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符合国际惯例bppx

承包人的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
1、承包人应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恪守合同准则,用合同规定的费用、质量和工期约束自己的实施行为。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 3、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与实施建议,作为一个合格的成熟的承包人,应及时的作出反映。 4、有经验的承包人要主动配合项目设计和合同变更, 正确对待和处理索赔。 5、当索赔或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时,也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 6、承包人的行为准则是:恪守合同规定,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按期移交令发包人满意的合格项目,从而获得应得的报酬。
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地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项目法人是通过监理工程师对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在合同管理上是处于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系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准则
承包人的权利(二)
7、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按合同规定强行干预承包人的现场作业和实施方法,或苛刻检验,或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或经济损失时有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8、当发生争议时,承包人有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9、发包人未及时或未支付价款以及发生其它违约行为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发出通知的条件下,有降低实施速度、或暂时停工、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10、当发生发包人风险时,已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对此进行赔偿。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用地; 2、提供部分实施条件和实施准备工作; 3、移交测量基准点以及有关资料; 4、提供必须的水文和地质勘测原始资料; 5、提供项目图纸; 6、协调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实施条件。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1、工程项目的标底可以采用什么方法编制? 2、该项目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请逐一列举。
3、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 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案例2答案
问题1: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而其标 底可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进行编制。
问题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定标期限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
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8、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5 日内持评标报告到招 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管理机构在2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经核准同意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向 未中标人发通知书。
返
案例某3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
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了如下情形: 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按该企业搂,建设单位委
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 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的习惯做法密封; 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件漏打了页码; 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 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 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 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过评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 确定为中标单位。
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工程招标活动日益增多。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工程招标适用的法律体系,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为我国参与国际工程招标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国际工程招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公开征集工程承包商,以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
在招标过程中,各方主体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
二、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体系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工程招标中重要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条约:(1)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定了成员国在政府采购领域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国际招标投标示范法》(FIDIC 招标投标示范法):为国际工程招标提供了一个通用的法律框架。
(3)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和招标指南:规定了贷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的法律要求。
