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犯罪取消死刑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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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

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

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在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被取消。

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将减至55个。

此次被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它们有哪些共性?《新法制报》邀请诸多法律界专家和政法界人士为你一一解析。

点评专家王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颜三忠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刘晓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潜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刘莉芬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熊红文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吴卫兵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肖礼光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松海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山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盗窃非暴力性犯罪免死是必然刑法条文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案例1:许霆盗取17.5万元终审获刑5年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许霆潜逃1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4月9日,许霆提起上诉。

5月22日,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2:干扰器阻碍遥控锁车盗得50万元2010年2月9日11时许,仲小明、曾华经预谋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路口一银行处,见一男子驾驶一辆宝马X5型越野车至此。

浅析盗墓是否该废除死刑

浅析盗墓是否该废除死刑

浅析盗墓是否该废除死刑[摘要]之所以要选择这样的一个题目是因为前期日子听到了这样的一个消息:相关的部门正在考虑发掘武则天的乾陵。

而这座乾陵是历史上现存的少数几个未被盗墓贼“光顾”的陵墓。

[关键词]权益;道德;盗墓2010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对于盗墓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学术界是争论不断,在此,笔者也想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严格的是,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盗墓罪,我们所说的盗墓准确的说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刑法》的第三百二十八条,这条法律刑罚原本最高到死刑。

我认为这一方面是继承了中国古代对盗墓的处罚,另一方面它也符合老百姓对这一行为的道德准则。

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能够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

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

因此,我国自古对盗墓者,这些不尊重自己的祖先的十恶不赦之徒,惩罚都很严厉,包括“斩立决”。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时就已经出现了,到北魏文成帝时期,盗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之后的唐、明、清,对盗墓的刑罚也是越来越严厉,内容也备极详密。

而在民间,千百年来,盗墓是被认为是一追不道德的行为,对此民众大多表示反感与谴责。

从古到今,盗墓者除了少数分子之外,大多以取财为目的,这与古代陵墓中陪葬品众多有关,所以才有那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

我们再说回武则天,她的墓之所以没有被盗,不是因为盗墓者心善,完全是因为墓室坚固,当初黄巢动用过万的工人耗时一年半的时间也没有打开她的陵墓。

而五代时期的温韬,也是因为迷信,所以才没有对乾陵动手,武则天这才“逃过一劫”。

2010年我们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方式取消了盗墓的死刑,有人说,这是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而且它的社会危害性与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权等相比较要低得多,小得多,立法上对其设置死刑明显有失罪刑均衡。

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百二 十九条规定 的抢夺 、 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 自出卖 、 转让 国
收稿 日期 :0 6 0 — 4 20—30
物尚可估价的话 , 生命是无价 的, 即使如许 多考古学人 、 文物
作者 简介 : 张琦 ( 9 2 18 一 ) 女 , , 河南郑 州人 , 吉林 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 究生。
关键 词 : 物犯 罪 ; 文 死刑 ; 暴力性 犯 罪 非
中图分类 号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7 95 (06 306— 3 10— 0X20) -04 0 0
有档案罪 . 尽管立法者将其 归入 “ 妨碍文物管理罪 ” 一节 , 但 这种做法是否恰 当仍有待商榷 ,因此不把其 作为文物犯罪看 待 ) 在这 l 个 罪名 中有 4个 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 。 1 它们是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 文物罪 .第二百六 十 四条规定 的盗窃罪 ( 盗窃珍 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第三百二十 .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盗窃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第 三百二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 的盗掘古人类化石 、 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② 与重大历史事件 、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
重要纪念意义、 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 、 实 物、 代表性建筑 ;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 、 工艺美 术品 ;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 的文献资料 以及具有 历史 、 艺术 、 科学价 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 、 各民族社会制 度、 社会生产 、 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二 、 文 物 犯 罪 适用 死 刑 必要 性 的 反 思 对 对 文物 犯 罪 是 否需 要 适 用 死 刑 ,笔者 认 为 基 于 下述 理 由 答 案是 否定 的。 ( ) 一 从刑 罚的 根 据 来看 , 文物 犯 罪 不应 适 用 死刑 对

