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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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在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凡事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二、证人应如实提供证据,有如下行为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四、监察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证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五、未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六、证人有权核对笔录内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监察

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证人有权自书亲笔证词。

七、证人因作证而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监察人员提出对其本人和近亲属的保护。

八、对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侵犯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九、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住宿、交通等合理费用,有权获得补助。证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不得阻碍其作证,不得变相扣减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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