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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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渝人社办〔2023〕187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1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4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开展培训。

鼓励事业单位组织非编人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公共科目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内容;专业科目主要包括所聘岗位需要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含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时要求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管理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50学时,工勤技能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30学时。

四、培训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五、学时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岗培训后,应提供当年度真实有效的学习记录,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认定培训学时。

参加线下培训的,可按每天8学时、每半天4学时的标准认定培训学时。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渝经组干[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渝经组干〔2008〕22号)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经委党组会集体研究,现就我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休假时间及待遇1.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分别为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3条的(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按照渝人发〔2008〕61号文件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

为此,我委将这部分名额按分管委领导所分管处室的人数比例进行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由分管主任审批,并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交组织干部处(人事处)备案,每年末统计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工资报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渝人社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46号)精神,现就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含参照公务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以下同)岗位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人员统计工作为了摸清全市现有机关工勤人员情况,为人员岗位核定奠定良好基础,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现有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和聘用情况统计工作,并分别按照市级机关、区县级机关和乡镇机关填报《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统计表》(附件1)。

二、认真做好岗位核定工作按照规定,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市级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2%、8%、40%控制;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工勤人员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10%、40%控制;乡镇机关工勤人员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50%控制。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区县人力社保局集中管理使用;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工勤人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市级机关集中管理使用。

三、认真做好聘任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数,依据岗位聘任的资格和条件,稳妥组织实施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工作。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渝人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保贯彻落实(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

(二)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三)建立工作制度。

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四)完善配套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已于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所称的“职工”为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

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四、参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则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事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批所需材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审批表》一式四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一份。

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人事工资通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9日印制渝人发〔2007〕50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和对象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中,当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正式工作人员(含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用的人员)。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相关政策㈠不纳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范围的人员1、按年度考核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等次,或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2、当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㈡变动岗位(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1、在相同岗位序列变动岗位(含一年中2次及以上变动岗位的)人员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第二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三年1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和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二年1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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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

(渝人社发〔2017〕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计划落实年休假制度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
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

同时,单位应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事假和病假的请销假制度,以及工作岗位AB角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

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月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假不抵扣年休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六)因工作性质特殊未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休息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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