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记录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记录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记录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

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1.1.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科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科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1.2.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1.3. 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科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1.4.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1.5.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

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1.6.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科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1.7.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1.8.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每天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或录像进行排查,将审核后的监控信息记录予以确认,并负责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监控信息记录保存要求: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一般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至少保存1年,重大以上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1.9.安全员每天对驾驶人实施出车前安全告诫时应公布和通报上日的各类违规违章信息。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2.1.安全科应在每月召开的安全会议上通报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分析情况,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等违法违规行为。

2.3.统计分析的方法:

2.3.1.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要推广应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采用对比的方法进行分析。

2.3.2.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如综合分析和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析,既可综合整个单位情况进行分析、也可对某一班线、某一车辆、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

2.3.3.进行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运输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策和合理化建议。

2.3.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

列入安全考核、评比的重要的内容。

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违规处罚细则

1.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罚200元,第二次罚500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罚款1000元)。

2.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车载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车载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5.恶意或滥用车载紧急报警功能,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6.发现车载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车载设备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7.违规超速不及时改正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8.违规超载,采取累计加倍方法进行处罚。超载20%(含20%)以下行为的,每次罚款100元;超载20%以上—50%(含50%),每次罚款200元;超载50%以上,每次罚款300元;对超载严重或累罚不改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9.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行为上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司属单位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执行不力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相关记录

《每月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会议记录》

临沂虹宇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 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 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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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设备车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结合段安电办〔2009〕28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为加强车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汽车管理,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结合车间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车间主任为车间交通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车间交通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车间要把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健交通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整治、人员培训考核、设备维修保养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在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上,要分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2、车间教员要按照段年度教育计划,结合实际制定驾驶员培训、学习计划,要坚持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局段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驾驶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车间指定车间安全员为车管人员,负责车辆管理,按要求规范车辆使用,做好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西安铁路局物资处《汽车管理办法》、西铁安〔2005〕72号《关于印发<西安铁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安电段〔2005〕89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 2、车辆的日常养护应符合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修、诊断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车辆由车间值班调度统一指挥调动,了解车辆状况,明确各类用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不准出车,远途派车时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派车单指定时间、地点、路线,不准擅自改变地点、路线用车;返回后驾驶员要向值班调度汇报运行安全和任务完成情况。 4、要严格执行下班后和节假日车辆回库的规定,未经车间主任批准,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5、恶劣天气,非因公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封存车辆。必须使用时,需经车间主任批准,并采取保安措施后方可使用。 6、驾驶员应对机动车辆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以备使用。 7、车辆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时,需送委外修理时,驾驶员应向车间车管人员说明具体情况,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洞口客运分公司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洞口客运分公司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一)、委托监控的第三方机构应制定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报分公司(附:第三方机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三方机构专职动态监控人员每天应当实时分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对漂移或错误数据与平台运营商核对出具证明资料备查。 (二)、第三方机构应将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汇总成日报表、周报表和月报表,及时发送至分公司,分公司动态监控联络员应及时接受。 (三)、分公司动态监控联络员每天跟据委托监控机构提供的报表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核对和甄别,实属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做好相关记录存档,整理成册备查(至少保存3年)。 (四)、分公司安全科分管动态监控副科长和动态监控联络员对运管部门发布的《周公布》、《月通报》及委托监控机构提供的报表中所属分公司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对违法次数较多的车辆进行重点跟踪。 (五)、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时,依据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文件规定,对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凌晨违规运行认定规则如下: 1、大中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客运车辆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6点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当实际路段限速值低于上述要求时,以实际路段限速要求为准,连续超速时间超过30秒的计为超速,1分钟内连续多次上报超速次数计为1次超速;在动态监控设备未定位状态下,以车辆脉冲速度为标准。 2、超载(超员)报警认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 3、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认定规则 客运车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联网联控系统没有该车辆停车休息时间20分钟的记录,则属于疲劳驾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特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分类制定记录细则,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特定案件处理的记录,包括处理部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

