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17〕45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农办发〔2015〕20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农办发〔2015〕20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5年畜牧业发展各项工作,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15 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16日重庆市2015 年畜牧业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全市畜牧业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重庆五大功能区、重庆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按照“保供给、保增收、保安全、保生态”的要求,以依法治牧为保障,以创新驱动、龙头带动、项目推动、政策驱动、市场拉动为引擎,稳量提质发展生猪,加快发展牛羊,大力发展禽蜂兔;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结构,推进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特色效益畜牧业;着力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信息化,强化饲料行业、畜禽屠宰和生鲜乳监管,加强畜禽粪污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精心组织谋划,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1、组织召开全市畜牧工作会议。
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全市畜牧工作,交流现代畜牧业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分析新时期畜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要求,部署2015年及“十三五”时期畜牧业发展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渝农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0〕45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已于2010年1月15日颁布,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区县兽药经营企业(含动物防疫机构)情况调查表(略)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重庆市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兽药GSP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保证兽药GSP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标准、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通过对兽药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兽药GSP条件审核,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经营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制度和措施,保证兽药质量,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性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兽药GSP,统一和规范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兽药产品追溯或确认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提供质量合格兽药产品,使兽药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合格率有明显提高。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7〕112号)

渝农办发〔2017〕112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全面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有效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重庆督查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我们编制了《重庆市2017年度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整改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全面完成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18日重庆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整改方案根据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不够有力,全市近10万家养殖场(户)中大部分未纳入整治计划,560多家规模化养殖场中1/3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每年有约2800万吨畜禽粪尿没有得到综合处理,并且在2017年要完成禁养区1064家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和81万头生猪当量的整治任务”反馈意见。
为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导整改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特提出本整改方案。
一、背景及重要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是畜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剂,从中央到地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是中央“五位一体”布局的总体安排。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重要,重视的高度是前所未有。
为此后,出台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实施了中央环保专项督察及一系列强力措施来推进此项工作。
二是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需要。
畜牧业经历了短缺时代,需要大力发展来保供给,主要措施就是大建简易养殖场。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草原保护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134号)

一、全面深化草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推进改革落实。根据《农业部推进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按照“权属明晰、保护有序、评价科学、利用合理、监管到位”的要求,深入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结合重庆草地多数确权为林权等的实际,各区县农牧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化观念,切实将草原建设保护工作列上议事日程。重点指导落实好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分解下达“十三五”期间全国草原植被盖度约束性指标的通知》精神,草原植被盖度已列为农业部对各省、市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到2020年,重庆市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要达到86%。各有关区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专门机构和班子,严格按照《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监测技术规程》,做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监测、日常统计监测和对照核查工作,开展草原承载力监测预警,有序推进全民所有草山、草坡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编制草原资源资产负债表,促进草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扎实开展草原资源清查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全面开展公共资源清查”和“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的统一要求,今年内,重庆要开展并完成草地资源清查工作。各地要将落实完成草原资源清查工作作为贯彻中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举措,充分认识开展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草原清查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16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总体稳定态势。
全年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分别为96.04%、99.5%和96.88%,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依然存在,形势仍不容乐观,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管。
2017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摆在突出位置,深化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质量兴农、产管并重,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执法监管、源头治理和基础建设,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全域创建。
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1.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
深化农业标准化改革,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我市推进农业标准化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和工作保障。
培育标准理念,健全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宣传,推进标准实施,促进我市建设标准化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基地1200万亩目标的实现。
2.加快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
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围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和各产业全链条,加强产地环境、安全控制、种苗繁育、生产规程、产品等级、规格包装、质量追溯等标准的制修订和转化应用,完善我市农业地方标准体系。
新制定各类农业地方标准50项,及时开展标准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和老化问题。
加强与标准有关的基础性研究,及时把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转化为标准。
3.推进按标生产。
实施果蔬茶标准园、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场示范项目60个以上,推动农业标准的实施示范。
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从农业产地环境控制、农业生产过程控制、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全面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入户率达到90%以上,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蔬菜产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农办发〔2017〕16号)

2017年全市蔬菜产业发展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工作领导,积极组织实施《重庆市蔬菜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着力围绕“稳产能调结构、提质量保供给、壮链条增效益”这条主线,进一步夯实产能基础,推进产出结构调整,加强科技支撑,壮大产业链条,狠抓主体培育、质量安全监管和高端品牌创建,提高优品比重和品牌蔬菜份额,实现保供稳价和提质增效。
全年蔬菜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各达1140万亩和1890万吨以上。
产业链建设实现“两个100亿”:即榨菜产业总产值超100亿元,青菜头种植面积达165万亩以上,总产量290万吨;调味品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亿元,加工辣椒、生姜、花椒等主要调味品原料种植面积达到155万亩,总产量115万吨。
为完成上述工作目标,特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建好高标准基地筑牢产能基础(一)稳定基础投入。
用好各级专项发展资金,不断优化项目资金及建设质量管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协调农综、水利、国土、交通、移民等部门有关项目,切实增加蔬菜基地建设投入。
(二)提高基地产能。
以解决“春提早、夏防洪、秋抗旱、冬防冻”等现实问题为出发点,按照“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机能进、物能运、土肥沃”的标准要求,加大重庆主城区、区县城和集镇三级保供蔬菜基地的耕地改良、道路、水利、电力、棚架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基地抗灾能力,夯实基础产能。
(三)创建蔬菜专业村和标准园。
配建设施设备,完善净菜加工、分级、包装、存贮、冷链、运输等配套设施,加快推进产后处理和入市标准化,进一步降低中间损耗和各环节浪费。
