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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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对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公司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探讨其对公司治理和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两类。

由于大股东拥有控制权,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权益分配,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股东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通过这些规定,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的情况得以遏制,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案例二:公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质量。

此时,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这些法律措施有效地震慑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环境资源和公民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促进市场竞争行业存在垄断现象,这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并、重组等市场行为,以增加市场竞争的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垄断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份额、要求出让产能等措施,增加市场竞争的多元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保护股东权益、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违法行为处罚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监管要求。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题目。

(1)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到200万元,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表决该项决议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通过?
(2)若甲欲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但是乙和丙不同意,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甲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3)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甲、乙、丙作为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解析。

(3)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丙作为股东可以先向A公司提出股权收购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或者双方不能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甲、乙、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乙两人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对公司的设立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

甲说“我国的公司法为鼓励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准则原则,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

”乙则说“我国是采取核准原则,公司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请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分析甲乙两人说法的正确与错误。

答:(1)甲乙两人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

(2)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

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3)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

(4)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公司设立实行准则设立为原则、核准设立为例外。

2、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

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要求:根据《公司法》回答一下问题:(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答:应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答: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各发起人的出资应注意什么问题?应如何缴纳?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课程典型问题和案例

《公司法》课程典型问题和案例

《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一规定赋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但是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由公司的成员和财产构成。

公司的运营需要遵守一定规则,主要是公司自身订立的公司章程,以及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两种规则相比,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普遍性,而公司章程则更加灵活并符合公司的特殊性,二者的冲突有时不可避免。

比如在实务中,公司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这种更改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说公司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的边界为何?这需要分别从公司章程本身的性质,以及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的性质为出发点,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学说都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自治法规说”和“契约说”。

(一)自治法规说日本、韩国的公司立法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所制定的公司内部的“自治法”。

[1]该说认为,公司章程虽具有契约或合同的作用, 但是, 二者是不能相互等同的, 公司章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合同。

具体来说有四个区别: 首先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其次两者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 第三两者生效时间不同; 第四两者作用不同。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10%。

公司成立后,由于业务发展迅速,逐渐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

2013年,赵六加入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万元,持股20%。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因股权分配、利润分配、公司管理等事项产生分歧。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但赵六提出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包括增加董事会席位、修改利润分配方案等。

由于赵六的加入,公司内部矛盾加剧,最终导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起诉赵六,要求其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公司权益。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3.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赵六,且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在本案中,赵六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但未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也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违法。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赵六加入公司后,要求修改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利润分配方案不合理。

(四)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但随着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章程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确保修订的合规性,并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宣传,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新的章程内容。

案例二: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内部纠纷,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律部门迅速介入,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公司成功解决了纠纷,并恢复了内部稳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案例三:公司收购与重组某公司计划进行一笔重大收购和重组交易,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交易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和重组交易,并实现了预期的战略目标。

案例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并确保计划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包括员工股权授予和行权的相关事宜。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成功吸引了优秀人才并提升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案例五: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某公司面临多种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公司雇佣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公司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并保持稳定的运营。

案例六:公司资本运作某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大资本运作,包括股票发行、债务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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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形经常发生。

改变的要紧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一规定给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益”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然而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假如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然而,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

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依照具体情形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

你认为呢?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确实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

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立即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

然而,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明白得。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现在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如此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明白公司章程的内容并明白得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因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

你认为呢?4、追究股东出资义务是依设立协议依旧依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解散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或取消股东的股东资格等诉讼要求。

而提出此种要求怎么说应依据设立协议依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呢?5、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时,相对人应否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权益能力,取消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承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同时,为公司转投资和担保行为增设了一道程序要求——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在新法出台之前,许多公司对上述事项在章程种都作了类似决策程序的规定,但公司代表未经决策订立合同时,依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越权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对抗效力,善意相对人不负审查是否越权的义务。

