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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以个人隐私保护为主题的征文范文5篇

2023以个人隐私保护为主题的征文范文5篇

2023以个人隐私保护为主题的征文范文5篇范文一: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个人隐私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这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个人隐私保护对于维护个人权利和尊严,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个人隐私保护是个体权利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信息、通讯记录、行踪等。

保护个人隐私是保护个体的权益,使个人能够自由地控制自己的信息和生活,免受不必要的干扰和侵犯。

其次,个人隐私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一个社会中,如果个人的隐私得不到保护,人们会对社会缺乏信任感,社会秩序可能会受到破坏。

而个人隐私保护能够促进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合法使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个人隐私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意识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手段,确保个人隐私得到切实保护。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个人隐私保护环境。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

只有保护好个人隐私,才能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范文二: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密码安全: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避免被他人恶意盗取个人信息。

2. 注意信息分享:谨慎选择个人信息的分享对象,避免将敏感信息随意公开。

3. 定期检查隐私设置:检查社交媒体和在线账户的隐私设置,确保个人信息仅对需要知道的人可见。

4. 关注应用权限:应用程序可能要求访问个人信息,需要谨慎审查权限,并只给予必要的访问权限。

5. 研究网络安全知识:提高自己对网络安全的认知,研究如何防范个人信息被盗取和滥用。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范文三:法律保障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中应得到明确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范文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范文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使用日益频繁,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大数据技术为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价值,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确保其安全、合法地被使用,已成为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征与挑战1. 个人信息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海量性、多样性、可分析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更容易被收集、分析和利用。

2. 挑战: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标准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 维护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2. 促进社会和谐:个人信息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信任危机,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推动经济发展: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可以鼓励数据的有效利用和合理流通,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四、国内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及比较1. 国内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国外现状: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实践经验,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3. 比较:虽然国内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但由于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具体实施上存在一定差异。

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需求。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使用。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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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

因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

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他人的隐私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

第二,决定权。

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

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乃至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

这些信息不仅关系到个人的隐私权,还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重要利益。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个人同意或符合法定事由。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以其他方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超出必要的限度。

2. 个人信息储存与传输的安全保障对个人信息的储存和传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加密技术、身份验证等,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泄露。

此外,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与救济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益。

当个人发现其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信息,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当个人在维权过程中遭遇阻碍时,可以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四、国内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与比较目前,各国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做法各有不同。

如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不仅确立了数据主体的权益和责任,还明确了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循的义务和规则。

相比之下,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虽然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论文(五篇材料)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论文(五篇材料)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论文(五篇材料)第一篇: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论文现代社会,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信息的流动突破了时间、空间及数量的限制,由于当前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具体怎样通过完善相关刑法规范为个人信息提供更好的保护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刑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如规范法律语言、统一法律规定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等。

现代社会,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信息的流动突破了时间、空间及数量的限制,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保护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997年《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规定,随着现代技术对隐私的侵犯及人们对敏感信息保护的强烈要求,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在第177条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规定将进行信用卡信息买卖的行为规定为刑法调整的行为,对运用网络进行此种活动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这一规定无法结束日益严重的其他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随着办公自动化之发展,网络已经进入了各银行、邮局或政府机关等部门,尤其是公权力部门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缺少法律禁性规定,买卖个人信息的活动十分猖獗,对公民的私生活安宁,甚至财产、人身带来巨大威胁。

鉴于此,2009年出台了《刑法第七修正案》。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七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日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现行法律体系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1. 维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权益,如不加以保护,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给个人带来不良影响。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加强行政法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个人信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而有效的行政法保护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前提。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行法律体系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的规范,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部门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

3. 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五、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的规范,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作文范文

《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作文范文

《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作文范文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信息安全则是保障个人隐私的重要前提。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提出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建议。

首先,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个人隐私涉及到个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通信内容、经济状况等等。

泄露个人隐私可能导致身份被盗用、个人声誉受损、财产损失等。

因此,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的权益保护,也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个人的信息安全对于企业、组织以及国家来说也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如何保障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信息安全的泄露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窃取、国家机密被曝光等。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也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要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

这包括妥善保管个人文件和通信内容,避免随意将个人信息发布在社交网络上,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

其次,我们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的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政府应加强监管,打击盗窃、泄露个人隐私和信息的犯罪行为。

同时,企业和组织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泄露等。

此外,技术手段也是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加密技术、防火墙等安全工具可以有效地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同时,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应注意网络安全,如避免点击不明链接、谨慎下载附件等,以防个人信息被恶意软件获取。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是我们社会中的重要议题,保护好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我们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手段,共同努力保护好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贡献。

《2024年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范文

《2024年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范文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人格尊严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从宪法角度审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首先,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内容,宪法对此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如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尽管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其次,部分企业和机构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此外,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滥用职权、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3. 提高安全技术: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身份验证等,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4. 增强公民意识:加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5.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五、结论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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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论文隐私权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建构摘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具体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则因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传统而异,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综合立法模式。

基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应采取综合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纲领性地位, 同时以单行法的形式对不同权利主体和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保护模式20世纪 60年代以来,以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互联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通过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处理, 信息总量呈现爆炸式的增长态势, 各种信息可以以多极化的方式传递,造成权利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降低。

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处于几乎失范的状态, “人肉搜索” 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屡屡发生。

本文拟对发达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模式进行比较研究,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及具体制度构建进行探讨, 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相关实践的发展。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及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信息” (information 一词源自拉丁文“informatio”, 《辞海》将其定义为“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 泛指消息和信号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①个人信息是指具备内容的可识别性和主体的特定性等特征, “据此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②。

