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专题: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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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专题:司法独立

题解:司法独立,即司法权独立,是权力分立理论的一部分。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处理好几个关系:1.与党(执政党)的关系;2.与舆论监督的关系;3.与行政机关的关系;4.司法机关内部关系(这里涉及一个热点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 5.人大领导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由于法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欧美的产物,因此在中国研究司法独立就天然地应具有世界的眼光与比较的视角。

基于下述理由,司法独立理念必须肯定:

1、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自然要求。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也

包括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否是当事人是否选择、社会是否认同法院制度的关键所在。显然,一个独立的不受外界干预影响的法院与法官,更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而在一个存在外界干预和影响的环境下工作的法官,不当司法极易发生。因此,实际上的不公正与人们感觉上的不公正是司法不独立的当然后果,而独立司法以保障司法公正则是当事人与社会的强烈要求,甚至可以说是制度产生的初始要求。司法独立超越于时代条件具有普遍意义,它有意识形态不能抹杀的价值。实际上,此一技术意义上的独立在近代民主政治乃至孟德斯鸠理论形成并产生影响之前,就已存在。如同一位德国法官所说,在德国还是君主制国家时,法官的独立性就已达到很高程度1。

2、这也是防止权力滥用与专断的要求。一方面,独立本身可以避免权力一体行

使带来的专断弊端。另一方面,也可杜绝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保证司法功能特别是其现代功能——权力制约的有效实现。因而,司法独立也有其政治意义。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2汉密尔顿还进一步指出,从法院限制立法机关越权出发,从保障人权出发,法院独立实为必须具备的条件3。

一、权力分立理论的提出和确立

政治学角度:权力分立理论提得相当晚。在整个古代社会,国家统治权之不可分是主流思想,是无需证明的“公理”。

古代中国并不存在司法长官

(一)提出:

1、李尔本:提出粗略的理念——国家统治权可划分

2、洛克Locke[英]:把国家统治权一分为三

立法权:创制法律规范(界定明晰),应由人民行使

执行权、外交权(后两者界定不明晰,交由国王行使)

3、孟得斯鸠Montesquie:《论法的精神》,严复译为《法意》,解放前译为《法

的精理》

1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31页

2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390-394页

就西方的传统而言,司法独立的正当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学说早已家喻户晓,成为社会共识。 立法权:创设法律规范(人民行使)

被称为“分权之父” 司法权:独立的机构

行政权:国王

孟德斯鸠强调权力之间的分立,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制衡

(二)确立:

美国将三权分立变为现实 其中:

国会:1.参议院:间接选举产生

2.众议院:权力更大 强调权力的分立&

制衡

从法律上讲,三者地位平等

但是,在潜意识里,国会的地位稍高于其他

1、行政机关握有大量的资源,与人们的关系最为密切

2、立法机关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不得不将一部分立法权(任务)授予行政机关

3、立法机关是民主的但低效;行政机关是专制的但高效

4、社会飞速发展带来技术的发展,提出专门性、技术性要求,于是大量授权行政立法:

① 行政机关最熟悉情况而且需要配套法规

② 行政机关拥有最丰富的资源:经济资源、专家资源

③ 行政机关效率高

5、互相制衡:

① 总统的“口袋否决权”,但国会2/3多数再次通过即生效

② 法院违宪审查

二、 权力分立理论在中国

从法律来说,全国人大权力无限大 我们无法按美国的司法独立来设立,因为这涉及整个政治体制。

孙中山:“五权分立”——构建政体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

民主不能与分权(三权分立)划等号,走向民主的道路很多

三、 提出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背景

回报:封建社会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律《罗马法》

四、司法独立的含义和分类

思考:(1)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的含义;什么是司法机关?

中国:法院&检察院;西方:法院

(2)为什么我国的司法独立包括检察独立?

(3)三权当中,只提司法独立,不提“行政独立”、“立法独立”

那么,司法独立的根据是什么?司法权的特征是什么?

※权力分立、制衡深入人心,但在运行中,存在种种阻碍、限制(一)含义:

1、中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包括三方面内容(司法独立含义):中国的理解

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

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

干涉

③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

(2)司法机关的含义

《宪法》上没有司法机关的明确界定

①广义理解:公、检、法、司、安

②狭义理解:检、法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公检法“是一种习惯叫法,从刑事案件的程度来看:公-侦查;检-起诉;法-审判;

司-负责死刑以外刑罚的执行

检察机关又设了反贪局,起一定的侦查职能

这就使检察机关的地位更加复杂

我国检察机关拥有2项其他国家检察机关所没有的职能:部分的侦查权&法律监督权

“公检法”的叫法应尽量、减少

2、西方的界定:

①对司法机关的界定:广义:检、法;狭义:法(西方主流国家)

列宁:“社会主义的法制必须统一,有必要加强对法律的监督,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这一监督权。”

法院:功能接轨,只是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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