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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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加之现实生活中的醉酒情况极为复杂,本文试就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一、醉酒犯罪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医学上统称为酒精中毒或乙醇中毒,是由于饮酒而导致的精神障碍。

可分为:普通醉酒(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犯罪就是酒后犯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醉酒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根据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情形,醉酒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四种类型: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醉酒犯罪事前并无犯意,但在醉酒后,由于大脑皮质内抑制过程减弱,行为时不再作周详的思考,饮酒越多,自制能力越差,此时由于情感脆弱,常常出现借题发挥,无所顾忌地胡闹以致做出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自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因外界因素刺激或自身生理原因产生犯意,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3、非自愿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行为人的醉酒完全是被动的,主要由被迫、受骗等情形引起醉酒,醉酒后实施犯罪的行为。

4、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病理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性醉酒,是一种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它只会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用对一般人根本不会引起醉酒的小量酒类饮料后,立刻出现严重的醉酒状态。

病理性醉酒在发病时常伴有错觉幻觉或妄想并可产生恐惧性激情发作,有较深意识障碍,且常有明显运动性兴奋,因而发生盲目冲动性或攻击性暴力行为,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或损害财产等结果。

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

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10月酒后在大连石化工程公司院内盗走一台价值千余元的摩托车后被抓获,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王××涉嫌盗窃犯罪移送起诉。

1998年11月30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王××为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无刑事责任能力,12月9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同日将嫌疑人释放。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陈××,1998年9月16日因欲将其母的房子卖掉遭拒绝而不满,酒后将其母五间瓦房中的三间烧毁,损失价值达2300余元。

此案经批准移送起诉后,于1999年3月8日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检查鉴定,陈××系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3月10日陈××被释放。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下面笔者从醉酒的含义、特征及醉酒后的责任界定等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

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3篇)

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酗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交通事故、犯罪行为等。

其中,酗酒闹事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人们对酗酒闹事法律责任的认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酗酒闹事的法律定义酗酒闹事,是指醉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神志不清、行为失控,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合,对他人、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酗酒闹事属于违法行为。

三、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拘留:若醉酒人行为恶劣,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若醉酒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毁坏财物罪:若醉酒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寻衅滋事罪:若醉酒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醉酒人因醉酒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四、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

2.加强公共场所的监管,设立禁酒标志,对醉酒者进行劝阻,防止酗酒闹事的发生。

法律案例分析喝酒(3篇)

法律案例分析喝酒(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10月某日晚,张三与朋友聚餐后,独自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回家。

途中,张三饮酒过量,醉酒驾驶。

当晚23时许,张三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构成醉酒驾驶?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3. 张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构成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案中,张三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

(二)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在本案中,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张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张三应承担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的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 行政责任: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张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法律问题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三、法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重伤,充分说明了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2.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一、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之浅析(一)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二)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18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法定的,即强制性规范,从第17条、第18条的前三款规定看,对醉酒之后犯罪,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尽管有学者指出“应当负刑事责任”,既可能是负全部,也可能是负部分刑事责任,但这也只是学理上的见解。

该条款对醉酒类型、醉酒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醉酒程度等并没有作任何的区分。

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一)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对于病理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形,属于精神病范畴,各国刑法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或者削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并r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方向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经济与法
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 问题 的研 究
张开 阳
的刑事责任 , 而有 的国家则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从 我 国的刑法现 状和基本 国情 出 发, 详述我 国的醉酒类犯 罪, 以及原 因 自由行 为与
醉酒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
【 关键 词】 生理性醉酒; 刑 事责任; 原 因 自由行 为
在 学 理 上 把 醉 酒 分 为 生 理 醉 酒 和 病 理 醉 酒 。生 理 醉 酒 时 间 而不属于犯罪 。而生理醉酒 的行 为人 , 是有辨 认和 控制 自己的 短 暂 可 以 重 复犯 , 它 是 指 一 次 过 量 饮 酒 之 后 出 现 了急 性 中 毒 或 行为 能力的 , 因此 具有完 全刑事责任 能力 , 是 应 当承担 刑事责
定 的 认 知 ,并 且 能 够 通 过 自己 的意 志 控 制 自 己行 为 的 方 向 , 行
2 .认定原因 自由行为 的主观罪过形式 的评断标准 。本文
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 从而对 自己所实施的 《 刑法》 所禁 止的危 作者是支持第 三种 观点的 ,其他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 的漏洞 : 害社会 的行 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 第 一 种 观 点 只考 虑 到 饮 酒 时 的 主 观 心 态 . 而 忽略了犯罪人对于
训, 终生不再饮酒, 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 在刑法 理 论界 , 无 论英美法 系 国家 , 还是大 陆法 系 国家 都认为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10日,张三醉酒驾车行驶至某路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热点。

二、案件分析1.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男性,28岁,无犯罪前科。

(2)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3)犯罪客观方面:张三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

(4)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实施该行为,存在故意。

2.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律适用(1)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三、案件启示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反映出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助于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

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

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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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刑事責任分析
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答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我国采取这一处理办法,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为了在刑法领域内强化社会主义道德。

