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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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为 了规 范 开 展 金 融类 国 有及 国 有 控股 企 业 ( 以 下 简称 金 融企 业 J绩效 评价工 作 , 有效发 挥 绩效 评 价工 作的 作用 , 推动 金 融 企 业 提 高经 营管 理 水 平 t 根 据《财 政部 关 于 印发 < 金 融 类 国 有 及 国 有控 股 企 业 绩 效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的通 知》( 财 金 [2 0 0 9 】3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通知如下 :
第 一 类 是 执 业 需 取 得 银 行 业 务许 可 证 的政 策性银 行 、 邮政 储蓄银 行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股 份 制商业 银 行 、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 农 村商 业 银 行 、 农
村 合 作银行 、 信用 社 、 新型 农村 金 融 机 构 、 信托投 资公 司 、 金 融 租 赁公 司 、 金 融 资产 管理 公 司 和 财务 公 司 等 ;
通 知 明确 , 中央管 理 金 融 企 业 应 当于 每 年 5

15
日前 一 ,
式 两 份 向财政 部报 送 绩效评 价 的基础 数据 资料 、 对 基 础数据进 行调 整 的说
明 材料 。 评 价材料 的具 体 内容 和 时 间要 求 , 由省 级 财政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 但 省级 财 政 部 门应 当于 每年 5 月 1 5 日 前 分 , 户 ( 按 法 人 单位 )将上 ~ 年 度本 地 区 金 融 企 业 调 整 后 的绩效 评价 基础 数 据资料和 情况 说 明报 送 财 政 部 。
( 二 )执业 需取 得保 险 业 务 许可 证 的各 类 保险 企 业 等 ;
f 三 )执业 需 取 得 证 券业 务 许可 证 的证 券 公 司 、 期 货公 司 和 基 金 管理 公 司 等 ;

国有投资公司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完整资料)

国有投资公司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完整资料)

国有投资公司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文昌市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文件文昌旅控〔2011〕143号关于印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现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各部门,望各员工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印发绩效考核通知文昌市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1年9月26日印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绩效目的为了科学、合理地衡量与公司员工每月的工作绩效,建立绩效沟通平台,加强上下级沟通,激励员工士气,调动员工积极性,不断提升公司业绩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绩效考核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每月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把握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为教育培训、工作调动,以及提薪、晋升等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通过这些评价指导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以保证公司营运与发展的要求。

第二条绩效考核宗旨、用途及原则1、宗旨是通过不断的设立目标、沟通辅导、监控改善来提升员工个人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绩效能力及竞争力。

2、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3、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除下列人员外,适用于公司本部全体员工,1、临时工、小时工等未在公司员工岗位编制内的人员;2、考核实施日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当月不计;3、因私、因病、因伤当月缺勤5个工作日(含)以上人员;4、当月迟到三次以上(含)或早退三次以上(含)或旷工1天以上(含)人员;5、因公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含)以上人员;6、在考核期间任职,但每月考核日已经离职人员.第四条绩效考核组织和管辖(一)考核人分类为方便考核,根据职务的不同,将员工分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职员(项目经理、普通员工)三类.1、职员的考核分和考核人意见由中层管理人员填写。

2、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分和考核人意见由各部门分管领导(高层管理人员)填写.3、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分和考核人意见由总经理填写.4、总经理对所有被考核人员进行考核评分,各考核分值权重:员工自评分不占考核综合分值比重,部门考核评定占比20%,分管领导考核评定占比30%,总经理考核评定点比50%。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闽财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金〔2010〕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开展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及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按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金融企业绩效指标表;于每年4月15日前,正式单独行文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以法人单位分户,一式两份),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调整表、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成册。

报表封面须签字、盖章,同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电子档。

三、省财政厅应于收到财政部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标准值的通知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设区财政局。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五、此前有关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金[2016]3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9
【实施日期】201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财金〔2016〕36号)
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保险、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有关省级金融企业,各市、县财政局:
为做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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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对金融类国企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加强对金融类国企的绩效评价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商业会计:上半月
页码: 5-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 企业绩效评价 金融企业 财政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盈利能力指标 资产安全性 国企 绩效评价工作
摘要:财政部最近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要求用4个财务指标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这4个绩效评价指标是: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的盈利能力指标,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的经营增长指标,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安全性的资产质量指标,以及反映金融企业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的偿付能力指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财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建立有效的金融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列入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薪酬是指企业负责人为金融企业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

第四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金融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和创业精神。

第二章基本年薪的确定第五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是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所在岗位的价值)、金融企业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每年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由金融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市场范围、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的计算公式如下:W=30%z+30%x+20%j+10%y+10%t其中:W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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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通知,绩效评价,金融类国有和国有【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金﹝2009﹞3号【发文日期】2009-01-13【实施时间】2009-01-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

根据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暂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第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第九条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等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

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 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金融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调整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调整事项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原则上划入资产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资产,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考虑无风险投资报酬率等因素,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全国金融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值。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行业及指标类别,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第十八条 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

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一)效益提升加分。

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10%加1分,超过20%加2分,超过30%加3分,超过40%加4分,超过50%及以上加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

金融企业人均资产总额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每10%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

第二十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扣分:(一)重大损失扣分。

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3分。

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

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因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而受到处理处罚的,扣2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证据,并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5分;95分>A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5分>BBB≥80分;80分>BB≥75分;75分>B≥70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70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

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第二十五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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