2. 国家法律法规各国的法律法规也是国际工程招标适用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法律法规:(1)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2)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3)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3. 行业规范和标准行业规范和标准是国际工程招标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业规范和标准:(1)FIDIC合同条款:为国际工程合同提供了一个通用的法律框架。
(2)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和监管措施。
三、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国际工程招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主体在招标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代理 人进行干 预的状况 。 ( 2 ) 施工单位方面存 在的不正当竞争 问题 严重 主要表现在 : 一是弄虚作 假。 如在招投标 过程 中挂靠高资质企业 , 伪造 企业 经营业绩、 发展状 况 、 经历等。 如, 今年 5 月份市综合行政 执法 局查 处 的东 阳某公司弄虚作 假骗取 中标案 。 在衢江 区某 园林绿化 工程 招投标 中, 该公司为了中标 , 伪造 经营业 绩。 二是 收买贿赂 。 投标 人在招 投 标过 程 中, 收 买贿 赂建 设单位 领导和 参 与评标 的 专家评 委、 工程 负 责 人等 , 合谋 中标 。 三是 围标 、 陪标 、 串标 。 几家投 标公司相 互串通 , 只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姜典朝 格尔木创 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8 1 6 0 0 0
对企业 的市场 行为进行 信用评价 , 并将 各种 违法违规 和 【 摘 要 】 建设工程招投标 工作可以有效地 遏制住 工程项 目 领域 内 信 用奖惩机制 , 并与 其以后的投标 等工作相挂 钩, 促使 的腐败现 象, 避 免发生营私舞弊现 象和 盲目过度 竞争, 使工程价 格形成过 失信行为 等信用状况登记 在案 , 程变 得规 范、 公开、 合理 。 本 文首先分析了当 前建设工程招投标 工作存在的 在以后的招投标 工作 , 淘汰不守信用的企业 , 选择信用评价 好 的企 业。 问题 , 其次 , 就如何加强当前建设工程招投 标工作展开了 深入的探讨, 提出 ( 2 ) 主动与国际惯例 接轨 对与国际招标 规 则不一致 的建设 工程招投标 运 行机制 、 政 策及时 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具有一 定的参考价值。 修正 , 增强 国际竞争力 。 减 少政府 的行政干 预 , 减 少地 方保护主 义和 行 【 关键词 l 建设工程; 招投标 ; 国际惯例 业保护 主义, 增强我国建筑市场 的开放性 , 创造公平竞争 的环境 。 ( 3 ) 提 高企业违 规成本 , 建立健全招投标惩 处激励机制 1 前言
招投标基本知识

招投标基本知识一、招投标概念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
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招投标分类招投标从广义上可分为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投标和服务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主要指工程的新建、改造、扩建、维修方面的施工行为或工程总承包。
服务招投标主要包括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还包括其他项目的审计、造价、物业服务、保洁保安、物流运输等。
货物招投标包括设备招投标,物资招投标和材料招投标。
三、招投标形式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
邀请招投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广泛的招标方式,被称为”议标",是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
通俗地讲,就是”标后压价",在开标之后再要求投标人降低。
从易招标团队的实践来看,标后压价属于多轮博弈,投标人在密封报价时通常会预留降低空间,因此如果招标人如果对真实成本把握不够精当,反倒容易产生不良后果--价格虚高或者供应商无利可图从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而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议标”是有违《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四、招投标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
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

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历史还不长,普遍采用招投标来发包工程,则是近几年来的事。
自从我国实行招投标以来,有个问题一直在政府部门、业主、施工企业与学者之间争论不休。
那就是: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应不应与国际接轨?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是否应采取国际工程招标中流行的低价中标制度?赞成者认为,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但低价中标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在当前多数工程投资方为国家的前提下,似乎赞成者也找不到有效的方法。
反对者则抓住工程质量大做文章,认为采取低价中标制度必然导致施工企业恶性竞争,从而最终使工程质量无法保障,要不就是造成大量的“钓鱼工程”,出现投标者先是以低价取得工程承包权,然后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讨价还价,最终结算价远远超出合同价。
另外,反对者还认为,低价中标将使施工企业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使一些国有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笔者在电力行业从事投标工作已过10年,以个人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对国际工程招投标的了解,深深体会到;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工程招标不适宜采用国际上流行的低价中标法。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特有的投资主体结构招投标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市场行为,招投标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作为出资方,投资者希望能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方一般没有工程经验,采用协商的手段,一来难以有效降低价格,二来所费成本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货物拍卖产生了工程招投标。
从世行“菲迪克合同范本”就可以看出:招投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投资方利益至上。
