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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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商法律案例(3篇)

移动电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个体经营者,主要从事家居用品的线上销售。

2018年,张某发现其店铺在移动电商平台上的销量急剧下降,经过调查发现,某知名移动电商平台通过不正当手段对其进行了竞争。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移动电商平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案件事实1. 不正当竞争行为:(1)虚假宣传:某移动电商平台在其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张某的家居用品存在质量问题,误导消费者。

(2)恶意差评:某移动电商平台雇佣“水军”在张某的店铺内恶意发布差评,降低其店铺信誉。

(3)价格欺诈:某移动电商平台通过虚假降价、限时抢购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2. 经济损失:张某在发现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店铺销量下滑,销售额减少约50万元。

同时,张某还遭受了因信誉受损而导致的潜在客户流失。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

三、法院判决1.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某移动电商平台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恶意差评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某移动电商平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某移动电商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电子商务领域,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电商知识产权法法律案例(3篇)

电商知识产权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知名品牌化妆品侵权案为例,分析电商知识产权法的法律适用,旨在为我国电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拥有多项化妆品专利及商标权。

2018年,原告发现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被告”)上有多家店铺销售与其专利及商标权相同的化妆品产品,且未经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2.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专利侵权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化妆品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构成专利侵权。

被告作为电商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侵权商品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商标侵权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化妆品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标识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电商平台,对店铺的商品信息负有审核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专利侵权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化妆品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构成专利侵权。

这表明,在电商领域,侵权行为的形式更加隐蔽,但并不能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应加强对平台上销售商品的技术审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化妆品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标识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这表明,电商平台在销售商品时,应严格审查商品信息,确保商品与商标权人的权利相符。

同时,对于侵权商品,电商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这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两个电商法律案例(2篇)

两个电商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我国知名品牌“XX”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淘宝卖家侵犯商标权的声明,称其发现淘宝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销售“XX”品牌商品的店铺。

经调查,发现其中一家名为“XX品牌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存在大量假冒“XX”品牌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距,遂向淘宝平台投诉。

二、争议焦点1. 淘宝卖家是否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2. 淘宝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淘宝卖家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构成侵权行为。

2. 淘宝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淘宝卖家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本案中,淘宝卖家未经“XX”品牌授权,在其店铺销售假冒“XX”品牌商品,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

2. 淘宝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淘宝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 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京东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商品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王先生与卖家沟通无果后,向京东平台投诉。

京东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卖家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争议焦点1. 京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2.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京东平台是否应当协助消费者维权?三、法院判决1. 京东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知名电商法律案例(3篇)

知名电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发现深圳云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网络”)在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大量发布假冒阿里巴巴旗下知名品牌“淘宝”的商品信息,严重侵犯了阿里巴巴的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阿里巴巴遂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铜网络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云铜网络是否构成对阿里巴巴商标权的侵犯;2. 云铜网络是否构成对阿里巴巴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侵犯;3. 云铜网络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铜网络在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假冒“淘宝”品牌商品信息的行为,已构成对阿里巴巴商标权的侵犯。

同时,云铜网络的行为也侵犯了阿里巴巴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据此,法院判决云铜网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里巴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云铜网络在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假冒“淘宝”品牌商品信息,明显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与阿里巴巴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2.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阿里巴巴的“淘宝”品牌已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云铜网络擅自使用该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了阿里巴巴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侵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云铜网络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这是对阿里巴巴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曾因“假一赔十”的承诺引发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000元的品牌手表。

收货后,李某发现手表并非正品,遂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淘宝网及卖家赔偿10000元。

淘宝网在核实情况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

然而,卖家认为手表并非假货,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淘宝网及卖家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手表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卖家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手表为正品。

而李某则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1.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表为正品,法院认定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3. 淘宝网及卖家共同赔偿李某1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体现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2. 案件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电商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电商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淘宝卖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为例,分析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用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权和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在淘宝平台上销售家居用品的店铺。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淘宝店铺中销售的家居用品涉嫌侵权其专利权和著作权。

经调查,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店铺中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家居用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2. 乙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家居用品。

3.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专利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家居用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多项著作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涉嫌侵权的家居用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1)侵权行为隐蔽性:在电商领域,侵权行为往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给知识产权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2)侵权成本低:电商平台的低成本、便捷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且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3)侵权范围广:电商平台的用户众多,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多个产品,维权难度大。

