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其范文模板,旨在介绍和解析行政诉讼中告知书的重要性和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不合法或不当决定、处理结果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而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则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告知申请人和相关方案件情况、权利义务等信息的重要文书。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正文、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文模板和结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这篇文章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并介绍文章的结构。
其次,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然后,在第三部分中,我们会提供一个范例模板来展示如何撰写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逐步解释其中各个部分应包含的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全文,并发表一些对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重要性的思考和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相关背景和基本结构,使其了解该文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范文模板的分析和解释,读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撰写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技巧和要点,并能确保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其预期效果。
同时,文章也将就该文书的重要性进行一些思考和展望,以推动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的行政诉讼制度建设。
2. 正文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送的一种通知书,旨在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该告知书具有明确、规范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确保公正、公平的行政诉讼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诉讼请求:告知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详细阐述理由和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清楚地理解自己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主张。
2. 行政行为和事实:将涉及的相关行政行为以及背景情况详细陈述清楚,确保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充分了解。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实用版)
目录
一、引言
二、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和影响
三、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法
四、结论
正文
【引言】
在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这份文
件通常会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规定。
然而,在实际的行政案件中,有时会出现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这将会对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和影响】
出现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行政机关的疏忽,或者告知书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等。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影响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更为严重的是,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能会影响行政案件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如果没有及时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能会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无法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无法及时申请听证等。
这样,就可
能导致行政机关的决策偏离公正,影响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
【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法】
为了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管理和邮寄工作,确保告知书能够及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其次,如果出现了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
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及时补发告知书,或者将案件处理程序推迟到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后。
【结论】
总的来说,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是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
3、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证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有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回答的权利;不通晓当地语言的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翻译的权利。
6、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白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的权利。
8、对笔录、清单以及依法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有签名、捺指印的义务。
9、对依法进行的传唤、询问、勘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扣
押、收缴、追缴、抽样取证、鉴定、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调查取证措施,有接受并予以配合的义务。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询问前向其宣读或者送达,并在笔录中注明。
)
我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公安行政案
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被害人:您好!经过我们的仔细调查和审查,对于您所报案件,我们认为不具备起诉的条件。
在此,我们向您发出《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特此告知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事项。
一、您的权利:1. 知情权:作为案件的被害人,您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的证言等信息。
2. 申诉权:如果您对我们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您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被害人陈述权:如果您愿意,您可以在庭审或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向法庭表达您的意见和诉求。
4. 赔偿权: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您有权向相关机关提起赔偿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您的义务:1. 配合调查:作为案件的被害人,您应积极配合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和相关证据。
2. 保密义务:您应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和审判工作。
3. 合法权益维护:您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4. 不扰乱公共秩序:即便对案件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您也应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者扰乱公共秩序。
三、知识普及:1.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是在目前的调查和审查阶段,我们认为不具备起诉的条件,但不排除后续改变决定的可能性。
2. 不起诉决定并不影响您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您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申请复查,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审查,以期改变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联系方式:如果您对我们的不起诉决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您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电话:XXX-XXXXXXX地址:XXXXXX我们再次强调,不起诉并不代表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们将一直关注您的权益,如果有新的证据或线索出现,我们将重新审查案件,并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申请人:欢迎您向本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公平性,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1.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采取行为或者作出裁定。
2. 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请求法院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裁量等)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或者改变作出裁定。
4.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 诉讼时效:在行政行为被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1. 提供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调取证据的方式和方法。
2. 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尊重法院的工作秩序和法官的职权。
3. 保持文明礼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保持文明礼貌,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不得侮辱、威胁、滋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4. 遵守法院裁决:法院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您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决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申请人,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希望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维权,维护自身利益。
如对行政诉讼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祝您诉讼顺利,维权成功!第二篇示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程序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我们特制定了《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希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时,能够了解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5种治安表格

审批表注:对审批领导不同意审核部门意见、审核部门不同意承办单位意见、承办单位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上述审批领导、审核部门、承办单位在签署意见时,应当写明具体处理意见,不应仅签署“不同意”。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未成年人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告知书的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
被告知人(签名):年月日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后附卷。
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申请人、控告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主要材料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五、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六、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的姓名、法律职务,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
七、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
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监督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文书方式告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并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被处罚人)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2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有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4、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5、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办理行政案件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2、协助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3、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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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