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合集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本科专业设置数核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本科专业设置数核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本科专业
设置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1998.07.07
【实施日期】1998.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
整理和本科专业设置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
我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高(1998)8号)提出,拟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统一进行整理。

现将整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以及本科专业设置数核定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
1、整理工作的范围。

这次整理工作的范围是经原国家教委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含职业技术师范类本科专业、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及医学七年制的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作整理。

未经原国家教委正式备案或批准
的本科专业不在本次整理之列,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年度备案或审批手续。

2、整理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教高(1998)8号附件二,以下简称《对照表》)进行整理。

《对照表》中所列原专业为若干个新专业所覆盖的,有关高等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在整理中,只能据此。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试行)一、导则1.本条件依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而制定。

2.本条件为设置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的必要依据和申请评估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师资条件1.根掘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专业的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得低于30人。

专职教师编制数应与招生人数相适应,考虑到城市规划专业教学的特点,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以1:7为宜。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学院)专任教师人数的20%。

2.有城市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建设史、区域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建筑设计和美术学科的专业教师,能独立承担本专业80%以上的必修课程的教学任务。

3.由受过专业系统培训的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有实际经验的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担任课程的讲授任务。

4.城市规划专业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应有教授职称者1人,副教授职称者2人,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

5.设有专业教学研究组织,能开展相应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基本形成学术梯队,有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6.所在学校有相应学科的支撑条件。

三、教学物质条件1.场地条件(1)本专业必须具备一定面积的专用、固定的教学场地,其他运动场地、活动场地、实验场地、实习场地等条件必须满足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

(2)本专业各年级必须具备专用、固定的绘图教室,并配备相应的美术教室和电化教室(备有投影仪、幻灯机及放录像设备等)。

可用教室面积大小应满足在校学生使用要求,设计教室每位学生必须有固定的设计绘图桌椅等设施。

2.图书资料本专业设置,除了要符合国家教委关于高等院校设置必备的图书资料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关城市规划及相关学科的专业书籍10000册以上。

(2)有关城市规划专业的中外文期刊20种以上。

(3)有齐全的城市规划法规文件资料及基本的规划设计参考资料。

全国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2015 年年会第3号通告城乡社会综合实践调研报告课程作业评选为培养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关注社会问题的职业素养,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将工程技术知识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律法规、社会管理、公众参与等多方面结合的专业意识,以及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提升学生文字表达水平和综合运用的能力。

2015年度全国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继续面向所有设臵城乡规划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组织“社会综合实践调查报告”的交流及评优活动,具体要求如下:1. 内容要求调研报告将针对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与建设,采用调查研究的种种方法,如访谈、问卷、案例分析等形式,发现客观现实中的问题,反映事实,掌握一定规律,体现学生对研究、分析方法的学习和掌握。

2. 成果要求(1)图文并茂,体例规范,体现调查方法的运用;(2)报告内容真实可信,观点明确,必须由调查者亲自参与完成,并从未在公开出版物发表过;(3)成果字数及版面要求如下:∙正文文字限定在6000 字以内(不包括附录、图表、引注),与此同时报告正文总页数必须控制A4幅面10页(含10页)之内。

∙正文开始前,提供300 字以内的内容摘要和关键词;报告版式统一为A4横向版式,统一白色底板,不得添加衬底。

正文采用5号字体,表格、附图采用6号字体。

页面设臵与版面设计风格自定,首页格式只允许出现调研报告题目,不另作封面;(4)参评报告需提交:∙DOC 格式电子文件1 份,插图JPG 格式(彩色分辨率不小于350dpi,黑白图分辨率不小于600dpi)。

