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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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辽宁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辽宁省制定了本《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旨在正确、规范地管理和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充分获得支持和帮助。

二、资金来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财政拨款;2. 社会捐款;3. 其它合法来源。

三、资金管理机构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监督,确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四、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2. 中小企业生产设备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3. 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建设的支持;4. 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建设的推进;5. 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的推动;6. 中小企业人才培养与引进;7. 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支持。

五、申请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1. 申请条件:在辽宁省注册并经营的中小企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申请项目所需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申请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评审环节;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做出评分;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的使用顺序和金额。

六、资金监督和管理为确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 资金使用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2. 每个资金项目都要有明确的使用计划和预算;3. 每个资金项目都要有专人负责跟踪和监督;4. 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5. 对使用资金进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的退出和追回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虚假申报的中小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 撤销其后续的资金申请资格;2. 要求返还已经使用的资金;3. 做出相应的纪律和法律处罚。

辽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辽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是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计划,肩负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双重任务;辽宁省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在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一)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清晰,项目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2009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4.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二)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3.具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5.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经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一)重点支持的项目(1)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吸纳就业、增加税收、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辽财企[2005]365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5]365号)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老工业基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政府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7.21
•【字号】辽科发规〔2023〕36号
•【施行日期】202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及创新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科发〔2020〕42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使用预算,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21日附件
2023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项目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三、大学科技园
四、众创空间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专业化众创空间。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辽科办发[2016]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02【实施日期】2016.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6〕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的要求,省政府设立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

依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届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关于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的决议》,从2013年起,在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了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

为做好2016年度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的推荐工作,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6年度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一)申报企业具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二)申报企业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战略、完善的技术创新制度和先进的研发条件。

(三)申报企业的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大型企业高于10%和5%,中小型企业高于30%和10%。

(四)申报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大型企业高于2.5%。

2.中小型企业符合以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申报企业的成果须是近5年内完成的,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1]421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1]421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1〕421号)各市、绥中县财政局、经信委:现将《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全省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展销会补贴、省示范产业集群奖励等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支持产业集群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在建及改扩建项目;2.支持产业集群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在建及改扩建项目;3.各市承办省级及以上有关产业集群的展销会;4.对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示范产业集群所在园区进行奖励;5.支持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补贴和奖励。

1.无偿资助: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平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省财政按照项目核定后有效投资总额的1/3给予资金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辽财企[2011]423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1〕423号)各市、绥中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行业技术水平先进,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四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支持企业进行重点项目科技攻关。

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企业,为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实行节能减排、提升企业竞争力而进行的重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重点新产品产业化。

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推广。

(四)其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

企业其他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相关的项目等。

第五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产业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在30万元--100万元之间。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辽中小企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9]4号)各市中小企业局、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辽宁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实施方案为了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发展一批中小企业骨干群体,发挥其在全省中小企业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增实力的示范作用,根据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与工作安排,省中小企业厅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组织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

一、组织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的必要性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是遵循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推动成长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从诞生之日起,都要由初创走向成长和成熟。

成长阶段是企业发展壮大走向成熟的关键阶段,也是需要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引导、技术进步和融资服务等帮扶措施的最佳时期。

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做法。

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保持全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外市场变化的影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推进机制和管理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全面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有利于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对于确保全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服务方式,建立有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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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06.08
•【字号】辽财企[2013]409号
•【施行日期】2013.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40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科技局:
现将《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8日
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二)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薪酬。

(三)具有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创新能力较强,建有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五)企业主导产品及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牵动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位居前列,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六)建立了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审核认定
第五条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审认定及管理办法》(辽中小企发〔2013〕13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认定名单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创新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形成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市财政局。

每户企业定额补助20万元。

第八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省财政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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