全年新建改建蔬菜基地5万亩,创建标准园10个。
二、优化生产布局和产出结构(一)加强政策引导。
抓好蔬菜产出结构调整,解决好供给结构失衡问题,是发展蔬菜生产的一条主线和常年性重点工作。
总体按照“保障总量供给,丰富花色品种,增加优品比重,提高均供能力和生产效益”的调整方向,顺应绿色、品牌、康体、时尚等消费趋向,加强政策、项目和资金导向研究,及时引导产出结构调整,推进产品创新,增加有效供给。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中心、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
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
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
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
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
重庆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
重庆市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好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部门联动、行刑衔接”,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屠宰生产活动。
在私屠滥宰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
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全面排查,督促落实生猪屠宰厂(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屠宰检验检疫制度,规范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产活动。
(二)紧盯重点监管目标。
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监管,加大资格清理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做到应处尽处,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代宰”屠宰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疫”等行为。
(三)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监测信息。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双向案件咨询等工作机制,严惩猪肉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措施(一)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活动。
在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采取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与公安、食药监等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基础,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负总责,县乡机构强,监管到村社,检测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以县乡基层为重点,着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四大体系”。
一是完善行政监管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要充实工作力量,规范工作制度,形成运行高效的监管中坚力量。
要按照职能、人员、经费、手段、服务“五到位”基本目标,加快推进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能力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所有涉农乡镇监管站配齐农残速测仪及辅助设备。
健全乡镇监管站的产品安全巡查制度、投入品监管制度和普法宣传培训制度,认真实施乡镇监管站业务能力全员培训计划。
在村社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
二是完善风险监测体系。
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
到2015年,完成全市34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硬件建设、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实现涉农区县农产品质检体系全覆盖。
充分发挥4个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风险预警作用,加速建设5个区域性风险监测县级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农办政〔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主管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2017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继续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88卷。
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对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43卷(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13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7 年各地报送案卷总体质量较上年有明显提升,案卷制作规范程度明显提高。
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进一步改善,北京、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等省市报送案卷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西部省份案卷质量稳步提升。
但仍有部分案卷存在违法事实调查不清楚、证据收集不充分、执法程序有疏漏、法律适用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瑕疵,需要各地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注意避免。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直接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将其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农业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认真梳理汇总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大执法案卷制作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附件:1.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2.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2日附件1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排名不分先后)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承办机构: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赵秀海、陈冉2.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赵冉、孟尧3.未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案处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平谷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贾泽涛、李冬清4.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英彬、王小青5.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赵力、何飞、晋熠星、解爱云6.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承办机构: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国锋、兰清志、李靖7.经营假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承办机关:扎兰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梁长宏、王杰8.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吉林省梅口河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梅口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刘丽岩、杜洪伟9.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案处罚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农业局承办机构:甘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剑辉、栾作芳10.经营劣质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桓台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辉、孙乙丁11.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开松、袁安良、韩冰12.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监察支队办案人员:郭君、杨明13.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案处罚机关:安徽省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顺建、徐伟14.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安徽省砀山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砀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怀平、王苗15.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飞鹏、王超16.经营劣种子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陈姝、江涛、陈长恒、殷心宇1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处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盛俊杰、李志旺18.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扬州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周华、葛存芳19.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盐城市亭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大孟、徐峰、李元姬20.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饲料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临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永军、梅江丹21.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嵊州市农林局承办机构:嵊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董礼成、郑兴苗22.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饶良玉、王剑军23.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承办机构: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胡仲明、谢伟、刘云、黄世松、李洪、华永红等11人(MS-502专案组)24.非法毒鱼案处罚机关:江西省余江县农业局承办机构:余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邓伟明、陈福祥、官江海25.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湖北省麻城市农业局承办机构:麻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方正林、鲍俊军26.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神农架林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康钧、朱绪义、刘丽27.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案处罚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十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董鑫、赵莉28.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常宁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常宁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小兵、蔡泳29.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罗杰、李华、韩鹏、胡样、沈凯30.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吴姝慧、蒋勇31.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会伦、何永伦、张晓玲32.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黄利红、龙世德3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处罚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农牧局承办机构:遵义市播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军、曾德朋、温洪宇34.