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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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第二章公司法

经济法实务第二章公司法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 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 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外国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一
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 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2.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
份额的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 3.股东一般都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4.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 5.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 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 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目录分析
1
第一节设立
2
第二节组织机 构
3
第三节董事会、 经理
4
第四节监事会
5 第五节上市公
司组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第七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和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公司筹办事务的承担和发起人协议】 第八十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 【股份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第八十二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公司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九章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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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公司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
员会
义务
全国人大 财政经济
委员会
股票
公司
责任
公司法
司法解释
规定 股份
职权
全书
行政责任
董事
会议
股东大会
股东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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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7 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设立

00227 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设立
11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知识点3 公司设立的方式 ★★★☆☆
12
认缴的出资额
认购的股份
网红直播有限责任公司
大口烤串股份有限公司
13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知识点3 公司设立的方式 ★★★☆☆
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简答题): 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下部分由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认购; 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行 业准入的事前审批制度)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 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8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多选题】公司设立的原则主要包括( ) A 自由设立主义 B 特许主义 C 管制主义 D 准则主义 E 审批主义
18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知识点5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
公司从设立到成立的过程是一个创设公司法律人格的过程。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登 记完毕以前,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公司。当公司成立后,设立阶段的法律关系即成为 公司的法律关系,设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继受。
重点:公司设立的原则 + 公司设立的方式
5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知识点1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 称。企业的设立多采用公司制。 公司设立包括公司发起、筹建到成立的整个过程。Biblioteka 学说观点优缺点

第二章公司法练习2

第二章公司法练习2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 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 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 ,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 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 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 任 B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 后,甲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 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有( )。 A.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 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 丁 – 【答案】ABD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D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 【答案】C)。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作出决议

我和丈夫张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省吃俭用,积蓄了 20万元存款。去年初,我丈夫和他的十多个朋友共同 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丈夫和我商量后,将家 中20万元存款以他的名义向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他 因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为是夫妻关系,他从公司 获得的收入也归家,所以对公司股东名册中没有我的 名字我也没在意。由于感情不和,我于上个月向法院 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我丈夫同意离婚,也同 意将我们在公司的出资转让一半给我,但是该公司过 半数股东既不同意我丈夫将出资转让一半给我,也不 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不同意我成为该公司 股东。请问,我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导言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发布后,公司相关法律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和变革。

本文将深入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及其含义,以及对公司法的影响和意义。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1. 定义和范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中的一些关键条款和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解读,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和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具体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清算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解释,内容全面、具体,为公司相关事务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3. 重要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填补了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空白,为公司及其相关方的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公司治理和权责划分等方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明确规定。

二、解读与影响1. 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2.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增加了一系列规定,如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程序的规定,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等,充分体现了对各类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公司治理的科学完善。

3. 责任和清算:在公司清算和责任追究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清算责任的界定和清算时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公司破产和清算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依据。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指引,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公司法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加强对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的重视,为中国企业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司法实务操作

公司法实务操作

公司法实务操作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法是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概述公司法的实务操作要点,帮助理解并正确应用公司法规,促进企业合法、高效运营。

公司设立与注册公司设立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需准备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单、注册资本证明等,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注册过程中,要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

股权变动与转让股权变动包括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情形。

进行股权变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或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声明,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召开会议应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会议决议需要详细记录,并在会后妥善保存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为保障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劳动与就业公司在招聘、用工、解雇等方面,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合理制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税务合规公司在日常运营中,需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

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及时足额缴纳,防止税务违规问题的发生。

同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和注册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和追责。

合同管理合同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处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

