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11,200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18,000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11,200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11,000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的财务内控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通知旨在明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要求,加强风险控制,保障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营。

二、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担保对外主体承担债务履行义务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

三、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1.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公开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2.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基本原则,确保担保行为合规、稳健。

3.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额度、期限等,确保可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

4. 对外担保应当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谨慎评估被担保主体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确保风险可控。

5.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与控制1. 上市公司应当在对外担保之前全面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体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主营业务情况等指标的综合评估。

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和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被担保主体的还款能力、债务结构等因素,确保风险可控。

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跟踪被担保主体的债务履约情况,对风险变化进行监控和预警。

5. 如发现风险变化较大或出现风险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对外担保额度、提前解除担保等。

五、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被担保主体名称、担保额度、担保形式、担保期限、风险提示等。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的风险情况,并说明风险的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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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发文号: 证监发(200356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08-28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尊重、维护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四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认
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5、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

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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