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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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濮政[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1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濮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五)公开、公平、公正;(六)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责任,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支持、参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本社区(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调查和评议工作。

第五条发改、统计、财政、公安、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处
Pu Yang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毕淑萍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与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篇
Contents
目录
输入内容一
输入内容二
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新生儿医疗待遇方面:整合后新生儿出生当年,只要是父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均不用缴费,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按照规定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报销金额方面: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合计报销额度达到55万元,较原城乡居民医保最高50万元的报销额度有所提高,能够更好地防范高额医疗费患者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
医疗服务项目更加丰富。在医疗服务目录方面,整合后纳入河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共计4441项,与城镇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相比,支付项目增加177项,增幅4%;与原新农合医疗服务项目相比,支付项目增加254项,增幅6%。。
实现了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后的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不仅适用于城乡居民,同时也使用于职工,使得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也得到扩大,待遇水平也得到提高。
2、测算基金支付能力
《实施办法》广泛征求了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网上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60余条,采纳30余条,先后9易其稿。
3、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二)注重调研,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这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纲,是所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基础,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式建立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3]41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3]41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3〕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2日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且能够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维持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不得与上位阶抽象行政行为规范相抵触。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濮政办[2016]100号【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6【实施日期】2016.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16〕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精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推进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内容,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有序推进、提升效能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濮政办〔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濮政办〔2012〕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濮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就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分别提高到97%以上和99%以上。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濮政[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政〔201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濮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体系,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剂、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将个人账户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不设个人账户,实行门诊统筹;(四)实行市级统筹后,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五)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六)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七)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探索建立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

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五条统一覆盖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023年医保年终工作总结2023年医保年终工作总结(7篇)

2023年医保年终工作总结篇1岁月如梭,充实的2023年过去了。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领导的帮助指导下,在各兄弟科室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顺利地完成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地达到了群众对人民公仆的基本要求。

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1、勤学习,苦钻研。

全方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进一步适应医保工作新形势,我一直坚持学中干,干中学,及时掌握国家关于医保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最新政策,认真把握医保工作新要求。

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使自己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对工作中不能完全把握的地方,积极向同事请教,取长补短。

2、爱工作,热奉献。

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工作中,我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积极向同事请教如何更好的为群众解答专业知识,如何顺畅的办理各项服务,认真为同事做好各类工作的配合工作。

3、讲操守,重品行。

努力维护单位整体形象是一名公务员应有的职业操守。

作为年轻的公务员,我深知心系群众,做好服务工作是树立单位良好形象的重要方式。

通过各方面学习,我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学习新型服务理念,实时更新自己对服务的理解,完成好群众及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医疗保障局的新形象。

2023年医保年终工作总结篇22023年度,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在局里各科室的紧密协作下,基金科根据年初计划,编制预算,核算收支,报送报表,力求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现就2023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基金收支情况1、1-11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27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318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2149万元,个人帐户支出1035万元,已出现收不抵支。

2、1—11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99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02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4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0.9万元。

濮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濮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城镇企业和职工、临时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临时用工。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新参保人员不受身份限制,本人自愿参保;3、城乡居民: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1、在岗职工(用人单位办理):(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濮阳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参保情况登记表》;(2)单位批准成立的编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6)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明3、城乡居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温馨提示:按照政策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还需持相应的证明。

参保流程;1、城乡居民参保:新参保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参保申请;2、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领取条件: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领取材料: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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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四)坚持属地管理;(五)坚持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六)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七)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统筹层次实行市城区和各县分别统筹,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及市城区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负责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信息采集、组织参保等方面的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价格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农村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异地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试行办法的参保范围。

劳动年龄内以多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能力但尚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家属应在单位参保后,方可参加居民医保。

第六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纳入城镇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医疗保险费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年筹集标准为:(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二)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三)对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再给予补助,其中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中央财政补助5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2.5元;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央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5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30元。

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年筹集标准为:(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第十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集体可从集体收入中对居民参保给予补助。

个人缴费和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居民门诊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下同)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下同)按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异地转诊700元。

儿科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为8万元;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为4万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

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3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个人不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的紧急治疗。

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55%。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

探亲、学生放假回原籍等在外地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七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及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无其他责任人是指属个人原因造成。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异地转诊、门诊大病病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病的;(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五)因美容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六)属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七)未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八)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第二十三条参保登记。

(一)中小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及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申报登记资料初审后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制作医疗保险IC卡。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

中小学生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第二十六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3月至4月、9月至10月进行申报登记,4月至5月、10月至11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前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1月1日后参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首次参保不设等待期。

(三)已参保城镇居民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满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且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实现稳定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六章就医程序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保险IC卡和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

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采用记账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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