假设在一市场内,投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很快就会没有人肯出钱投资,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
在完全的市场经济里,投资主体往往是私人投资者,即使象世行这样的投资人也基本是由各国财团组成。
这些分散的投资主体最关心的就是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会让他们却步。
在这种情形下,保护投资者就等于保护了市场,各国政府在保护投资者的态度上是非常坚决的。
工程计价的依据和办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 国也将 有更 多的建筑 企业进 入 国外 市场 , 理水平之 间存在着 差异 , 决定 了工程 施工材料 消耗的不 同。 建 也需要 与国际惯例接轨 。这 个 “ ”在工程 筑市场 的竞争主要是价 格的竞 争 , 轨 而工程价 格的竞争 最活跃的 造价领域 , 首先需要制 定全 国统一 的工程量 因素之一 是施 工材 料消耗 。 所以 , 编制预 算定额把 工程的实体 计算规则 、定额项 目划 分和定额计量 单位 。 材料 消耗 与施 工材 料消耗相分 离 ,有利 于建筑市场 的竞争 。
轾项 目划 分 ,定额计 荤位 e 瀚称 “ 量个统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建筑 业经营方式 , 应于新 的 ( 适 ( 建筑 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 定》承发包 的需要 。 “ 个统一 ”是与 国际惯 例接轨 的主要 三 定额 项 目的划分 , 应实行 实体材料 消耗与施 工材料消耗分
美 国计 价 模 式 日本 计价 模 式
日本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是受英 国和 日本传统 经营 习惯 的影 响而形成 的 , 政府颁 发统一的 工程量 计算规
‘ ‘ 美 国发 布的 建筑 工程 费用文件》( 定额 、指标 、 则和计价 定额 ,咨询 公司提供价 格 。工程价 格 (建 )是通过承发包双 方各 自计算建筑 费用后 ,经 费用标 准等 ) 是以大 型承包商 的实际资料为 依据 , , 并 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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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杨 德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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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历史还不长,普遍采用招投标来发包工程,则是近几年来的事。
自从我国实行招投标以来,有个问题一直在政府部门、业主、施工企业与学者之间争论不休。
那就是: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应不应与国际接轨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是否应采取国际工程招标中流行的低价中标制度赞成者认为,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但低价中标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在当前多数工程投资方为国家的前提下,似乎赞成者也找不到有效的方法。
反对者则抓住工程质量大做文章,认为采取低价中标制度必然导致施工企业恶性竞争,从而最终使工程质量无法保障,要不就是造成大量的“钓鱼工程”,出现投标者先是以低价取得工程承包权,然后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讨价还价,最终结算价远远超出合同价。
另外,反对者还认为,低价中标将使施工企业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使一些国有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笔者在电力行业从事投标工作已过10年,以个人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对国际工程招投标的了解,深深体会到;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工程招标不适宜采用国际上流行的低价中标法。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特有的投资主体结构招投标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市场行为,招投标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作为出资方,投资者希望能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方一般没有工程经验,采用协商的手段,一来难以有效降低价格,二来所费成本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货物拍卖产生了工程招投标。
从世行“菲迪克合同范本”就可以看出:招投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投资方利益至上。
假设在一市场内,投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很快就会没有人肯出钱投资,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
在完全的市场经济里,投资主体往往是私人投资者,即使象世行这样的投资人也基本是由各国财团组成。
这些分散的投资主体最关心的就是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会让他们却步。
在这种情形下,保护投资者就等于保护了市场,各国政府在保护投资者的态度上是非常坚决的。
反观我国,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大多都是国家,或是由国家完全控股的大企业。
这样的投资主体,没有或是很少有降低造价的冲动。
因而在我国,招标从来不是一种自发性行为,而是一种政府强制性行为。
从1979年根据世行贷款的要求开始,到目前实行的《招标投标法》,无一不体现出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强迫性。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缺少了国家的强制性措施,中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消失,自发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目的再明白不过:那就是要达到经济最优化,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投资最省。
要保证做到这一点,自由市场最终将迫使招标方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反观强制实施,规则制定者的本意肯定是好的,但实施者有自己的独立意志,无论规则制定的多么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可资利用的漏洞。
此外,我国的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基本上是一些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仍有这种性质),实行工程招投标后,自然要求这些主管部门放弃其原来的一些管理职能,这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尤其在中国这个封建传统较为久远的国家。
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下属施工企业,也不愿失去原来的“保护”,他们倚仗与主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想方设法影响投资部门,使招投标工作在具体实施时偏向于自己。
