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东升: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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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庇古税、科斯定理探讨我国治理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

从庇古税、科斯定理探讨我国治理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

从庇古税、科斯定理探讨我国治理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作者:李彬来源:《财税月刊》2015年第10期摘要 2013年开始全国雾霾肆虐,严重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指数。

这要求我们加快环境保护立法,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本文就我国现存环境污染治理手段上存在的弊端,从庇古税和科斯定理的角度出发并借鉴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探讨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

关键词庇古税;科斯定理;环境保护税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应“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税务总局税科所副所长靳东升说,环境保护税立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根据不同领域分类试点推进,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一、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的效率损失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效应,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这种外部成本不仅会对消费者带来损害,同时也会对其他生产者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建筑工地的扬尘、煤炭燃烧、工业喷涂等引发了严重的雾霾天气,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人们抵抗需要购置防护物品、需支付治疗由雾霾天气引发的疾病的费用,政府需要因治理雾霾需要支付管理成本等。

二、环境经济手段的优化选择OECD(1994)环境经济手段可以定义为:“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手段”。

经济手段和管制手段的组合,是一种更有效的组合。

1.庇古税(Pigouvain Tax)。

实施庇古税有两种可行的办法:①向每一单位产品征收一个给定的税额,这税额根据边际外部成本的价值来制定;②直接向外部成本本身征税。

2.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1]。

中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中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这种税率制度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

另外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二)现行消费税制度的调整力度不够,对热点消费的支持不够消费税自1994年正式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十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规 定缴 纳资源税和 资源补偿 费” 。 资源 税是为调 节资源级 差收入 并体 现国 有资源 有偿使 用 而 征收的税种。资源 税收入计入地 方财政预算 。资源税的应纳 税额 , 按 照从价定 率或者 从量定额 的办法 , 分 别以应 税产 品的
的性 质 , 也具有 “ 资源 补偿 费” 的性 质 , 使资源 税不再 是单 纯的 调节级 差收 入 ,同时具有根据 资源的所有权征收 的补偿收 入。 而且 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从价 征收 , 而部分 资源 税的征收也 为从价征收 , 在 征收 的方式上也 存在重 复征收 的问题 , 只是征 收 部门不同 。如果税务局将 资源税全部改 为从价计征 , 前述两 种税 、 费重复征收的问题将愈加突出。
三、 深 化 矿 产 资 源 税 费 制 度 改 革 的 设 想
根据我 国现行矿 产资源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只有 申请 人所 申请 的探 矿权或采矿权 系国家 勘查出 资并探 明的矿产地 , 才收 取矿 业权价款 。在 国家未进 行过 勘查 , 或勘查 后未形成矿 产地 的, 则国家不收取矿业权价款 。在此情况下 , 对于地表露头矿或 勘查上风险较低或基本 无风险的矿产 资源 , 即使 蕴藏着极 大的 价值 , 国家 也不能收 取矿业 权价款 , 这将 导致 国家将 巨大 的利
——I r 0 心 磊 财 经 论 坛
【 摘 要】完善矿产 资源税 费制度对 于维护矿产 资源所有者
权益、 保 障 矿 山 企 业 和 矿 产 资 源 原 产 地 政 府及 居 民 的 经 济利 益 、
《 关于进 一步规 范矿业权 出让管理的通知》 规 定对矿 产资源进行 分 类管理 , 根据 该通知 , 对 于《 矿产资源 勘查开 采分 类 目录 》 规 定的第二 类矿产 , 无论 国家是 否进 行过勘 查投 入 , 均直接 以招 拍挂 方式出让 ; 对于《 矿 产资源勘查开 采分 类 目录》 规定的 第三 类矿 产 , 不再投探矿权 , 直接 以招拍挂方式 出让采矿权 。这 就产 生了 国家 对未进行 过勘查投 入的矿 业权 收取矿 业权价款 的情 形。按照 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 、 规章 、 规 范性文件 , 矿 业权招 拍挂 以及 协议 出让 过程 中 , 不论 是否存 在 国家 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 价款 。并且 , 原为 无偿取得矿业 权而 申请 延续 的 , 也要收取矿业权价款 。此外 , 不需要国家出资勘查 探明矿 产地的 砂石粘土 类矿产在 出让 采矿权 也要交 纳采矿 权 价款 。这 种做 法与我 国现行《 矿产资源法》 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 定并不相符 。

