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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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

XX市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收到贵机关出具的关于X行XX分行未能妥善完成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安罚告字[4]号,我行就以下事实做陈述和申辩:

一、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做出的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而我行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过程中,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安置办汇报我行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原因是我行实行股改上市,对原有的用工进行了大量的减员,且因实行了社会化守押,没有适合退役士兵工作岗位,我行作为一级法人体系,对用工权限实行逐级上收,X行XX 分行没有用工权限,我们多次向上级行进行了汇报请示,上级行也在积极帮助解决,答复可以按照XX省政府《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X政发[2005]25号文件精神,以缴纳有偿转移金方式进行安置,按照每人5

万元至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付。全省行内大部分地市已按照此途径解决了退役军人安置问题。因此,我行多次主动向市安置办汇报沟通,希望通过缴纳有偿转移金方式进行安置,并非“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所以,我行认为不应该根据此项条款对我行进行行政处罚。

二、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双方有相互的选择权,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可以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数量、用工形式等,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

三、《兵役法》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虽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但是《兵役法》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这说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并不是无条件的,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如未达到我行制定的招工条件,我行则无法录用。

特此陈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201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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