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发〔2008〕3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渝人社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农林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和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重庆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章农业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申报条件第五章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申报条件第六章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申报条件第七章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申报条件第八章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农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渝人发〔2008〕106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及各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岗位设置的问题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编制部门未核定专门职数的,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的问题按政策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首次确定的职务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三、关于县辖乡镇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的问题为统筹城乡发展,稳定基层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县辖乡镇事业单位职员岗位可设置到八级岗位。
四、关于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的问题乡镇事业单位按比例无法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可按程序单独申报使用特设岗位,确保全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专业技术高级岗位。
五、关于规模小、数量少、较分散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可否按行业进行调控的问题隶属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除可以按《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参照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的规定外,也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调控。
六、关于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如何设置的问题能按比例单独设置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单独设置,不能单独设置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由各区县(自治县)或市级主管部门统一调控设置。
七、关于部分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区县(自治县)教师进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3:4;与教研机构合并的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4:4;独立的或与中等师范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合并的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4:5;单独设置的区县教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4:4;盲校、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3:6。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样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样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8.12.09
•【字号】渝人办[2008]105号
•【施行日期】2008.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样
本)》的通知
(渝人办[2008]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的制作,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样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9日样本一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单位名称(盖章):编写日期:年
样本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单位名称(盖章):
编写日期: 年
样本三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单位名称(盖章):
编写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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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2008‟3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农业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农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做好我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农业局二○○八年三月十三日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97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农业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我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臵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应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6.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臵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7.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8.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臵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9.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农业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臵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12.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⑴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以管理岗位为主。
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⑵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⑶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
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其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设置㈠管理岗位等级设臵13.我市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
14.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臵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5.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臵,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6.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农业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臵17.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
18.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9.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20、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21.全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⑴市属农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4:3:3;⑵区县属农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⑶乡镇(街道)农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2:3:6.8。
22.全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3.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
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5.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臵,原则上市属农业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农业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农业事业单位可设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26.农业事业单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臵2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
2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9.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30.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臵。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31.农业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㈣特设岗位设臵32.农业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臵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33.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农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臵特设岗位:⑴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⑵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⑷其他确需设臵的。
34.特设岗位的设臵须由农业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35.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6.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原则上沿用现在专业技术名称。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7.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