死刑的理性思考

死刑的理性思考

死刑的理性思考摘要:人类刑罚史的演进基本遵循以生命刑与身体刑为主,到以自由刑为主,再到以财产刑和社区矫正刑为主的路线。

①在古代,无论中外,死刑都一直被作为一种常规刑罚武器来使用。

1764年,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对死刑的滥用提出强烈的批评,成为呼吁废除死刑的第一人。

从那以后,死刑的存废之争持续不断。

二战以后,随着人道主义及其所蕴含的人权的发展,死刑迅速减少,朝着废除的道路迈进。

我认为中国也应随世界潮流,尽快废除死刑。

一、世界废除死刑的动态及启示近代废除死刑的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所孕育的人道主义观念。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

”②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里,围绕死刑的存废之争一浪高过一浪。

然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公布的报告《远离死刑—国家实践中的教训》截止2012年,在联合国的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50个国家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

③“刑罚的目的在于矫正犯罪人而不是将其一杀了之,那么我们就不能赋予任何死刑以合法性”西班牙在回答联合国第五次关于死刑问题的调查问卷时如是说道。

随着制度的不断创新,已经可以不再依赖死刑来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

当今世界,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要好于那些废除死刑或者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

人类也可以通过文化引导,观念塑造,公正司法和对被害人的安抚等,摆脱“以牙还牙”“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

纵观全球,废除死刑的路径无非三种。

一是宪法路径,不少国家都通过修改宪法、宪法解释和适用宪法来实现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政策目标。

二是刑法路径,即通过修改刑法典来取消部分或全部死刑罪名。

三是司法路径,就是考虑在不变动法条的情况下,在司法中逐渐缩小某些死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使之慢慢成为死亡条款。

死刑存废评议

死刑存废评议

死刑存废评议摘要: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

但其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真正引起死刑存废之争的是刑事古典学派代表贝卡里亚。

自从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理论以来,死刑的存废争议便一直存在,每当有学者提出废除死刑时,便会引起一次次的讨论热潮。

我认为死刑最终是会被废除,这符合人类文明的大潮流。

但对于当今中国来说,死刑还是必须存在。

死刑是一把双刃剑,对于这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会发挥其最大功用,用之不当,则会引起公愤。

因此,我认为应当严格规范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罪名,规范死刑适用程序,合理控制民意对死刑的影响。

关键词;杜培武案药家鑫案死刑的利弊民意规范死刑适用一、杜培武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1999年2月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终利终身。

1999年10 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7月6日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在案件审理期间,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当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于是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喊道:”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二、药家鑫案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

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后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死刑何时消亡

死刑何时消亡

“ 从客观 的角度看 , 任何判 决都有
错 误 ,死 刑 也 会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造 成 不
为 此 ,这 次 的 刑 法 修 正 案 在 减 少
面舞都能被处以死刑 , 些在当时 都被 这
认为是公平 、 公正 的。现在却没有人再 认为这是合理的 , 这便是人们法治观念 的进步 。同理 , 现在人们认 为死刑是一 种合理的手段 , 而随着经 济 、 文化 、 法治
意 识 的 进 步 , 刑 最 终 会 消亡 。 死
方法罪 , 从新 中国成立后 , 就没有执
行过一 次。 此外 ,有些 死刑罪名 的设立还 用来惩罚偷 税 、逃税和骗税的虚开
涉及到违宪的问题 。 曲新久说 , 比如 :
义, 但是用杀人 的方式实现正义 , 是
1 4 记 者观 察>9月 <下 >
不是 真 的正 义呢?人 的生命 是最宝 贵
“ 国现 在有 6 中 8个死 刑罪名 , 罪名 涉及 的范 围包 括经济 犯罪 、 财
产犯 罪 、 务犯罪 、 害 国家安全 、 职 危
. 减 少 是 一 个 大 的 趋 势 。 北 京 中银 律 ” 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说 ,欧洲 已经 全部废除 了死刑 ,美 国近一半 的州 i 也已经废除了死刑 。 据统计 , 现在世 界上 完全废 除死刑 的 国家有 9 O多 个, 虽然保 留了死刑 、 是 l 但 0年 以 上一个死 刑也没有执行过的 国家有
曲新 久 说 ,联 合 国 认 为 宣 判 死
刑的前提 ,必 须是 蓄意的并且结果 实际造 成人死 亡 的才 能判 为死刑 , ; 但是联合 国的总体 态度还是认为死 j 刑 是 一 种 落后 的 、 文 明 的 刑罚 。 不
“ 刑 在 现 有 阶 段 看 是 一 种 正 死