而主管部门也往往碍于情面,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保护自己行业内的施工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定出来的招投标规则当然不可能会以低价中标为主。
二、未能建立权威的技术监督机制低价中标首先有一个前提:即必须对投标方案做出正确的评价,国内投标在这一点上做得很不够。
技术标评选时往往是走过场或是凭自己的印象打分,而未能对施工单位的方案设计做出综合、认真的评价。
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专家库制度设计不合理。
专家评标小组的成员主要(当中也有投资方代表)是从专家库当中随机挑选出来的,这从一个方面保证了评标的公正性。
但对门类的划分不清或不够细,专家们对自身专业以外的问题不了解,也就无从对施工设计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评价。
例如,变电站的电气安装工程,评标时完全有可能全部都是电气专业以外的专家,虽然电力工程有其互通性,但要求土建工程师对电气技术方案做出一个中肯的评价,的确是勉为其难。
专家的专业知识在评标时无用武之地,当专家不能用经验和常识来判断一个技术方案的好坏,而作为评标组成员,他又必须给出结论。
就迫使专家只能在技术标书的包装、版面安排上吹毛求疵,不能不说是我国当前招投标制度的一大弊病。
此外,评标小组中的专家们大多不是投资方的代表,也非受投资方的雇用,我们很难想象在毫无约束力的条件下,他们会切实对投资方负责。
这种责任感的强弱,往往关系到利害问题上是否能做到据理力争。
相反,我们的专家多数是随大流,对模棱两可的问题不明确表态,害怕遇到激烈的争论,对技术标的评判的结果显得有些漠不关心。
为什么因为他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挑选的方案再好,他们不会得到任何嘉奖,方案再差(只要不出现重大事故),也不会对其有任何利益损害,甚至对其声誉也无甚影响。
反观国际上的投标,投资方对技术专家们是非常倚重的。
如何寻找合格、称职的专家小组,投资方并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投标咨询公司可供选择。
这些咨询公司完全独立于投资方之外,它受投资方的雇佣,对投资方负责。
但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方如何能够做到对咨询公司的有效控制市场法则起了关键的作用,不能令投资方满意的咨询公司将很快被市场淘汰。
合格的咨询公司储备了大量各式各样的专业人才,来满足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需要。
这些专家不仅具有良好的知识储备,同样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基本上能够识别施工单位的弄虚作假。
投资方当然希望将工程造价压得越低越好,但要保证工程质量就必须保证相应的投入。
这是一个悖论,投资方只能在这个悖论中追求平衡,片面的强调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结果都只会适得其反。
国际上,技术专家对施工设计的评判非常重要,是评价标书的重要指标。
因而,投资方要求专家小组对技术方案的了解深度也绝非国内可以比拟。
例如,世行在我国最早的投资项目之一鲁布格水电工程,日本方面的报价比中方报价低60%左右,如果放在国内,早已成为废标。
结果经过专家小组的论证后,认为其施工工艺确有先进之处,完全可行,最终确定由日本方中标。
鲁布格水电工程也由此成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三、招标方的倾向性虽然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评标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式,但真正采用前一方式的,极为罕见。
究其原因,无非是因前者的客观性太强,使招标方难以操控投标结果,而后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数是主观评分,招标方可以操作的空间自然大许多。
当前,招标方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屡见不鲜。
有的招标方不按规定,全部专家小组成员均由自己认命;有的则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一些明显有利于个别单位的条款;还有的则是在评标时由投资方的专家明确表示支持某一投标单位。
招标方的倾向性出自以下三个原因:首先是牺牲价格保质量。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招标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质量方面的风险,导致工程的性价比扭曲。
我国对工程质量采取终身责任制,而相应地对工程造价的限制却不甚严格。
“花钱保质量”是建筑界最流行的一句口号,这看似有道理,其实是极大有浪费,同时也为工程施工时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
钱花多少并不需要负责,且这钱又并非自己的,投资方自然不怎么心疼;其次是招标方为行业内的施工企业作考虑。
前面提到过,在产业主管部门作为投资方的情况下,其下属的施工企业凭借其与主管部门多年的良好关系,必然对招标方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
也许这并非招标方的初衷,但在实际中的确难以避免;最后就是“权力寻租”。
因愈客观的评价标准,愈难以进行“寻租”活动。
如果仅以“最低标价”作为评审标准,那么投资方左右投标结果的能力将会大大降低,也就等于中标结果将完全由市场决定。
投资方手中的权力将大大削弱,“权钱交易”的成本将极大幅度地提高。
因而近年来国家虽然一再要求投资方应谈出具体的招标工作,而投资方迟迟不愿交出手中权利的原因也就在此。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工程投标之所以无法与国际接轨,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投资结构不合理。
其实,私有化在20世纪肋年代已成为全球性风潮,一些原来被经济学家认为不适宜私有化的部门和行业也纷纷卷入其中。
例如电信业、国家铁路等,至于电力和能源工业,一些国家如美国自始至终都未曾有过国家垄断。
在国家垄断的行业内,是不存在在完全的市场竞争的,因为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言人,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市场,且其行为的正义性不容置疑。
20年的改革开放,使经济领域内的大部分市场达到或接近达到了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一些所谓的要害行业,如电信、电力、铁路等,自由竞争远未开始。
进入WTO后,对市场的开放程度要求愈来愈高,工程投标如何与国际接轨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要在短期内解决面临的所有问题,显然不大可能,如改变投资产业结构就非一朝一夕之功。
就目前的工程投标来说,仍有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第一是加强立法,可以根据近年来投标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例如详细规定投资方不允许有任何偏袒性行为,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加分等。
第二是大力发展投标咨询机构,且其中立性必须得到保证,严禁投资方以任何方式入股或成立投标咨询机构。
第三是对投标市场进行进一步细分,规模不同,适应的施工企业也不一样。
尽量减少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投标方式,防止“内部人操作”,增加公开招标的比率。
总的是要促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工作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