基层反映: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较多问题

基层反映: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较多问题

基层反映: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较多问题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较多问题近年来,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革命发展的背景、问题的具体表现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首先,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的背景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资源供给量却受限制。

传统的资源税征收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需要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其一,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在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资源分配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存在一定的固有利益,抵制改革的力量较大。

这就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政策,保证资源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让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其二,改革过程中的实施难题。

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涉及广泛的领域,需要形成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

然而,资源税改革牵涉到各个部门、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各方面面临的利益纠纷问题也较为复杂。

加之改革所需的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撑也不充分,因此,改革面临实施难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既需要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还需要积极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进来,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其三,改革过程中的监管问题。

资源税改革涉及到各个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管理问题,需要有完备的监管体系。

然而,目前我国税务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资源税的征收。

这就需要加强相应的监管力度,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确保资源税的有效征收。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政府需要明确改革目标和方向,形成统一的政策法规。

政府在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应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并形成统一的政策法规。

靳东升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x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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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东升: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时间:2011年09月16日09时12分来源:《税务研究》作者:字号:『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我要评论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

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

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

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完善工作。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

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介绍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收制度,对于维持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革。

本文将探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取向。

问题一:税负不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系统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制度,在收入超过一定额度后,税率逐渐增加。

然而,这个设定不合理的累进税率制度导致高收入群体的税负过重,而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相对较轻。

这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了税收制度的公信力。

问题二:缺乏激励效应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充分激励个人通过努力工作提高自己的收入。

税率过高,导致劳动收入的增长与税负上升不成正比。

这种情况下,个人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追求更高的收入,从而限制了经济发展的潜力。

问题三:税收缴纳难度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征收难度大的问题。

一方面,征税基数计算复杂,个人很难准确估算自己的个人所得,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税款。

另一方面,税源难以监管,很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自由职业者存在着逃税行为。

改革取向一:调整税率结构为了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我国可以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具体而言,可以适当降低高收入群体的税率,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税率。

这样,可以实现税收的公平和平衡,缩小收入差距。

改革取向二:建立差别化税制为了提供更好的激励效应,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和贡献度,设定不同的税率和起征点。

这样,可以更好地激励个人努力工作和创造更高的收入水平。

改革取向三:简化税收征管为了解决税收缴纳难题,我国可以采取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例如,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收征申报系统,提高征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并加强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自由职业者的监管力度,减少逃税行为。

结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税负不公平、缺乏激励效应和税收缴纳难度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建立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并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问题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并支持资源开发利用而实行的税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1. 资源税应收尽未尽在我国的资源税制度中,政府通常对资源开发者征收一定金额的资源税以获取部分资源价值。

然而,在现实中,资源税的收取存在很大的空间,导致政府收到的资源税远低于实际价值。

一方面,这使得政府失去了一定的税收;另一方面,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剧了自然环境的破坏。

2. 资源税征收标准不规范在我国,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资源往往对应着不同的资源税征收标准。

这种差异化资源税征收制度会导致同等规模的企业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源利用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在大量的资源开发利用中容易带来不公平的竞争问题。

3. 资源税分配方式不统一我国资源税分配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但分配方式并不统一。

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太多的资源而被分配整个税收用于中央的财政后,导致这些地方难以支持本地区的资源开发;而一些资源富集地区由于获取了大量的资源税收,导致其它基建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不足。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我国需要在资源税费制度中加入以下完善对策:1. 調高資源稅稅費率扩大资源税征收空间,调高资源税费率,通过遏制过度开发利用资源现象的同时,也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稅收。

2. 規範資源稅征收標准通过统一规范的征收标准,保障各地企业进行资源利用的成本一致,避免资源供需失衡和整个资源循环利用的浪费。

3. 建立資源稅分配機制建立更完善的资源税分配机制,确保不同类型的资源税分配规范,合理分配各地区的税收财政;同时使用资源税来促进各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结束语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税制之一,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如何完善和优化资源税费制度,使其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需求,保障公平公正并促进可持续性发展,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1.资源税费制度的理论基础1.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纳税对象的税种,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的对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向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的一种税。

广义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我国目前资源税中的资源主要是指矿产资源。

资源税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

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绝对地租。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察赋的差异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级差地租。