酗酒、醉酒都不是人们无法选择、抗拒的生理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且是旧社会遗留的社会恶习,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沾染、戒除或者养成并加深的陋习,是一种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秩序的陋习。

醉酒、酗酒常常是许多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或潜在基础,因而,它不是我
们所提倡的,也是违背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醉酒人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既处罚了醉酒人的违法,同时也是对醉酒这一陋习的谴责,这就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维护。

其次,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关键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规定和基本原理、行为人必须也只能对其危害社會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而任何人的行为要被确认犯罪,都应当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之所以应当刑事责任,也正是因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醉酒人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会在这方面发生疑问和争议,故不赘言。

要确认醉酒人和行为构成犯罪,关键于说明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醉酒人对自己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然害行为及其估害结果所指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主观要件须以醉酒人符合主体要件即具备责任能力为基础。

怎样理解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醉酒人具备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以下将根据醉酒的不同种类和阶段来分析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醉酒人具备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

一、先来分析普通醉酒。

医学和精神司法学说明,普通醉酒可分为醉酒程度不同的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三个时期。

在共
济失调期一般程度和兴奋期时、醉酒人发生感知觉障碍运动机能障碍、精神机能障碍、并影响到人的中枢神经以外的身体部分。

行为人这时仅仅是辨认或控制能力在某种程度上的降低,但并未使这种能力丧失。

这就说醉酒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危害行为时是具备刑事责任的,而这种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要件就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刑法所禁止危害行为。

如行为人借酒撒疯而实施危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中过失实施危害行为。

例如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即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也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就上述所说,处于兴奋期和一般程度的共济失调期的醉酒人实施行为时是具备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二、处于程度严重的共济失调尤其是处于昏睡期的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

我们认为,处于程度嚴重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和醉酒人,其知觉以及辨认和挖掘自己为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丧失或已经丧失,因而很少再实施危害行为而发生犯罪问题,但这不是绝对的。

这类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形式也是可以是作为的或不作为的。

如扳道工工作时醉酒昏睡,而在列车通过时未扳首,以致发生事故;又如司机喝酒驾车,醉酒达到严重程度的共济失调期时,控制能力下降或丧失,造成交通事故。

这些例子都说明,这类醉酒人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能力。


题在于,这類醉酒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确已受到严重削弱或者已经丧失,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要件也是否受到严重削弱或根本不具备。

在这种情况,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发生时分析现任和犯罪主观是否存在,还要考虑行为人醉酒前的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态,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具备的主要依据。

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这类醉酒人,他在醉酒前不仅能够控制自己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而且能够预见,应当预見甚至已经预见到自己醉酒后可能或必然要实施危害行为,有些甚至是故意醉酒来增强自己犯罪的勇气或者企图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们因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实施刑法所禁止行为,是在有现任基础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态度的,他的行为的实施正是行为人醉酒前的犯罪心态所支配挖掘的。

所以这類醉酒人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应当是其醉酒前对危害行为的实施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所以,处于严重程度的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的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也是具备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的。

三、对于病理性醉酒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不少人认为刑法15条第3款规定是排除病理性的醉酒人的。

认为病理性醉酒人完全丧失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我认为此结论宜重新考虑。

诚然,病理性醉酒多见于并
不饮酒或对酒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症者在偶然一镒饮酒后发生;其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具其行为通常肯有攻击性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但是,仅仅是基于上述原因就否定其刑事責任是將其刑事责任问题简单化了。

我认为,考虑病理性和犯罪主观心态同样不能仅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时来分析,【同样也考虑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指的主观心理态度,同时还要考虑其行为是否负有特定职责和义务。

】这样,我们可以举例说明病理性醉酒人同样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危害行为。

如行为人明知对酒无耐受性,仍然醉酒开车,当行为人处于病理性醉酒时,造成事故。

又如道扳工出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饮酒。

以致火车岔道出事故。

这些例子说明这类醉酒人也是能实施危害行为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考虑病理性醉酒人的犯罪主观要件时,首先不看看资产阶级武装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每个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的,但关于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

所以,行为人如果可以预见自己可能会处于病理性醉酒(如行为人有病理性醉酒史),而有意醉酒实施
犯罪划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态就是故意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进而实施危害行为。

对于过失,我认为,【病理性醉酒理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不能预见的,所以一般的人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而那些负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人,过失地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而实施犯罪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这类醉酒人的心态是负有特定义务的行为过失使自己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不能笼统地排除在刑法18条4款之外。

综合上述,醉酒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但如果行为人事先并无犯意,也并非有意醉酒,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料的原因或被迫醉酒,从而在辨认控制能力削弱的情况犯罪的,则可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对醉酒人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现任判处刑罚,也符合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

从刑罚的特殊预防的目的看,这样对醉酒人犯罪进行处罚,可以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和教育,使认识到醉酒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严肃后果,促使其避免再犯,甚至克制戒除醉酒陋习,从而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从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来看,这样可以制止醉酒犯罪,同时也制止醉酒,酗酒陋习现象蔓延,从而给祖传来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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