A4横向版式,页面设臵与版面设计风格自定,首页格式只允许出现调研报告题目,不另作封面;∙PDF 格式电子文件1 份,内容与DOC文件一致。

(A4横向版式,文件量大小不大于2M);∙参赛证明为单独的PDF文件,包括指导老师和参赛学生的信息,每个报告一份。

需加盖学院或系所公章。

3. 参评要求(1)参与者应为我国高等院校城乡规划专业的高年级(非毕业班)在校本科生,考虑专业的合作性特点,每份参评报告允许4 人以下(含4 人)合作完成,但每位学生只能署名参加一份参评报告的提交工作;(2)参评报告必须为参评学生所在学校本学年社会综合实践调查教学的一份课程作业;(3)评作品中不得包含任何透露参评者及其所在学校的内容和提示;(4)每个学校报送的参评作品不得超过5 份;4. 递交要求本年度“社会综合实践调查报告”的交流及评优作业采用网上递交的形式;提交截止时间:7 月24日24 点;参评费及作品打印费:每份作业150 元。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评估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评估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评估文件(2009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市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二○○九年八月五日目 录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市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二、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三、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四、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五、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六、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七、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引八、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质量督察员工作指引九、评估委员会委员审阅自评报告意见表附件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市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2009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开展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市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专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城市规划行业与城市规划教育机构的联系,切实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针;促进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建设,使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不断完善,使学生获得成为合格城市规划师所必需的全面训练;在确保城市规划专业教育基本质量的同时,为在国际上相互承认同等专业的评估结论及相应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接受国家教育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委托和授权,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全面地考查所评估学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办学条件和过程,科学地评价所评估学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办学状态和质量,以及对所评估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做出评估结论。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人选及正、副主任委员由上一届评估委员会及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一)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一)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3.08•【文号】教高[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有关部门(学校)申请2010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对设置医学类、公安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印发给你们。

本次公布的高校新设置或调整的1887个本科专业和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1、2),可自2011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在备注中加有标注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不同意设置或调整的616个本科专业和16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需考察或评估的9个医学类专业(见附件5),待考察或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同意撤销的25个专业(见附件6)的有关高校在校学生要按原培养方案培养至毕业,并保证教学质量。

望各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1.201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2.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3.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4.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5.需考察或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业名单6.同意撤销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附件1:。

关于印发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217号

关于印发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217号

关于印发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我司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现将该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高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专业教学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司。

附件1《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说明为了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委托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进行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本次印发的涉及18个大类的410个专业教学标准,在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招生对象、学制与学历、就业面向、培养目标与规格、职业证书、课程体系与核心课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和教学建议、继续专业学习深造建议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培养目标和规格上定位在为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教学模式上倡导“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学生特点,实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多种形式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安排上体现与职业岗位对接、中高职衔接,理论知识够用,职业能力适应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要求;在教学条件要求上,规定了开办本专业应具备的师资、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是高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本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及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专业教学及管理。

希望相关高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时,把握基本要求,促进教学改革,提升教学基本建设水平,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因本次发布的410个专业教学标准文字篇幅较大,本通知只公布专业教学标准目录,专业教学标准全部内容将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苏教职[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3号)各市教育局,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三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适应多样化高素质技能人才需求、适合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按照《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苏教职〔2008〕6号)要求,规范专业名称,统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一、导则
1.本条件依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而制定。

2.本条件为设置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的必要依据和申请评估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师资条件
1.根掘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专业的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得低于30人。

专职教师编制数应与招生人数相适应,考虑到城市规划专业教学的特点,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以1:7为宜。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学院)专任教师人数的20%。

2.有城市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建设史、区域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建筑设计和美术学科的专业教师,能独立承担本专业80%以上的必修课程的教学任务。

3.由受过专业系统培训的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有实际经验的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担任课程的讲授任务。

4.城市规划专业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应有教授职称者1人,副教授职称者2人,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

5.设有专业教学研究组织,能开展相应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基本形成学术梯队,有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6.所在学校有相应学科的支撑条件。

三、教学物质条件
1.场地条件
(1)本专业必须具备一定面积的专用、固定的教学场地,其他运动场地、活动场地、实验场地、实习场地等条件必须满足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

(2)本专业各年级必须具备专用、固定的绘图教室,并配备相应的美术教室和电化教室(备有投影仪、幻灯机及放录像设备等)。

可用教室面积大小应满足在校学生使用要求,设计教室每位学生必须有固定的设计绘图桌椅等设施。

2.图书资料
本专业设置,除了要符合国家教委关于高等院校设置必备的图书资料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关城市规划及相关学科的专业书籍10000册以上。

(2)有关城市规划专业的中外文期刊20种以上。

(3)有齐全的城市规划法规文件资料及基本的规划设计参考资料。

(4)有一定数量的教学音像资料。

3.实验室
本专业必须具备计算机教学条件。

计算机室应对学生开放,满足计算机课程的教学需求。

4.教学实习基地
本专业应根据教学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四、教学管理
1.按照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制定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2.专业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完善。

3.建有齐全的各种教学文件和教学成果(学生作业)档案。

4.配有专职的教学管理人员。

评估委员会委员审阅自评报告意见表
审阅人(签名):年月日
1、在“结论”栏中的()内以“V”表示所确认的结论。

2、不敷填写,请另附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