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卫生局、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办[2014]9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1.19
【实施日期】2014.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办[2014]9号)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工作意见》精神和要求,为全面实现安全安庆目标,结合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下发,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落实。
安庆市卫生局
2014年1月19日
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工作意见》(庆安全[2014]1号)精神和要求,提高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各市直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八次会议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以建设生产安全为核心,通过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达到市政府提出的生产安全有提升、人居环境有改善、食品药品安全有保障、社会平安有保证的目标要求。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现成立安庆市卫生局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储艳云(局长)
副组长:施勤(副局长)
欧阳海(副局长)
纪明勤(副调研员)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财行〔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168号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了《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2016年3月17日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在常驻地以外地区统一安排餐饮的招商、考察、推介及其他相关活动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宜政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六)增加对非工业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负责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基妇[2012]98号【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5.07【实施日期】2012.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基妇[2012]9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依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1年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秘〔2011〕855号)、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妇社社卫便函〔2012〕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实施效果,特制定《安庆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安庆市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庆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安庆市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附件1安庆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社区卫生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强化全科医学理念,转变服务模式,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我市决定于2011-2015年开展社区卫生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和任务2011-2015年,对在岗社区卫生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服务能力培训,使社区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掌握全科医学理念和团队服务形式和方法,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服务能力。
计划在5年内完成社区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各年度具体培训任务按照省卫生厅每年下发的年度计划执行。
二、培训对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
三、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主要培训内容:全科医学理念、社区卫生服务概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解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概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管理能力和管理技术。
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

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发[2011]37号【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发[2011]37号)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石化医院党委:《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11月10日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市直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工作,不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安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安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卫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四个安庆”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前,市直卫生系统基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在此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有效做法,不断完善和规范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和监督,力求取得更大成效。
通过实行基层党务公开,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生机活力;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和开放度,密切党与群众。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发[2006]36号【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6.05【实施日期】2006.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发[2006]36号)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6月5日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卫生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四条党政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宜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0日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其他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庆农〔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农委(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9号)精神,现将《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2015年7月22日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就奖补资金申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按年度申报,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开工类”项目为9月30日,“文件认定”类项目为12月31日。
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农业(渔业、农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市)区农业(渔业、农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制《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表》集中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市林业局;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林业局申报。
市农委、林业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一)若干政策:第3条优质粮油基地建设1.申报条件(1)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当年获得农业部认证的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生产基地。
(2)育秧工厂建设:建有育秧厂房。
包括建有室内流水线播种操作间200平方米以上,晒场200平方米以上;建设育秧大棚。
钢架大棚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配置相关喷(滴)灌设施;购置集中育秧播种流水线2套以上,以及配套的碎土机械、自动化播种育秧盘、运输和插秧机械等;有必要的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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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卫生局、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卫基妇[2009]4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3.24
【实施日期】2009.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卫生局、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
知
(宜卫基妇[2009]4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二十八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卫生局
安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新农合工作得到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安庆的高度出发,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核心,最大程度地惠及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农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进一步扩大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补偿。
全市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初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
在2008年人均筹资标准100元的基础上,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逐步建立新农合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四、扩大新农合制度覆盖范围
坚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务工农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
地的新农合。
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市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五、完善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
各统筹地区要执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