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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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办2010-11-4 15:22:52 汝州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

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

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

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解、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 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一,两者受理机关不同。
第二,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
第三,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
第四,两者的审查范围不同。
第五,具体的审理制度不同。
第六,两者的处理权限不同。
第三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6条
二、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
T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 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 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 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 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 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 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 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 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 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 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救济的一项制度。

它是国家的重要法制保障措施之一,旨在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

从国内外的行政救济制度来看,行政救济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来源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基本方式、程序、标准和方法。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内部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常常被用于解决教育、医疗、劳动、环境、土地等方面的问题。

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的失误,也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程序较为繁琐,复议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尽快解决争议等问题。

同时,行政诉讼虽然能够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但诉讼过程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也限制了它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包括明确复议时效、规范复议程序、增强司法制约等方面。

比如可以加大复议机关的权力,使其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同时,对职权复议、公开听证、期限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诉讼方面,需要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特别是加强司法制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同时,可考虑增强举证责任,规范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简明、高效、公正。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不服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 议申请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 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情况
( 1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 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 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 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告知范围:不利行政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 告知内容:复议权(救济权)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是法律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是层级监督制度 (三) 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质
(一)行政复议是法律救济制度



1. 法律救济制度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 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 权利和权力 right与power (私权与公权) right与right (私权与私权)
临沂复议机关审理分类



市政府审理的案件 1、各县区政府的案件 2、市直各部门的案件 3、县区各政府部门 县区政府审理的案件 1、县区各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 2、派出所、工商所等
(三)在多长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9条)(时效) 《广告法》(15日)

行政复议法制度保障

行政复议法制度保障

行政复议法制度保障一、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制度首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包括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通过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

二、合理性审查除了合法性审查外,行政复议制度还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这包括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

如果行政行为存在不合理的因素,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纠正,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监督救济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监督救济机制。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进行纠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监督救济的目的。

四、公开透明行政复议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程序、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举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时效保障行政复议制度还应当保障时效性。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快处理申请,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也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追责,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权利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和帮助,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行政复议过程,并得到公正、合理的救济。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行政复议中救济权利告知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复议中救济权利告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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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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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 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
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 复议的目的的实现。
三、行政复议范围 (1)概括性受案标准
★1、附带;2、部分;3、期限;4、管+转;5、中止;6、依职权
(2)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 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3)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公共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人事权益的争议和救济办法,目前国家 规定的救济渠道之一是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行政救济概述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1.概念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
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 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 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 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1)现行宪法为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2)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基础是行政侵权责任法。
2.特征 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不同于
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包括: (1)有关权利救济的行政争议,以行政职务侵权
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职务活动及其有效的行政决定,
一般说来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和撤销。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和秩序,防止 行政任意和专断,由行政侵权引起的争议一定要经过法 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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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救济制度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作用在于一是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利救济,各级政府在对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里实施大量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政策、资源、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实施行政救济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使争议最终获得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救济是国家有权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通过审理个别具体行政案件的形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是贯彻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予任何国家要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建立行政救济制度,使公民有主张权利的途径。

实施行政救济的目的在于将损害回复到未受损害时的情形,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就是实施行政救济的表现方式有两种。

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式。

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本身采取行政补救措施,结束违法或不当的状态,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这是对行政行为本身的救济,方式有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行政行为等。

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式。

是针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结果实施的救济,也就是对后果给予补救,它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其方式主要有赔偿、补偿等,此外也可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方式。

行政复议是建立在行政复议法基础上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是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是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是在行政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有许多新进展和新突破,它的显著特点:一、是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明显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是通过两种方式扩大行政复议范围的:第一扩大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二是扩大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范围。

进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条例》将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列举为九项,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拒发许可证执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发放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

同时,又列举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四项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几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张解释了几类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扩充解释或增加的具体行政行为是:1.将行政处罚行为种类按《行政处罚法》作了扩充解释,增加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执照和几类处罚行为;2.增加了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3.增加了行政确权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4.增加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5.增加了行政机关没有发放有关费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这里有关费用包括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6.增加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

很明显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是不能申请复议或未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法》将它们明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一个十分显著的变化,它将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范围大大扩展了。

《行政复议法》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发布的,对以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广、层次多,上至国务院各部委,下至乡镇政府都有权制定各类效力不一的"红头文件",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具有重要影响,是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少、监督弱,也带来了一系列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不仅严重破坏了法制统一,也损害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三乱"之源。

其影响之大,涉及面之广,令人触目惊心。

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对此类文件监督却十分薄弱,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远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相应地,因此类文件遭受损害取得救济也十分有限。

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这次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除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之外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必须在30天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必须在7日以内转送有关部门,有权机关必须在60日内处理完毕。

与以往《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法律相比,这一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首先,它直接赋予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的申请权,这种申请不同于申诉,也不同于建议,它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复议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受理与转送该申请,审查并处理被申请的规定。

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无法启动的难题。

其次,它从法律上明确了复议机关或有权机关的审查职责。

这一职责不同于信访或其他方式,而是必须在一定期限审查处理抽象行政行为的义务。

不履行义务即构成失职,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最后,通过这种方式监督的抽象行政行为范围十分广泛,几乎襄括了除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将部委规章以外的规定也纳入审查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开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个案法定监督的先河,为今后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

当然,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复议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决定的性质及可诉性等问题仍需仔细研究。

比如,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的规定与规章应如何区别?复议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应适用什么程度,当事人又如何参与表达意见?复议机关撤销了某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为对其他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违法?如何纠正?因此遭受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对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结论有异议应如何处理?能否对此提起诉讼?所有这些问题,都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前需要明确解释和研究的,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必将有利地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关于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有利于遏制行政机关乱发文件的违法行为,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与救济作用。

二、是行政复议程序更加利民、公正、合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延长《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与《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相比,延长了45日。

而且申请时效中断后继续计算的规定取消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权,使得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更加合理。

行政复议法不仅对法律未规定申请复议期限时情况作了规定,而且对现有法律规定短于60日期限的情况作了新的规定,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短于60日的按60日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增加了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允许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体现了行政复议的民主、公开、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更加全面和灵活第一,确定了选择申请复议的管辖原则,即允许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确立了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复议实行"条条复议"的原则,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明确了行署的复议机关地位,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

增加规定了国务院在行政复议中的最终裁决权。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省级政府及国务院部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级政府及部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增加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受理复议申请时的转送义务。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设置较复杂,复议权限不尽一致,容易出现复议申请人投诉无门或找不到相应复议机关的情形,为方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法》专门规定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复议申请并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的义务。

缩短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时的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该规定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将原来复议机关在受理阶段进行的形式要件审查期限,由10天缩短为5天。

增加了复议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的义务。

由于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由过去的书面式改为书面、口头均可,所以在受理阶段,取消了复议机关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申请书发还申请人要求限期补正的一系列规定,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义务,方便了复议申请人。

明确了在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诉权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及实践中的做法,法律要求诉讼前必须先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先提出复议申请,而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不复议或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只能要求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答复,如复议机关拒不受理或不答复,上级机关能否直接受理,或在复议期满后能否直接起诉?是针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还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不甚明了,有时甚至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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