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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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总重(40T以下)罚款600元 超限20%以上至30%(含3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8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900元 超限30%以上至40%(含4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2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1200元 超限40%以上至50%(含5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500元
宽度超限15CM以上(含15CM) 高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高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高度超限45CM以上 长度超限15CM以下(含15CM) 长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长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长度超限45CM以上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
超限80%以上至90%(含90%)责令卸 载
1
超限90%以上至100%(含100%)责令 卸载
超限100%以上至150%(含150%)责 令卸载
超限150%以上的责令卸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万元元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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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处1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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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或在承运人强迫要求下提 供超标准装载、配载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备注
6
道路运输装载 场所的经营者 为车辆超标准 装载、配载货 物的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07【摘要】<正>鲁交政法[2014]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厅在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鲁交体法[2010]21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自2013年施行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涉及公路路政39项、道路运政154项、水路运政36项、港口行政64项、航【总页数】1页(P23-)【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 [J],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 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 1589,以下简称“国标GB 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指导性标准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指导性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东港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的细化分解
国家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国家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立的处罚事项
国家道条设
省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设立的处罚事项
省道条
国家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仅适用于外省经营者的条款
二、各级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1、关于稽查人员职责:外业稽查工作应做到认定违法事实确凿准确,取证程序合法,对现场取证确有困难的应在离开现场后继续完成取证工作。

所出具待理证、暂扣证应于24小时内将存根及扣留的证件、车辆等移交内业。

2、关于处罚办职责:审核确认外业稽查移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合法,据此制作违法事实调查报告,完成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所长决定,据此制作出处罚通知书。

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

3、关于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责:对拟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之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区处罚决定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确定罚款处罚的,罚款应在法定幅度内实施,决不允许低于下限处罚。

4、关于处罚备案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执行。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格按备案审查制度和交通局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5、关于处罚结果公开:对所有行政处罚结果均应设立公示板公开处罚结果。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自由裁量权像啥?就好比咱做菜的时候放盐,得根据菜的多少、口味轻重来决定放多少盐,多了咸,少了淡。

这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样,得拿捏好那个度。

比如说,在路上开车超速了,交警同志来了,他就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怎么处罚。

要是就超了一点点,可能就是口头警告一下,“嘿,下次注意点啊!”;但要是超得厉害,那罚款扣分可就免不了啦。

这就跟咱平时犯错一样,小错可能被说两句就过去了,大错那肯定得受重罚呀!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会咋样?那可就乱套啦!交警处罚全凭心情,那还得了?司机们心里也没底呀,都不知道自己到底会受到啥样的处罚。

咱国家制定这个标准,就是为了让一切都有个规矩,有个准头。

让执法的人知道该怎么做,让咱老百姓也明白自己啥能做,啥不能做。

就像走夜路有了盏明灯,心里踏实!你看啊,要是有个司机不小心闯了个红灯,交警来了,他得按照标准来判断这个司机是故意的还是不小心的呀。

要是故意的,那肯定得重罚;要是不小心的,是不是可以稍微轻点呢?这就是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得灵活,得合理。

而且,这标准还得不断完善和改进呢。

就像咱的手机系统还得不断升级一样,时代在变,情况也在变呀。

比如说,现在新能源车越来越多了,那对于新能源车的一些违规行为,是不是就得有专门的标准来处理呀?咱老百姓也得了解这个标准,这样在路上开车、骑车才更安心呀。

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就不会稀里糊涂地犯错误啦。

这就好比考试前知道了考试范围,心里有底,是不是?总之呢,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可不是个小事儿,它关系到咱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咱得重视它,让它为咱的交通出行保驾护航!让咱们的道路更畅通,更安全!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5号《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三章通行治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三条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评价制度,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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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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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2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3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
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4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5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一般处 1000 元的罚款 11
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严重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初次违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1.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初次违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 36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一般较重严重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 37 38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一般较重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严重一般较重严重 1.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未安
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等严处 3000 元的罚款重后果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 39 12
练场地内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擅自减少学时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超期二级维护不满 10 天的;2.超期检测不满 1 个月的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处 1000 元的罚款 40 1.超期二级维护 10 天以上不满 20 天的;2. 处 2000 元的罚款超期检测 1 个月以上不满 2 个月的 1.超期二级维护 20 天以上的;2.超期检测 2 个月以上的; 3.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41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未按照核定的准处 1000 元的罚款教类别规范施教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 2000 元的罚款严重 1.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等严处 3000 元的罚款重后果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42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一般较重严重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一般较重 4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擅自减少学时和处 1000 元的罚款培训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两次擅自减少学时和处 2000 元的罚款培训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3
和培训内容的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三次及以上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违法的; 2.擅自减少学时或处 3000 元的罚款者培训内容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10 天以上不满 1 个月的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1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的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4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 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3 个月以上的; 2.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处 3000 元的罚款果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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