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逐步实行以电子设备录制记录。 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资料。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资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形成案卷,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规定。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和设备。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或指导。 第二章简易程序案件记录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 第9条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 (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 第9条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信息记录和统计报送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信息记录和统计报送制度 篇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一、学校应当每月、每季、每时段对学校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期向教育局安全办公室报送统计分析材料; 二、要按照教育局的统一部署,确定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按时上报相关情况。 三、学校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全面加强信息统计,认真填报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材料,并开展统计分析,查找解决个性和共性问题,为推动安全教育的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交通系统安全隐患报告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预报安全隐患,做到安全工作有的放矢,实施超前防范、重点监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上级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隐患预测预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 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应按照行业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登记建档,并及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 第四条安全隐患预测预报工作由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 领导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系统内所有安全生产管理领域。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六条安全隐患是指由于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按照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安全隐患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致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2.1.安全办应在每月召开的安全会议上通报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分析情况,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等违法违规行为。 2. 3.统计分析的方法: 2.3.1.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要推广应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采用对比的方法进行分析。 2.3.2.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如综合分析和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析,既可综合整个单位情况进行分析、也可对某一班线、某一车辆、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 2.3.3.进行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运输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策和合理化建议。 2.3.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列入安全考核、评比的重要的内容。 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 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 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如何操作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记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记录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政局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时的记录活动。 第三条民政局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下列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现场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活动;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执法的单位(人)名称(姓名)、执法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执法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执法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 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22647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

交通违章信息发布管理平台

点对点交通违章信息发布管理平台 可行性计划书 二0一二年八月一号

一、项目背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机动车拥有量急剧增长,至2009年8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80018512辆。而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手机成为重要的通信工具。交通车辆违法系统、可视电子眼、车牌识别系统。能自动记录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交通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当你违章后没能及时查询得知违法行为,有可能多次同样的违章行为,然而一个记分周期(一年)是12分,你已经超出分值,交了罚款和滞纳金后积分是不会自动消除的,还应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才能消除积分的,会给你带来很多不便。当然也许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的。 使用点对点交通违章信息发布平台,针对性发送交通违章信息对交通违章行为即时准确的传达到车主手中,提醒驾驶员正确的驾驶车辆,能有效减少交通违法违规事件再发生。减少延误违章处理时间。 点对点交通违章信息发布平台,主要功能是查询、发布、统计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通过手机SMS短信、W AP方式传递信息。车主还可以通过短信代码查询机动车辆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年检通知、驾驶证年审等信息。 二、项目开发的目的 点对点交通违章信息发布平台,主要功能是查询、发布、统计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通过手机SMS短信、W AP方式传递信息。车主还可以通过短信代码查询机动车辆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年检通知、驾驶证年审等信息。点对点交通违章发布系统以机动车辆违章查询,车辆年检通知、驾驶证年审通知的短信服务项目。 使用点对点交通违章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为及时通知违法当事人(或车主),本系统用短信、WAP数据形式发送《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向违法当事人(或车主)提供短信、手机软件等信息查询方式。 本系统开发的目的主要针对机动车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车辆交通违章行为。通过短信群发,手机W AP定时对车主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机动车年检、驾驶证年审信息发布。 使用点对点交通违章信息发布平台对交通违章行为即时准确的送达车主手中,教育驾驶员正确的驾驶车辆,能有效减少交通违法违规事件再发生。减少延误违章处理时间,产生巨额滞纳金。使用点对点服务,针对性发送交通违章信息. 三、项目开发的目标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应当事前明确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履行批准手续。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本级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 第四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五条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二)检查时间; (三)检查场所; (四)检查情况; (五)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签字。 第六条现场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直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现场情况。必要时,可以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时,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先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解除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登记保存物品所有人; (二)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 (三)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保存地点;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登记保存措施通知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济南乾禄经贸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05日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被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10)按照相关规定报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简称“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11)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

听取和积极采纳公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负责对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对不合格的车辆及时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5)负责对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贯彻实施的检查。 (7)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经理汇报。 3、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负责货运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货运安全生产,提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惯性事故、事苗的发生,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 (2)发现货运事故进行现场勘查,编制货运记录调查处理,及时处理好各种货运事故案卷,做好货运事故的受理、赔偿工作。 (3)做好货运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保管有关资料。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会。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⑴、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 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⑵、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 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⑶、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 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⑷、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 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⑸、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人员对卫星 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⑹、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 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为了加强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提高车辆(含内转车)的安全运行可靠性, 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减少或避免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职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 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活动的运行控制规定和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所有机动车在其资产所属区域及道路上进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管理与处罚。 三、职责 1、总经办职责 (1)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的公务用车安排, 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2)负责部室有重要、紧急公务用车的协调安排, 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3)负责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业务、法规学习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3.1.5 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督促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库的安全使用秩序。 (2)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交通标志的设置、维护。 (3)组织、参加对公司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 (4)督促、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法规学习、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安全隐患、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5)负责对公司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 3、各部门职责 1、对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 2、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人员(含内转车驾驶员, 下同)的驾驶资质审查和职业禁忌症体检管理, 做到安全用工。 3、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业务及法规学习和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 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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