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把税务登记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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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吗

税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吗

税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吗自从三证合一制度之后就有不少人在咨询税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是一样的,那么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税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税务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吗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税务和质检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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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质检标函 [2015]538 号)
1.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 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2. 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 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 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3. 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 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 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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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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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 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的通知(国发 [2015]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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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 号)
1.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 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 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各项工作, 做好实施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 2015 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 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 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 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3. 加强协同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 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 营业执照、 “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 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

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

三证合⼀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三证合同是指将申请的⼯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证,现⽬前的三证合⼀正在向着多证合⼀发展。

下⾯店铺⼩编来为你具体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证合⼀”并⾮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商⾏政管理部门⼀⼝受理,核发⼀个加载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

纳税需要准备的材料。

纳税⼈税务登记内容发⽣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需要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纳税⼈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对纳税⼈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变更登记信息;纳税⼈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次性告知纳税⼈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证件内容化的,由受理⽅机关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盖有双⽅印章并标注同⼀纳税⼈识别号的务登记证件。

什么是“三证合⼀”登记制度“三证合⼀”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商⾏政管理部门核发⼯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次申请、由⼯商⾏政管理部门核发⼀个加载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三证合⼀”应向“多证合⼀”转变,彻底简化注册程序。

⼀是由“三证合⼀”向“多证合⼀”转变,彻底简化注册程序。

⼆是除企业之外的其他机构类型也应实⾏“多证合⼀,⼀证⼀码”。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多证合⼀、⼀证⼀码”改⾰提供法律⽀持。

纳税⼈应当⾃⼯商⾏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起30⽇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原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商登记变更表及⼯商营业执照;纳税⼈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证合一”税务登记操作手册

“三证合一”税务登记操作手册

“三证合一”税务登记操作手册一、“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登记操作流程 (2)(一)流程图 (2)(二)操作流程 (2)二、“三证合一”临时税务登记操作流程 (9)(一)流程图 (9)(二)操作流程 (9)三、“三证合一”税务登记应急操作要点 (16)一、“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登记操作流程(一)流程图分支1:适用于非“三证合一”纳税人分支2:适用于“三证合一”纳税人(二)操作流程1、选择“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登记”,进入登记界面,点击“下一步”进入“受理环节”。

2、进入受理环节后,在“社会信用代码”输入框中输入纳税人提供的社会信用代码,点击“验证”按钮,系统自动获取外部交换平台中的工商信息,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显示在“关键信息”区中,自动生成与社会信用代码一致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将该纳税人识别号及批准设立机关类别、批准设立机关、登记注册类型、证照号码、生产经营地址、开业日期、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显示在“纳税人基本信息”区中。

3、纳税人基本信息补录完整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判断,例如:开业日期为2015年6月6日时,系统不再提示逾期税务登记,不自动生成逾期登记违法违章信息。

4、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系统提示“推送成功”直接推送到“补录环节”。

“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登记流程和原流程相比,不再需要经过“发放环节”。

5、操作员回到“待办任务”界面,点击打开相应的“设立税务登记_三证合一_补录”任务,进入“补录环节”,系统自动获取外部交换平台中的财务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信息。

6、基本信息补录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

7、点击“推送”按钮,进入流程结束界面,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

统自动启动“管户分配”流程;如果在基本信息五中未选择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则系统自动启动“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流程。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晰职责,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纳税人、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共享登记信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

要认真梳理有关信息需求,尽可能在登记环节采集信息。

对暂时不能在登记环节采集的信息,应在办理涉税事宜环节补充采集,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要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编码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编码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编码三证合一后纳税人编码三证合一以后,纳税人识别号应该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三证合一最终编码规则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

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

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

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

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证合一开户银行税号变更流程

三证合一开户银行税号变更流程

三证合⼀开户银⾏税号变更流程相信⼤家⼀定听说过三证合⼀吧,有很多朋友关⼼的是三证合⼀开户银⾏税号变更流程,还没有搞得太清楚,如果对其有疑问的或者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先做⼀定了解哦。

为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和搜集了⼀些有关的资料,⼀起来看看吧。

三证合⼀开户银⾏税号变更流程⼀般纳税⼈变更税号流程如下:1、告知纳税⼈变更前,应将所有以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

在税号变更后,其取得的发票应为新加载的“统⼀社会信⽤代码”,否则⽆法完成认证,不能抵扣。

2、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尚未使⽤的空⽩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做抄报税处理后,前往⼤厅发票窗⼝做注销抄报税,完成当前属期的申报纳税后,对防伪税控器具做注销发⾏操作,并注销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

3、由税务的登记窗⼝将原税号变更为新加载的“统⼀社会信⽤代码”。

4、发票窗⼝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Ctais中已变更税号为新“统⼀社会信⽤代码”后的同步操作,登记新档案信息后做初始化发⾏操作,并更换发票领购簿后重新配发发票。

5、告知纳税⼈,税号变更的后续涉税事项:(1)及时更换发票专⽤章,开具发票上载⼊的税号,必须与发票专⽤章⼀致。

(2)及时前往库税银签约银⾏更新银税协议,否则⽆法完成税款⾃动划缴。

(3)及时告知⽹上申报的服务商(世纪中税),由服务商对⽹上申报系统做相应维护,否则⽆法进⾏⽹上申报。

⼩规模纳税⼈变更税号流程如下:1、对未使⽤防伪税控升级版及普通发票⽹络在线开具系统的⼩规模纳税⼈,可直接在Ctais中做变更税号处理。

最后应告知纳税⼈及时更换发票专⽤章、更新银⾏的银税协议。

在办理领⽤发票时,对其持有发票验旧完毕后,应更换发票领购簿。

2、使⽤普通发票⽹络在线开具系统的⼩规模纳税⼈,应先对系统中发票做上传及验旧处理,对未开具空⽩发票做缴销处理,并开票设备做注销处理。

然后在Ctais中做变更税号处理。

最后,将变更税号后信息同步到普通发票⽹络在线开具系统,并对开票设备做重新发⾏,更换发票领购簿,配发新发票。

【最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问题-范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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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201X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

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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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把税务登记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事宜:
1、去银行,需要带的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执照正本缩印到A4纸的复印件
●变更证明
●公司章程(如果注册资金、法人、经营范围或其他有变更
的话需要带公司章程)
●企业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
●企业公章及法人章
2、去税务,需要做的相关事宜:
●刻发票章;
●税务领注销协议和新协议,到银行签署,再交回税务
●税务局提交变更税号申请
●验旧发票,变更税控盘,改盘发行
●地税三方协议注销重签(与国税同步骤,如未签署可直接
领空白协议到银行签署再交回地税)
●地税一证通变更,系统变更
3、需要带的材料: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明、税控盘、空白发票作废上传、打印出当前本明细表、明细表中所有作废
发票、最后一张正数票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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