盗墓死刑之辩

盗墓死刑之辩

盗墓死刑之辩
梁利华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在盗墓犯罪的去死刑化问题上,刑法学界与文物派已经发生了分歧,一方致力于执法的人性化,另…方则坚持死刑的震慑作用。

立法,:睁何去何从【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梁利华
【作者单位】《方圆法治》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死刑案件刑事和解——法治与反法治之辩 [J], 王满生
2.对"盗墓"文学母题的重构——论网络盗墓小说《盗墓笔记》 [J], 刘嘉任
3.秋审与死刑复核——对生命公正的古今之辩 [J], 郎正午
4.从盗墓者的行规引发的伦理学思考——由河西汉唐砖室墓看盗墓遗风 [J], 蔺海鲲; 岳丽霞
5.民国时期北平第一盗墓案
——东陵盗墓案再探微 [J], 王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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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公约角度看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从人权公约角度看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是 限制实 施死刑 。本 号议 定 书要求 各 个成 员 国必须在 战 时或 “ 近战争 的 逼
正 式结 束 以后 。而且 ,国 内立法 机关 必 须提供 寻求 大赦 、特 赦或 减刑 的可 能 性和 与之相 应 的程序 。本 条还 规定
了对 于 十八岁 以下 的人所 犯 的罪 不得
状态 ”下 限制死 刑 的实施 。 《 欧洲 人
律文 件 ,虽然 并未 明文规 定缔 约 国必 须废 除死 刑 ,但是要 求缔 约 国不得 援 引公 约 的任何 部分来 推迟 或 阻止死 刑
的废 除 。而且该 公约 包含 了两 项任 择
享有生命 、 自由和人身安全 。 ”虽然该 公约是 由联 合 国大会 通过 的并不 具有 强制性 的 国际公 约 ,但 它为 限制 死刑 及 联合 国人权 公 约 忪 民权 利和政 治 权利 国际公 》奠定 了基础。 ( ) 《 民权利 与政 治权 利 国际 - 公
( 上接第 6 O页 )间 隔地 反 复 出 现 ,恰
忍 的执 行死 刑的过 程 ,笔者认 为也 是 色彩 经常发 生变异 ,比如 ,用语 意重 或范 围大 的词语来 描述 或称说 一般 的 事 物 ,即 通 常 所说 的 “ 词 轻 用 ” 重 、
( 责任编辑
马志娟 )
切地 表达 了人物 复杂 的内心 感受 ,同 时也加强了小说语言 的节奏感。 ( 二)形容词变异为动词
际公 约》 和 《 洲人权 公 约关于 废 除 欧 死刑 的第 六议定 书》 《 、 <美洲人 权公
约 >旨在 废 除死 刑 的 议 定 书》 以及
忪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第二任 择 议定 书》 以限 制死刑 和废 除死 刑为
宗 旨 ,并取 得 了积 极 的成 效 ,欧 洲现 在 已经 几乎 实现 了无死 刑 。对 于 中 国 来说 ,2 1 年 2月 2 01 5日通过的刑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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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犯罪取消死刑的异议摘要:2011年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以及走私普通货物/贵金属/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文物罪、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虚开/伪造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笔者对于将盗窃罪(盗窃珍贵文物)、走私文物罪、盗掘古墓葬罪等以文物为犯罪客体的犯罪归类为经济犯罪的做法不敢苟同,并认为应当保留死刑作为对文物犯罪的最高刑罚关键词:文物犯罪/经济犯罪/死刑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国的死刑罪名从68个减至55个,被废除死刑的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说,“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以更好地起到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1)。