五、启示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电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 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3篇)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的企业,拥有多件注册商标。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服装,导致消费者误认。

乙公司发现后,向甲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与乙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及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乙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的服装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侵权。

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构成侵权。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网络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乙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的损失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售额减少;(2)间接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市场份额减少;(3)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具体损失数额,需由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认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纠纷(3篇)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某电子产品消费者。

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法定代表人:李四,某市居民。

案由:虚假宣传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事实2019年8月,原告张三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

在购买前,该平台对该手机进行了大量宣传,称该手机具有高性能、长续航、高像素等特点。

然而,在收到手机后,张三发现实际产品与宣传存在较大差距,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性能:实际运行速度与宣传不符,存在卡顿现象;(2)续航:实际续航时间与宣传不符,远低于宣传数据;(3)像素:实际拍照效果与宣传不符,照片模糊不清。

张三遂与该电子商务平台沟通,要求退换货或赔偿。

然而,平台以各种理由拒绝处理,导致纠纷产生。

2.理由(1)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在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被告在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续航、像素等特点,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宣传标准的商品,构成违约。

(3)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虚假宣传、未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退还货款人民币2000元;2.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3.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在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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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什么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缩写,peer 在英语里有 “(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 等意义。一般把P2P直接理解为“点对点”,它让 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 共享与交换。目前人们认为其在加强网络上人的交 流、文件交换、分布计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简单的说,P2P 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通过 互联网直接交互。P2P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容易、 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P2P 就是 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交换文件, 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与下载。
【网址导航】
(酷乐网)
20.2 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集聘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具有高科技性计算 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实践 中的难点。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实际是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 (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 软件作品区别于一般文字或美术等作品的特异性, 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不唯一性。即两个 运行结果酷似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 的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 成侵权,而后者不一定不构成侵权。文字作品是否 构成抄袭的鉴别,虽然也用对比法,但计算机程序 侵权的鉴别和对比则具有不同的情况。
得到的启示




P2P技术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联盟的体制来规范,尽力避免其成为 全世界群起攻击的公害。 “P2P是一个强大的新技术,使得在互联网上共享信息变得更加非常容 易。而掌握这样一项技术本身就是对社会承担了一份新的责任。任何一 个没有制约的,大家都可以不负责任的东西,最后都会成为社会的公害, 以至于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广应用P2P,那首先必须让其为 中国的社会承认,然后能够在世界上有我们的立足之地。” 要让P2P得到社会的承认并不容易,P2P联盟至少有三个方面挑战。 (1)共享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2)共享的内容,不能够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识产权; (3)P2P非常耗费带宽资源,宽带网产业链需要一个新的利益分配方 式。 世纪互联雷紫东表示认同,称保证信息的合法版权,在P2P的推广应用 中,必须摆在首要位置。 要解决版权的问题,并非一点办法也没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务内 容通过中央控制系统进行统一发布,当然前提是中央系统能有很好的版 权意识。

【案例分析】
2.侵权原因分析 事实上,业界关注的案件焦点不在于Kuro本身,而 是其背后的P2P技术。因为,一旦Kuro被判侵权, 那么所有利用P2P技术提供的服务都可能面临侵权 之诉。 一方面,P2P只是网络文件的一种传输方式,服务 商并不将作品上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供公众下载, 而是在网民通过指令查找到其他网民的文件后,直 接从其他网民的电脑中获取的。它像其他网络下载 工具如网络蚂蚁、网际快车、迅雷、BT等一样,仅 起到使互联网用户下载网上内容更便捷的作用。
第20章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20.1
Kuro被诉停止侵权—大陆首例P2P侵权
案 20.2 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 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 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 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 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 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 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北 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Kuro在内地的分公 司)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录音制作者权受到侵犯。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这是我国大陆地 区首例P2P侵权纠纷案。

【案例分析】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软件使用费而提供不合法音乐文件下载便捷的做法, 无论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复制、移动音乐文件。只要网民按照Kuro的使用说明, 将音乐文件放置到软件默认或指定目录下为Kuro识别、上传目录、同人 共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二种可能侵权的行为是传输音乐文件给他人。Kuro网络提供的是一个 拥有庞大用户群的音乐共享平台,其230万会员之中,相互认识的几乎 没有。将音乐文件传输给陌生人,使其省去本应付出的购买正版光盘的 费用,也构成了一种商业使用。 第三种可能侵权的行为就是下载他人共享之音乐文件。由于Kuro是收费 软件,网民付费使用软件,这种下载就是商业使用。音乐文件之合法取 得必须通过合法购买,通过非法来源取得音乐文件,当然属于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飞行网是侵权音乐文件在Kuro通过P2P形式进行网络传 播行为的组织者和最终获利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简介】
1.原被告 原告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聘公 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侵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刘道臣、刘钧,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 靳丽娟、牛文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培红以及被告 唐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例分析】