世界各国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称谓不同,如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个人隐私 (persona l privacy”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 o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individuals”。

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有 200多个条文,分散在 37部法律、 15部司法解释、 124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概言之,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状况是:主要通过在《护照法》、《居民身份证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单行法中设置专门条款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 相关规定极为分散、不成体系;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段上,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规范或信息持有人、控制人的单方承诺, 由于掌握个人信息的行业如金融、电信、房地产等行业目前还没有稳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所以个人信息管理与保护的具体格局和模式尚未形成。

有学者认为, 我国应采用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 将有关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收集、使用、存储、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规范。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 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笔者认为, 我国应借鉴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的美国和欧洲国家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 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制, 理性地选择和建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和具体制度。

二、美国和欧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评析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是普通法系国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的杰出代表, 其核心内容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基于政府秉承国家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欧陆诸国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态度是信赖而非防范, 因此,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了以国家立法为主导的模式, 主要通过综合立法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这是一种与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截然不同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第一,通过双层次、综合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由于欧盟本身组织结构的特殊性, 其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要经过两个层面:首先,由欧盟发布“指令” ,为各成员国制定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提供依据; 其次, 欧盟成员国将欧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作为制定和实施内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 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数据安全进行法律保护。

早在欧盟成立之前,作为其前身的欧洲共同体就公布了包括《欧洲人权公约》(1968年、《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国界流动的准则:理事会建议》(1980年以及《欧洲系列条约第 108号条约: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 (1981年等条约,对个人信息保护给予了关注。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生效后,欧盟作为一个联合欧洲 12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实体组织,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公民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性文件来加强对个人数据合理使用的规范, 《数据保护指令》 (1995年、《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 (1995年、《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递个人数据的保护指令》 (1999年、《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 (2002年等一系列条约或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起到了宏观指导作用。

在欧盟的统一指令框架下, 欧盟各成员国纷纷根据指令的内容和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如德国的《通信法案》 (1996年、《多媒体法》 (1997年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 (2002年 , 英国的《数据保护法》 (1998年、《电子通信法》 (2000年 ,法国的《菲勒修正案》 (1996年等。

第二,欧盟的个人信息综合立法规制模式更加关注对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

欧洲国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对其个人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即信息自决权是决定公民个人的公众形象的主要因素。

受传统国家主义理念的影响,欧盟成员国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较少, 主要通过国家综合立法来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措施。

欧盟的双层次、综合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详尽、具体,但这种保护模式也有缺点,如欧盟本身对于违犯其相关规定的行为无力进行处罚, 因为欧盟委员会等机构缺乏执行能力, 其对于违犯数据保护法律的行为需要依赖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来进行制裁, 而欧盟成员国内部对此类行为的监督又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

三、建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与制度(一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综合上述美国和欧洲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优点, 我国宜采用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综合立法占主导地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

这种保护模式要求:第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 在其中规定国家、公共团体和私营组织有关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制定完善的法律措施来界定信息自由流动的底线, 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使用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二, 制定相关单行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辅助立法, 在其中设定行业自律性规范或要求个人信息控制人作出单方承诺,在整个社会中倡导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理念保持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坚持的重要理念。

保护个人信息的健康、有序流动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还能推动个人最终实现自我价值。

只有在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技巧才有可能达到极致,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着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技术水平。

在这样的情势下, 我国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理念应当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化, 在经济发展占上风的时候,应当强调信息合理流动的重要性,反之,则强调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在法治国家和信息化社会中,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 即所有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由信息持有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权利主体的合法授权后进行; 二是合理性原则, 即列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善良风俗和人类基本的道德价值, 否则不能成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象; 三是必要性原则, 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阻碍人们之间正常的信息交流,这是个人信息获得保护的限制性条件。

(四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思路是:第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确立该法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中的纲领性地位,在其中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方针、国家及公共团体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基本内容。

第二, 针对不同的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进行单项立法。

除了对国家和公共团体等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外, 对于私营组织或民间企业的个人信息行为也要加以约束和监督, 可将两者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

第三, 协调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完善针对不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个人信息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层次:民事责任的约束力度最弱, 行政责任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行政强制措施的采用来实现对个人信息行为更高层次的调整、监督和保护,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其对不良个人信息行为的矫正力度最强。

以上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有机结合, 共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有:第一, 根据个人信息的内容, 设定不同的权利主体。

个人信息权利主体与个人信息保护主体是不同的, 前者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后者是解决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的法律主体。

不同领域的个人信息权利主体有各自特殊的利益诉求, 应当分别加以不同形式的保护。

如对于医疗等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对相关立法如《护照法》、《律师法》、《居民身份证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进行修订。

第二,区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客体。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客体即个人信息权利, 它与个人信息权利主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 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属性的特征, 而且兼具财产属性, 据此可将个人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与人身有关的个人信息, 如年龄、指纹、肖像、基因信息、隐私等, 这些个人信息具有鲜明的人格属性的特征; 二是与财产有关的个人信息,如家庭经济收入支出情况、个人的工资收入、银行账号等, 这些信息的财产属性非常明显; 三是兼有人身和财产内容的个人信息,如著作、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病历档案等,此类个人信息不仅表明个人信息权利人的人格属性,而且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以上对个人信息的不同分类, 会影响到对其保护的方式和程度。

立法对涉及人格属性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最为严格, 对具有财产属性、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较为宽松。

第三, 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即个人信息持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定领域内被允许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人的权利义务。

如银行在办理存款手续时需要了解客户的名字、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银行对这些个人信息的持有是合理、合法的, 其在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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