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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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预防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通告

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预防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通告

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预防控制动物重大疫病
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预防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通告
为了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和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国家对种畜禽场、规模养畜禽场的防疫条件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种畜禽场、规模养畜禽场的业主,在投产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得收取费用。

三、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猪瘟实行仔猪阉割首免,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鸡,新城疫的
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种禽场、存栏200只以上的规模养禽场、高。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渝农发[2010]15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0〕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办法》,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深刻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办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又吸收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贯彻实施《办法》的同时,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每名动物检疫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各项规定,提高动物检疫水平。

(三)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从抓宣传入手,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动物检疫工作。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经 济 和社会 发展 规 划及 年度 计划 ,加 强动 物 防疫 队
律框 架 下 ,结合 重庆 市动 物 防疫 工作 实 际情况 以及 成 功实 践 , 就 群 众和 社会 高度 关注 的动 物疫 病 防控 、 动物 产 品安全 等 事关 公共 卫生 安全 的热点 问题 制定 了针 对 性 、实用 性 、操作 性 以及 引导性 较 强 的措 施
权 责 、重 实效 、促 发展 的新 台阶 。 该 《 条 例 》是 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 政 许可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处 罚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强制 法 》等法
单位 和个 人要 进 行整 改 。动物屠 宰场 所经 营者 在屠 宰过 程 中要 回收 畜禽标 识 ,每 日对 圈舍进 行 空圈清 洗消 毒 。突 出 了动 物饲 养场 、屠 宰加 工厂 ( 场 )、 销 售 动物及 动 物产 品经 营者 等生 产经 营主 体 的动物 防疫 责任 ,对 可 能引发 疫病 传播 风 险的行 为作 了禁 止性 规定 ,并 设定 了相 应 的法律 责任 , 以利 于动物
中图分类号:¥ 8 5 1 . 3 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 :1 0 0 5 — 9 4 4 X ( 2 0 1 4 )0 3 - 0 0 5 1 - 0 2
2 0 1 3年 7月 2 日,重庆 市第 四届人 民代 表大
制免 疫密 度和 质量 未达 到规 定要 求 的 ,饲 养动 物 的
和规 范 , 明确 了相关 单位 、社 会 团体 以及 个人 的权
利 、义务 和 责任 。 1 进一 步强 化 了动物 防疫 和动 物产 品安全 责任
动物 疫病 防控 的关键 是生 产经 营者 要 提高 防疫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渝农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0〕45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已于2010年1月15日颁布,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区县兽药经营企业(含动物防疫机构)情况调查表(略)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兽药GSP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保证兽药GSP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标准、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通过对兽药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兽药GSP条件审核,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经营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制度和措施,保证兽药质量,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性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兽药GSP,统一和规范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兽药产品追溯或确认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提供质量合格兽药产品,使兽药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合格率有明显提高。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标准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标准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全市范围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渝农发〔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关单位:《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农委2018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渝农发﹝2011﹞8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审批与颁证第五章延续与变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质检机构经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质检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机构)负责质检机构考核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质检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五条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北府办〔2014〕186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北府办〔2014〕186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北府办〔2014〕1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为切实做好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思路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引,依据两江新区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以降低畜禽养殖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为导向,逐步压缩我区现有畜禽养殖规模,实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效益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根据我区城市建设地理位置并结合我区的发展思路,巩固禁养区内已全部搬迁、关闭的成果,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出现反弹应依法取缔;对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规模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养殖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规划内容根据文件规定,我区无适养区,辖区内的观音桥、石马河、大石坝、华新街、五里店、江北城、寸滩、铁山坪、郭家沱街道、鱼嘴镇等街镇为禁养区,复盛镇、五宝镇等为限养区,具体划分如下:(一)复盛镇1.禁养区范围:银盆、秋坪、协睦、庙坝、新城、高峰及庙坝社区等6个村和一个社区;义学大山森林林区全部区域,渝宜、渝怀、御临河交通干道两旁100米区域;石庙村曾家湾、养老院,华山村宋家湾、朱家湾、御临山庄、养老院等居民集中居住点200米范围内;未列明但受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渝农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0〕151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最近,农业部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5号),要求于2010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动物疫病防控基本措施。

《办法》的颁布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动物防疫法》,强化兽医主管部门事前行政许可责任,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事后监督行为准则,规范和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的重要保障,对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增强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扎实推进,认真做好《办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是当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办法》的规定及要求,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守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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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渝农办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02
【实施日期】201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5〕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市农委特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市农委动物防疫检疫处和市动监所(市农委联系人:熊梅;联系电话:89133152;传真:89133157;电子邮件:
89016185@。

市动监所联系人:黄勇;联系电话:89133789;传真:89133789;电子邮件:gk89133789@)。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附件1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实施情况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了解《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5年听取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通知》(渝人办发〔2014〕11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和我市“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强化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通过专项检查,力促《条例》得到进一步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有效保障畜牧产
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维护公共卫生。

二、检查内容
(一)《条例》宣贯的基本情况。

包括:《条例》宣传情况;政府、部门、业主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情况;机构、经费、人员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饲养场自主免疫和自行检测制度执行情况;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标后的整改制度执行情况;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执行情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情况,无主动物尸体处置制度执行情况;备案制、指定道口准入制和落地隔离检疫(观察)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条例》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条例》的评价、反映。

(三)《条例》中设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

(四)与《条例》实施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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