我国的资源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开征的一个税种。

税制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将盐税纳入其中,但尚未将所有自然资源列为纳税对象。

在我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我国资源税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

其中“普遍征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所有境内应税资源品都要征收资源税,二是所有应税资源品的开采或生产者都要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的含义是指由资源察赋、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来进行调节。

从征收原则来看,我国资源税既包含绝对地租,又包含级差地租。

1.2我国资源税制度的发展演变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无偿开采制度”;198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有偿开采制度”的开端;1984年10月,我国开始按照从利润计征的方式开征资源税;1986年,资源税改为从量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进一步确立了我国资源有偿取得、使用以及税费并存的制度;1998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04年以来,我国陆续调整了部分资源的税额标准,取消了部分资源的优惠政策与减征政策,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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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东升: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时间:2011年09月16日09时12分来源:《税务研究》作者:字号:『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我要评论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

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

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

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完善工作。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

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

1994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

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

①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整,这些调整说明中国政府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

尤其是2007年之后,对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

(二)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特点资源税总体的征收原则可概括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与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税类相比,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

从广义上讲,人力、物力、财力都是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

中国现行资源税只对完全商品化的矿产品和盐征税。

而矿产品和盐又限于这些产品开采阶段的自然产品,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目前在中国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上述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的资源税,都具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特性,在理论上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源税类。

其主要区别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只是对单一的土地征税,而资源税课征的自然资源品种相对要广泛得多。

2.兼具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

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因而兼有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3.从量定额征税。

现行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从量定额征收,而不是像多数税种那样从价定率征收。

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征纳成本低的优点,但也有调整不及时带来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价格弹性的缺陷。

4.实行差别税额,分档进行调节。

现行资源税基本上是根据资源开采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等)的优劣并适当兼顾企业负担能力而确定差别税额的,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和劳务税一般只是一个产品或若干产品(行业)适用一个税率,而资源税对同一个应税产品可按不同开采者的资源状况设计几个甚至更多档次的税率,这是资源税最显著的一个特征。

资源税既可以横向调节不同产品之间的级差收入(如目前原煤的最高单位税额低于原油的最低单位税额),又可以纵向调节同一产品内部的级差收入(如原油的资源税率按不同条件的采油企业从每吨8元到30元不等)。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与新时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仍有距离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

一般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

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获得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

中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

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

通过资源税调整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固然很重要,但单纯的级差征税性质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体现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体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是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

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二)资源征税范围较狭窄,调控作用难以发挥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六种应税矿产品和盐。

征税范围狭窄必然会带来以下弊端:一是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

二是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

三是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有待改进1994年税制改革,资源税沿袭了原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税方法。

仅从征管的角度看,按销量征税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是从资源税的征税目的看则是不可取的。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

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据统计,1994-2008年,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平均年收入为109.27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7%,大大低于同期全部税收收入17.83%的增长幅度。

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

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

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国家先后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6%。

即便如此,2008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只有0.52%,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目前资源税的税额是按照1994年资源品目制定的,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这是出于当时资源开采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的考虑。

之后,随着各类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尽管国家调整了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但税负水平不仅没有同比上升,反而日益下降。

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资源税税负过轻甚至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并不在乎这个税收负担,导致在无休止的掠夺性开采中,尽管资源开采企业收益不断上升,但是资源利用率低下,资源浪费也达到惊人的程度。

过低的资源税收入也导致我国迟迟无法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落后地区提供低价的资源,发达地区消耗廉价资源的现状还进一步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

(五)资源税减免政策较多,调节作用衰退从财政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是以政府直接放弃和让渡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导致地方政府收入中规范性的税收减少。

从市场角度看,一些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其他纳税人遭受的税收歧视,不利于公平竞争。

从适用地区看,目前资源税优惠中存在地域性减免政策,例如,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自2007年2月1日起,将北方海盐资源税由每吨20元暂减按15元征收;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根据其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可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对本省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

这类减免政策显然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征税对象看,现行资源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利用不同资源品而制定优惠政策,例如,井矿盐、湖盐资源税从2007年2月1日起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10元,液体盐每吨由3元暂减为2元;冶金矿山(包括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所属的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缴纳;这种减免政策不利于经营不同品种的同行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资源配置看,资源税减免最终使得资源配置向那些在开发利用中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和资源品转移。

从国家资源基础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政策将对资源开采者产生暗示作用,有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之嫌,不利于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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