那么,新法出台后“越权代表”行为是否有效,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决议通过的义务呢?6、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其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不管是对公司依旧对交易相对人,何人代表公司意义重大。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设立之后并非一成不变,基于公司人事调整、股权变动、操纵权争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只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登记,关于登记的效力却为做规定。

这就导致了包括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专门多人都专门想因此地认为:既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登记,那么登记确实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

请评判上述观点。

7、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怎么说是违约责任,依旧侵权责任?8、违反出资义务时股东的权益、责任与法律地位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不管是全然未出资,未足额出资,依旧不适当的出资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

当事人更为关怀的是,违反出资义务意味着如何样的利益与风险。

假如公司经营成功,效益良好,资产快速增长,股权大幅增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盈余的分配,即使其追捕应出资的财产,是否就可追享有相应的收益。

与此同时,假如公司经营失败,效益低下,资产严峻亏损,股权大幅贬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分担公司的经营亏损,分担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投资风险,这些差不多上关涉股东和公司甚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

应该确信。

全然未出资或未适当出资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同,后者在已出资范畴内享有的股权是不容否定的。

请探讨一下股东对未出资部分或全然未出资时的权益义务与法律地位。

9、隐名投资与名义持股的合法性与股权确认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名义持股人)的现象。

如何认定隐名投资和明以持股的法律效力以及这种情形下的股权归属,长期以来没有法律规定。

法院的司法判决有的认定其有效,有的认定其无效。

认为有效的往往类推适用代理、托付、信托、借贷等相关法律案件,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义务确认各不相同。

10、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力的实际移转因股权转让发生的争议通常是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之争,而股权转让最要紧的方式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本身是否是同样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或无效是否确实是股权转让本身的生效或无效?你认为呢?11、被冻结的股权是否享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投票权、新股认购权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权力的权益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当股东的股权因权属纠纷而被法院冻结时,股东是否丧失所有的股权权能呢?1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欲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公信力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然而,股权是以登记而非占有为公示要件,按照通常明白得,登记公示的权力人和实际权益人应当一致。

因此有人认为,股权转让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登记权益人转让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方为有效,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登记公示的必定逻辑结果。

请评判上述观点。

13、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是否能够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部分行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第三人转让时,其他股东能够就转让股份得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必须购买全部股份。

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14、股权证明文件相互冲突时的效力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全书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

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应该是相同的,但实践中经常显现冲突。

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中已作记载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已变更工商登记但股东名册未作变动或出资证明书没有重新签发等。

那么,怎么说是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依旧以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呢?二、案例案例1海华龙电气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赶忙支付货款2600万元,但珠海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

上海公司经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面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气,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

珠澳公司成立后,差不多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

但该公司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

东方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独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

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差不多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赶忙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汇款支付。

法院依照上海公司的要求予以查封,并预备强制执行前述的判决。

(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益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案例2正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大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利公司)的债权人。

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没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

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

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

经正大公司多方面调查,才明白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差不多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

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辞而别。

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发觉,百货商店差不多严峻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差不多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

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将不再清偿。

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

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名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猛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

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

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150万元。

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例3甲、乙、丙、丁、戊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及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其中,甲与己曾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已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欠己18万元。

(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什么缘故?(2)债权人己是否能够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什么缘故?(3)债权人己是否能够向甲、乙、丙、丁、戊求偿?什么缘故?(4)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否能够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什么缘故?案例4甲、乙、丙、丁、戊5人,预备成立“达有纺织股份”,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万股,由甲、乙、丙、丁、戊分别认购股份2000股、8000股、11000股、13000股、16000股等,并成立筹备处,向庚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之用。

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达有纺织股份”的筹备工作停顿。

(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纺织股份”,的名义与己订立了一份购买纺织机器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什么缘故?(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庚的房租1万元,应由何人负担?什么缘故?(3)己和庚是否能够对“达有纺织股份”提起诉讼?什么缘故?案例5甲、乙、丙、丁4人投资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依章程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市XXX路广贸大厦,公司经营“运动器材的批发和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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