”走私文物罪、盗掘古墓葬罪等文物犯罪是否应该归类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是否有必要保留死刑来作为对文物犯罪的威慑,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文物犯罪的危害后果不能以金钱衡量实施盗掘古墓葬或古文化遗址、盗窃博物馆馆藏文物、走私珍贵文物等文物犯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观犯罪动机虽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然而其所侵害的法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其行为给国家、给人民造成的损失,却是不能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的盗窃罪等真正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那样,用金钱来衡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将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列入本法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是列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吴邦国委员长将其归类为“经济类非暴力犯罪”是不准确的。

走私文物罪虽然归入了我国刑法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但笔者认为这似乎并不十分妥当。

与走私文物罪同样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的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被归入刑法第六章的,走私文物罪虽然理论上同时还侵害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监管秩序,但在实践中,走私进口外国文物、偷逃文物进口关税的犯罪行为几乎不曾出现过,而走私出口我国文物的行为,很显然主要侵犯的是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

因此,笔者认为,走私文物罪似应归入我国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妥。

清代著名学者龚自珍在研究春秋战国历史的时候,从中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其中最重要一条就是“欲灭人之国,必先灭其史”(2)。

当代作家余秋雨也把敦煌莫高窟的古代佛经抄本和佛像雕塑被大量倒卖到官僚豪强手中、被走私出口到西方国家称为“巨大的民族悲剧”“一个古老民族的伤口在滴血”(3)。

语言和历史,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的两大支柱,一个民族如果丧失了全部的历史记忆,那么离消亡也就不远了。

而维持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文物是必不可少的。

珍贵的文物,其价值不在于像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那样为国家创造GDP、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维系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延续中华民族的民族记忆。

文物价值的体现不在于物质,而在于精神,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衡量文物犯罪情节轻重的标准不是用赤裸裸的金钱计算的涉案金额,而是用涉案文物的件数和保护等级来衡量。

二、我国的文物犯罪暴力化趋势明显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虽然理论上不属于暴力犯罪,然而在我国,盗墓犯罪的暴力化趋势是很明显的。

进入90年代以来,在实施盗墓中遇到文物保护工作者的阻拦时,盗墓贼竟然敢于以暴力殴打考古队员,甚至袭击警察,“盗墓”越来越频繁地转化为“抢墓”。

2010年9月15日凌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考古队队长周立庆和队员郑文在随州东郊保护义地岗古墓群时,被正在实施犯罪的盗墓贼用洛阳铲打成重伤。

同年9月22日晚上,一个盗墓团伙在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实施犯罪,澄城县巡警大队善化中队的4名民警巡逻到这里时发现了盗洞,将1名刚刚钻出盗洞的盗墓贼抓获,并带回中队关押。

不久,20多个盗墓贼挥舞着洛阳铲等器械冲进中队,将巡警打伤,抢走被抓的盗墓贼,导致1名巡警重伤(4)。

2009年破获的湖南“12·29”盗墓大案中,以林细生、刘胜利、龙寿云为首的特大盗墓团伙不仅拥有金属探测器、氧气罐、膨胀炸药和千斤顶等先进的专业盗墓工具,还备有多种冷兵器以备暴力抗法,有的团伙成员甚至还备有自制的枪支弹药(5)。

2010年10月2日晚,甘肃省武威市七里河区八里镇清水营村村民吕某在自家的农田发现盗墓贼留下的盗洞后,准备打手机报警时,遭到十几名犯罪分子的拳打脚踢,身受重伤(6)。

走私文物犯罪的暴力转化趋势虽不如盗掘古墓那么明显,但也不时能见到犯罪分子勾结腐败官员乃至军警人员,闯关偷运文物出境甚至武装掩护走私文物的报道。

在1993年震惊全国的刘农军犯罪集团盗窃开封博物馆案件中,刘农军、刘进等犯罪分子就勾结广州空军驻武汉某部军官舒丹,使用军车将被盗文物运送到武汉某军用机场,再用军用飞机将文物空运到广东佛山,从佛山将文物走私出境到当时尚未回归我国的澳门地区(7)。

案发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远赴澳门,与葡萄牙殖民政府多番交涉,费了多日才将被盗文物追回。