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承办机构: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任斌、黄天奎、黄美蓉、刘敬、吴秀兴35.经营假劣农药案处罚机关:福建省长汀县农业局承办机构:长汀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邓雄远、陈春娣36.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广东省惠东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惠东县农业局办案人员:钟佛保、姚伟华37.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广东省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承办机构: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办案人员:麦根沛、崔家权38.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肥料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局承办机构: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韦桂宾、温东宁、赖业华、韦振肖、潘荟巧、吴心玄39.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张掖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张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吴平江、张之拓、李锋40.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庆阳市农牧局承办机构:庆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玉龙、封永顺41.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刘莲蓉、吴建民、张磊、郭培秦、王宏刚42.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玉米杂交种子案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牧水务局承办机构: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宏、王晓斌、马金明、王惠军43.违规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案处罚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三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刘胜永、邢孔文附件2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排名不分先后)1.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农牧(种子)罚〔2017〕4号]案由: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承办机构: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国锋、兰清志、李靖2.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农(农药)罚〔2017〕5号] 案由: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英彬、王小青3.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农(种子)罚〔2017〕15号] 案由: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赵力、何飞、晋熠星、解爱云4.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农(农药)罚〔2017〕6号] 案由:经营劣质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桓台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辉、孙乙丁5.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农(农药)罚〔2017〕5号] 案由: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开松、袁安良、韩冰6.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92017002号)案由: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飞鹏、王超7.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农(农药)罚〔2017〕5号]案由: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盐城市亭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大孟、徐峰、李元姬8.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农(饲料)罚〔2016〕22号]案由: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饲料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临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永军、梅江丹9.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农(农药)罚〔2016〕9号]案由: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嵊州市农林局承办机构:嵊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董礼成、郑兴苗10.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农(种子)罚〔2017〕3号]案由: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承办机构: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胡仲明、谢伟、刘云、黄世松、李洪、华永红等11人(MS-502专案组)11.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肥料)罚〔2017〕4号]案由: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常宁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常宁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小兵、蔡泳12.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动监罚〔2017〕5号)案由: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罗杰、李华、韩鹏、胡样、沈凯13.行政处罚决定书[眉东农(种子)罚〔2017〕13号] 案由: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吴姝慧、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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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提升屠宰监管能力,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本地区屠宰行业发展、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着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
各地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屠宰监管机构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屠宰监管工作力量有所加强,经费切实保障。
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细化部门职责,做到无缝衔接,共同维护屠宰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提升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履行能力。
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二、提升屠宰行业法治化管理能力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立法。
各地要加强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推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尽快明确本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条件,研究制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规范“代宰”行为管理办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严格“代宰”条件,降低质量安全风险;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生猪以外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畜禽屠宰管理。
(二)稳步提升屠宰监管执法能力。
各地要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违法屠宰行为。
(三)做好屠宰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高水平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
守法、规范经营,增强公众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增强屠宰行业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地要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
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记录,如实记录进厂(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情况,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
创新屠宰监管机制,逐步推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实施生猪屠宰飞行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加大对应检未检或违规检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继续保持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以落实待宰静养制度为抓手,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加大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和肉品消费旺季,积极组织开展声势大、成效足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监督检测。
各地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强化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深入实施屠宰环节风险监测。
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
加大检打联动,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各地要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五)做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各地要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四、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一)完善屠宰准入管理。
各地要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
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引导屠宰企业采用兼并重组等手段,加快整合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力争2017年再压减一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
(二)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等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
发挥屠宰连接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引导养殖和肉品消费。
整合本地区屠宰行业人才资源,探索建立生猪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三)促进屠宰产业有序发展。
各地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品牌化发展。
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研究制定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创建方案,启动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创建工作。
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推行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挂钩、屠宰企业与超市对接,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抵抗市场波动能力。
加强屠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出台本地区屠宰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屠宰行业管理、监管执法和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