集聘科技有限公司败诉的原因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 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作品,被告集聘公 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张的涉案 软件的著作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我国相关法律所保 护的作品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相关程序及文档所享 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原告英才公司作为该公司网站后 台管理系统中11个涉案软件的独立开发者,其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 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虽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 “common.js”软件属于实现一般校验功能的软件,但对相关信息进行 校验的方式并非唯一的表达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软件属于通用软件,不 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对 此没有采纳;虽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无权就经过IIS解析后的9个涉 案软件代码主张相应的著作权,但原告主张涉案软件程序系由开发人员 独立创作完成的,并未经过所谓的解析过程,且原告服务器上的上述9 个涉案软件源程序与该公司网站上使用的相关软件源程序除文字字体、 书写格式存在区别外,其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辩 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20.1 Kuro被诉停止侵权—大陆首 例P2P侵权案
【案例简介】





步升表示,飞行网所开发的Kuro软件所提供的59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归步升所 有,Kuro在使用时并未获得授权向公众传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飞行网音 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的民事责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师戎朝认为用户只要安装kuro软件,每月花20元钱注 册成为会员,就可以到该网站上无限量地下载别人拥有版权的最新流行歌曲, 被告公司自称有230万用户,他们从2001年开始对用户收费,这样算下来,他 们目前的收益已经达到29.44亿元,但是这些歌曲真正的版权拥有者却浑然不知 此事,更说不上有什么收益。5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均归原告所有,飞行网利 用其中央处理器帮助用户侵权,并积极宣传、诱导用户侵权,其行为严重侵犯 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的民事责任。 戎朝说取证时,我们邀请公证员在场监督,然后使用Kuro软件并进行现场注册, 手机付费。在公证员的注视下,他们操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 载等功能。 但是,飞行网的代理律师黄晓还是对于歌曲下载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真实 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公证是由戎朝在其办公室电脑中进行上网操作,这存在 一种假上网的可能,“公证书中表明其后所附光盘是根据该公证书所列的操作 步骤制作完成的,但我们根据公证书中列明的操作步骤来操作,并不能得到其 所刻光盘的内容。” 戎朝则认为,进行用户注册需要飞行网的中央服务器配合,手机付费需要移动 来扣费,付费完成后才能正常使用,一环扣一环,“难道说北京移动公司和公 证员都参与造假不成?”
【相关链接】



2005年9月,我国台湾曾裁定Kuro服务商涉嫌侵权,判定服务商受到三 年监禁,并处罚款。此外,在服务相关讼案,2005年6月,美国高院曾裁定P2P 服务商必须为网上盗版活动负责,之后一些著名的P2P音乐网站先后关 闭;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务商Kazaa涉嫌侵权,令其对 软件作出修改。 1996年,台湾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创立了付费下载音乐网站Kuro, 透过“点对点传输技术”(P2P),会员可以在网站上互相分享、下载 音乐,目前,Kuro的歌曲累积到五十万首。今年9月,台湾一家法院判 决kuro的服务侵犯知识产权,创始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 监禁,外加300万新台币的罚款,他们的父亲,即Kuro的总裁也被判两 年监禁。此外,一名用户因向Kuro提供有版权的音乐和电影文件也被判 监禁四个月。 2006年9月,kuro网站开闭,在其网站上有一个声明: Kuro作为成功运营多年的华语数字音乐网站,于2006年9月15日在台湾 正式与国际唱片协会IFPI和解,同时取得了国内或者国际唱片知名业者 的授权。这意味着Kuro已经彻底解决了数字音乐的版权困扰,将以全新 的面貌为会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 一个软件著作权的涉案行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 侵权行为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向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 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 全国发行的报纸登载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负担);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英 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元;赔偿英才华网 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九千元; (4)驳回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60.5元,由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4184.5元(已交纳),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276元(于本 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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