总之,公司法实务操作要求企业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顺畅运营。

公司法原理及实务课件


阿里巴巴传奇
阿里巴巴(英语: Corporation;港交所:1688),中国最 大的网络公司和世界第二大网络公司,是 由马云在1999年一手创立企业对企业的网 上贸易市场平台。2003年5月,投资一亿 元人民币建立个人网上贸易市场平台—— 淘宝网。2004年10月,阿里巴巴投资成 立支付宝公司,面向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推 出基于中介的安全交易服务。阿里巴巴在 香港成立公司总部,在中国杭州成立中国 总部,并在海外设立美国硅谷、伦敦等分 支机构、合资企业3家,在中国北京、上 海、浙江、山东、江苏、福建、广东等地 区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十多家。
1999年 创立阿里巴巴网站;2003年 创立淘宝网,目 前国内最大C2C购物平台;2004年 创立独立的第三方 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宝”,目前在全球用户数排第一; 2005年 和当时全球最大门户网站雅虎战略合作,兼并 其在华所有资产,阿里巴巴因此成为中国最大互联网公 司; 2009年 收购中国万网; 2010年 建立1688网络批 发大市场。
tml 优酷上市
优酷CEO古永锵简介
古永锵,1966年生于香港,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 学MBA。 1989年至1992年,在国际知名的管理咨询公司贝 恩(Bain)公司任职 ; 1993年在国际知名企业宝洁国际香港公司任职 1994年至1999年,就职于风险投资公司富国集团 担任副总裁,负责媒体、娱乐及工业项目; 1999年3月加盟搜狐公司,时任搜狐高级副总裁 兼首席财务官,并于2000年始,主管企业发展战 略,负责新业务拓展方面的工作; 2002年,荣任搜狐公司首席运营官,负责公司的 业务运营及发展; 2004年,荣任搜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 2005年11月,创办合一网络,启动资金3百万美 元; 2006年6月21日,合一网络宣布优酷网公测开始, 定位为用户视频分享服务平台,古永锵担任优酷 2010年12月8日,带领优酷 网CEO兼首席运营官; 网正式登陆纽交所。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实务篇(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法授课课件)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Part 2
Part 3 Part 4
股东共同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P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 名称不雷同、不近似
1 2 3 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 已经登记注册 同行业公司或企业
• 名称构成
2013-8-14
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 并告知申请人
登记确认
申请人到机关——当场准予 信函方式——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 电邮、电报、传真、数据交换——
收到《受理通知书 》 提交文件原件
申请人
登记确认
不予登记——发出《受理通知书》60日内,未收
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的公司
Logo
国务院国资委投资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局:
省国资委出资和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 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依据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
市、县工商局
8
上述之外的公司
章程制定
赵大、钱二、孙三、李四、周五、吴六约定:赵大 出资100万元现金任董事长,钱二以机器设备出资 50万元任总经理,孙三出资40万元任监事会主席, 李四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30万任副董事长,周 五出资20万现金任董事,吴六出资10万现金任董事。 六人欲合作成立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现金分两期缴纳,首期缴纳一半,余下一年内 交清。以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经营期限15年,期间 不能退出。
江门市 卡夫 食品 有限公司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二章公司法-文档资料

第二章
公司法
授课教师:XXX
知识目标
公司和公司法的基本特点以及不同类型公司的结构特征 和法律特点。
能力目标
熟悉并能制定标准的企业组织章程。
先行案例
C 大学
已兑现
已兑现
专利权作价5万元
未兑现
现金出资10万元
现金出资10万元
A 企业
已兑现
机器设备作价25万元
已兑现
土地使用权作价 10万元
B 企业
无限公司的解散
无限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无限公司,因章程或法律所规
定事由的发生而依法消灭的法律行为。

无限公司的清算
无限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 理公司财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 系,处分其剩余财产,以最终消灭
其法律资格的一种法定程序。
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
第三节 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运用资本、承担风险以赚取利润的一种经济组织。
企 业
个人企业 合作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法国法系
英美法系 德国法系
中国公司法
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据国家公司法的规定组织、登记成立的,以盈利为目 的的企业社团法人。
公 司
• 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 •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 •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一般
要求

公司成立的程序
1 2 3
订立公司章程
规定筹集资本和组建公司的管理机构
进行成立登记
公司宣告成立
四、公司的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与其生命、身 体有关的生命权 身体权 自由权 亲权