试想,这伙犯罪分子竟然与军方人员勾结,武装掩护走私文物,人身危害性有多大?如果装载在军车上的文物在运往机场的途中被武汉警方截获,涉案军人暴力抗法,那又将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如果这批文物不是被走私到澳门地区,而是被走私到美国、俄罗斯等西方大国,有关部门又有多大的把握能将其追回呢?三、携带凶器盗墓可拟制为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之所以要将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罪行为拟制为最高刑罚为死刑的抢劫罪,是因为犯罪分子先备好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然后再实施抢夺,就是为了能随时为抗拒抓捕而实施伤害他人甚至杀死他人等较之抢夺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从而使得情节轻微的抢夺案转化为闹出人命的伤人案、杀人案的概率非常之大,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同样道理,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走私文物、走私贵金属、走私珍稀动植物、走私淫秽物品等等都是罪不至死,但是武装掩护走私的话,无论走私什么东西都可以判处死刑(而且还要从重量刑)。

这也是因为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有非常大的几率会转化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暴力犯罪,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才会有这么一条法律拟制规定。

由此逻辑出发,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携带凶器盗掘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也应该像携带凶器抢夺一样,拟制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盗墓的犯罪分子,一旦被执法人员或见义勇为的路人撞见,几乎百分之百会使用暴力抗拒民警抓捕、阻止路人报警,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而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按照相关的法律拟制规定是按抢劫罪论处的。

与其等盗墓分子出手伤人、造成人身危害后果之后再用抢劫罪处罚他们,为什么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扼杀他们暴力抗法的念头?身上带着凶器而不使用暴力拒捕,那么花钱置备凶器还有什么意义?用死刑来威慑犯罪分子携带凶器盗墓的行为,虽然不一定能减少盗墓犯罪的发案率,至少应该能使文物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有效地降低情节恶劣的武装盗墓(考古学家李伯谦教授称之为“抢墓”(8))案件的发案率。

四、近年来盗墓犯罪的高发趋势1997年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进行了五次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对文物犯罪的刑事处罚。

我国对文物犯罪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趋于完备,30余年来,随着文物犯罪罪名特别是死刑罪名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逐步确立,一批批触犯刑律的文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1995年山西一次处决10名盗墓分子,使山西省在之后的十几年时间里未发生重大的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9)。

然而,随着近年来判处死刑的文物犯罪案件数量的降低,文物犯罪分子又日渐猖狂。

2010年以来,河北邯郸赵王陵、广西桂林靖江王陵、山西曲沃天马曲村遗址、河北沧州献县汉墓群、青海都兰热水墓群、陕西咸阳唐建陵、青海玉树达那寺、陕西西安明惠王墓、湖北随州擂鼓墩古墓群、江苏徐州汉楚王墓群、湖北枝江青山墓群、陕西西安秦东陵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先后发生盗掘古墓葬、盗窃石刻文物案件,犯罪分子在严打态势下,公然侵害帝王陵墓、重要遗址和墓葬群,田野文物安全形势严峻(10)。

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先后发生11起多达20座古墓葬遭到盗掘的恶性犯罪案件(即前文所述的林细生、刘胜利、龙寿云特大盗墓团伙案),严重破坏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

2009年12月,全国9省区开展“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在半年中,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540多起,其中仅盗掘古墓葬案件就有近400起。

一些电视与平面媒体开设的鉴宝栏目刺激了文物收藏投资热的升温,也因而助长了盗墓犯罪的“市场需求”的增长。

市面上和网络上出现的盗墓题材的冒险小说,也令一些缺乏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控力的青少年走上了挖坟掘墓的犯罪道路。

另外,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仍存漏洞,未能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导致文物黑市甚至古玩旧货市场成为滋养文物犯罪的温床。

五、对文物犯罪的立法建议如上文所述,文物犯罪不仅就所侵犯的法益而言不能定性为经济犯罪,而且盗掘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等文物犯罪也越来越具有强烈的暴力化趋势,将这些犯罪说成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是不妥当的。

盗墓犯罪分子频频以暴力抗拒执法,对文物保护人员、对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笔者建议,今后的刑法修正案即便不直接恢复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死刑,至少也应该折中一下,像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一样,将携带凶器盗墓拟制为抢劫罪,用死刑的威慑力来遏制盗墓分子的暴力抗法,保护文物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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