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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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一、管理原则(一)以尊重和保护自然为宗旨,遵循“综合、合理、有序、可持续地发展”的原则,实行“领先保护、先防治、后长期管理”的基本管理思想,把植物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动物的正常生存、保护和利用相统一,实现森林与野生动物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强调以保护生态系统为中心,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为原则,采取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

加强公共服务推广,科学研究,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推进合理化管理、调整管理目标,实现山林、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管理(一)统筹管理结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的特性和地理位置,按照行政区划和国土资源、环境及农村发展部门的工作职责,统筹组织完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由综合治理部门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统筹管理。

(二)管理方式:野生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管理以明确的权责关系、层次分明的分工协作为主要原则,采取领导小组领导、专家顾问协调、统一组织管理、政府审批管理、挂牌督导考核的管理方式。

三、保护措施(一)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加强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收集和分析野生动物分布状况、生境表征特性和繁殖习性等资料,建立科学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数据库;规定建立禁止范围,按照保护范围立规矩,明确科学和合理的保护管理指标,确定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区域;合理安排投放地,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和破坏。

(二)加强野生动物监测:加强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采取网格调查方式,对野生动物数量和趋势进行定期监测,制定测集青蛙、鸟类、哺乳动物的生态调查技术标准及专业规范;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信息,为野生动物管理提供依据。

(三)加强野生动物环境保护: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定期调查,采取科学复均衡野生动物栖息地状态,改善野生动物生境;开展动物生境恢复及保护工程,建立绿色护旅通道,保护植物群落多样性;采取定量分析方法,研究和提出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活动的潜在冲突的方案,防止野生动物和环境受损害。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75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75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国发〔1986〕75号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长白山等二十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有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

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和必要的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我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二百九十二处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价和鉴定,并经有关专业会议反复研究,选择二十处拟定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

闻名世界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和银杉、珙桐、金花茶等珍稀动植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存各种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一九五六年国务院责成林业部办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三百多处,面积约一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发、利用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 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这一方针首先强调的是 资源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繁殖驯养,以合理 的方式加以开发利用。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二 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的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 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洲、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 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 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一 野生植物保护法 二 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
n 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n 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
指示》 n 1983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n 198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
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 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 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3.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 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开
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 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 度
一 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 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 动者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 “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
一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 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 体或者海域,依法规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 理的区域。
一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是随着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兴起而逐 步发展起来的。1979年,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等联 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 的通知》;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 除此之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 法》、《森林法》等对此有相关规定。
2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
①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③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我国参 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 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
一 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与野生动物相似,野生植物也是指非人工培植、
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
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
一 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 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
二 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制度
1.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制度。 2.野生植物的收购、销售管理制度。 3.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考察野生植物的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一)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将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作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同时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动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省级、市级、县级(以下简称地方级)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开展核查和确认工作,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发布。

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并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二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二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目标和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

下面将围绕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展开详细阐述。

一、自然保护区的管治目标自然保护区的管治目标是以最小限度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持的原则,维护、恢复和最大限度地利用保护区的物质和生态功能。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完整性和稳定性;2. 保护珍稀和濒危物种,并促进物种的繁衍和繁育;3. 保护自然景观和生物栖息地,维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4. 提供科学研究和教育交流的平台,促进自然保护的发展。

二、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1. 划定保护区的标准和程序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应依据科学实证和生态需求,确定保护区的边界。

划定保护区的标准和程序应该经过专业的评估和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区管治工作。

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的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 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计划制定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计划,明确保护区的目标和管理措施。

规划和管理计划应侧重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4. 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或限制破坏保护区的行为,如狩猎、采集、放牧等;(2)限制或规范人类活动,如旅游、科研、教育等;(3)加强对保护区的巡护和监管,防止非法活动;(4)开展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修复受损生态系统;(5)建立保护区管理的奖惩制度,激励保护区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自然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1. 监测体系和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测体系和方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和资源利用等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 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提供科学基础和决策支持,促进保护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整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整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原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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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4
【实施日期】201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认真贯彻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保护、发展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主动检举、制止破坏行为,对保护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点)的资源和设施有功的;
(四)热爱自然保护事业,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连续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五年以上,在保护区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保护区的建立
第九条符合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小区(点):
(一)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国家、省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迁徙停歇地;
(三)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珍贵植物原生地或名木古树;
(四)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十一条国家级保护区的建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保护区的建立,由其所在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保护区的建立,由其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保护区,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村或有关单位进行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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