公司法实务之二


(3)拟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 (4)股本总额。要列明注册资金、股份总数、 股本总额和折股率等数据。 (5)各发起人认购的份额。要写明各发起人 出资额、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及 出资方式等。 (6)各发起人权利义务。具体规定视具体情 况来写明,但一般要写明有关费用的计算; 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缴足时,发起人负连 带认缴责任;公司未能设立时有关费用的 计算、分摊等。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 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 责任。(价差补足义务与连带补足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连带偿 还责任)
九、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对届期无人认购之股份负连带认购 责任; 2.对届期未缴纳之股款负连带缴纳责 任; 3.对现物出资估价高于最后审定价额 之差价,负连带补缴责任; 4.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 ________负担(由发起人平均负担、由发起 人按比例负担); 5.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 还股款责任;
丙(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 人证件号码) 丁(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 人证件号码)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 ________省市(县)
三、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 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 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出资义务)
一、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述 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发起人,是指参与公 司设立活动,认缴出资(股份),并在公司章 程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 2、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 还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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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之 股东与股权
汇报人:XXX
目录
CONTENT
01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02 瑕疵股权转让 03 股东的身份 04 股权转让所得税
Part 01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排除适用
自然人股东死亡
公司法75条和司法解释第16条明确了相关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的适用规则,即原则上不适用优先购 买权,除非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排除适用
自然人股东死亡
Q4:章程及约定的限制
首先,倾向认为此类约定或者章程,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作出, 否则有突击限制或者侵害被继承人的嫌疑,不宜轻易认定。 其次,即使有类似约定,也不应当针对个别股东差异化对待。 再次,限制仍应当相对合理,如要求继承人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或者由公司回购。但如“股东死亡的,其股份视同赠与其他全部/部 分股东,由其他股东进行分配”之类的约定,完全零对价剥夺了被 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效力值得商榷。 参考:最高院96号指导性案例
Q1:继承人不止一人时,份额确认和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关系如何处理? ——原则上,法院可能倾向另案处理,且在另案结果之前,要求确认 股东身份的诉请可能得不到支持。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淑琴、湖北中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 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9)鄂02民终1838号) 现何淑琴提出其享有中南公司股东资格,实际是对何志强获得何庆晚 在中南公司全部股权持有异议,对此应通过继承等方式主张,而继承 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主张享有中南公司股东资格 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微信号:cuiqi5080
自然人股东死亡
排除适用
Q2:继承后股东人数超过50人如何处理?
——法院系统倾向认为,50人系法定上限,法院不宜在不改 变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情形下,确认导致超过50人上限的股 东资格,应当引导继承人协商,或者转为股份公司,或者部 分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部分继承人通过享受股权收益权权 利不受影响的变通方式处理。
自然人股东死亡
排除适用
Q3: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资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 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 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6]247号)收悉。经 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 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成 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一、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在本案诉讼之前知道上 诉人对外转让股权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知晓股权转让的具体价
格。……” ➢ 成都中院:钟家全、杨秀淮股权转让纠纷:“转让股东不仅需要向其他股东
告知自己欲对外转让股权,还应当向其他股东告知受让人、转让价格、履行
主讲人
一般不应当支持拆分,如51%的股权拆分成2%和49%,其控制权溢价落空。 ➢ 价格:一是要考虑整体恶意串通的高价规避,二是要考虑转让方通过将拟转让股权
拆分为极少数和大多数,分两步转让。 ➢ 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一次性/分期,现金/票据等,也应当综合权衡考虑。 ➢ 其他因素:如担保、特定技术转让,原则上可以按照货币计量的方式折价权衡考虑。 ➢ 案例:
兴集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根据上述规定,就涉案股权转让事项已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 理方式通知郑金地、林清两位股东征求同意,且该公司亦委托了代 理人应诉,该公司及其股东不可能不知道吉运公司转让股权一 事……”
通知的要求
行使方式和条件
同等条件:条件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可替代或复制,或者可以以货币计量作为替代。常 见的如提供商业机会、以特定物或权益作为支付对价,提供担保,承担特定债务等。
自然人股东死亡
排除适用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人封顶的问题,是否属于强制性效力规定,法院内部仍有不同意见。 ➢ 浙江高院:华伟滨、潘竹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青岛市中院:黄义森、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原判决确认其系由公司工会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是对其股权特殊性的正 确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排除适用
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基于资合特点和同股同权的要求,原则上,股份公司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一说。
新三板的不同: 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
• 只有以现金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时,现有股东才具有优先认购权; •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进行规定,包括规定现有股东 • 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 《业务细则(试行)》还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在股票 ➢ 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中必须要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进行安排。 实践:已有多家公司公告拟就“原始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条款”修改公司 章程。
行使方式和条件
通知的要求
通知不以一次为限:实践中的通知往往不止一次,如表达转让意向、引入投资人、磋商转让条件、转让 主要内容形成等阶段,均有可能发出相应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受让人、转让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江苏省淮安市中院:朱崇高、晏华明等与陆树森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本案
通知方式的多样性:“点对点”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 如股东人数众多,一一到位的通知确实存在难度 ➢ 如果公告以后其他股东表达了异议,那也实质性的达到了通知的效果 ➢ 口头通知如有证明表明确实送达到,也可视为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 ➢ 湖南高院:衡阳市承龙公司、湖南省吉运公司与曹刚修、湖南衡阳永
➢ 广西柳州中院:安翔、广西银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本案中,虽然银基公司的名义股东均同意包含上诉人在内的共有70名当事 人主张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但该请求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上限,且各方不能就将请求 显名的股东人数降低至五十人以下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上诉人的诉请不具 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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