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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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伊州政办[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0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县市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归还,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州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筹资主体,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伊犁州统一管理的城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各县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漯政[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06]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现将《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城市照明、管线施工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统一履行报批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包括:(一)项目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附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二)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四)施工图设计、审查;(五)招标投标;(六)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七)竣工验收备案。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分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道路工程:城市道路(指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支路)、高速路、快速路、公路以及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工程;(二)站场工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含保养场)、长途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等工程;(三)轨道交通工程:地铁、轻轨等工程;(四)对外交通设施工程:铁路线路和站场(段、所)、机场飞行区和辅助区以及港口和作业区等工程;(五)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电、路灯、供气、供热、电信、综合信息网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等地上、地下管网、线网、无线网等工程;(二)城市热力、工业等专用管线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及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工程;(五)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第八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临建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区及特定管理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可以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县级市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当先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核。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建(构)筑物的报建,须按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全面规划、综合开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与城市其他各项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综合组织施工。

第九十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5篇)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5篇)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____元;(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____元;(三)县级市每平方米____元;(四)其他县每平方米____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日期:2011年04月28日来源:互联网【字体:】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建成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符合临沭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和标准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10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5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25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供水、供热、供气条件的,按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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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投资以及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兴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保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及时报县计划、财政部门,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规划、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
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搞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工程;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的管理规定,严禁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按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
位实行监理。

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第五章项目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在建设的各个环节抓好投资控制。

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做到可行性研究有估算,初步设计有概算,施工图设计有预算,并严格审核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杜绝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

对确需发生的额外工程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财政、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财政部门下达。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经济管理责任制,做好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的支付审核工作,认真执行财经制度,监督财务收支,做好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或审核,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及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国家项目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廉政建设
第二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加强廉政建设,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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