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accounting fi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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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
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和运作,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全称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享有依法经营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本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审计、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本所的注册地为××市××区××路×号,营业执照号码为×××××××××××××××号,法定代表人为××。
第六条本所的经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七条本所秉承诚信、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本所的财务收支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公开透明,依法纳税。
第九条本所实行合伙制经营,合伙人共同承担本所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条本所行使独立人身保护权,对本所及其合伙人、员工等进行保障,不受侵犯。
第二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本所的合伙人应当是经批准注册会计师,具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对本所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合伙人有权分享本所的利润,并根据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四条合伙人有义务积极参与本所的经营管理,保障本所的经营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义务遵守本所的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本所的决策,行使相应的职责,保证合伙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义务共同承担本所的经营风险和责任,按照合伙份额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会计事物所章程

XX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 ]C.P.A. LTD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事务所宗旨:[事务所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第十三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中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的目的和依据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和注册地2.1 公司的名称为:XXX会计师事务公司。
2.2 公司的注册地为:XXX市XXXXX。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3.1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审计服务、财务咨询、税务筹划、资产评估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4.1 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结构5.1 公司的股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5.2 普通股股东享有在公司决策中的同等权益,并有权分享公司利润。
5.3 优先股股东享有在公司决策中的限制权益,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有优先权。
第三章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6.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6.2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的监事会7.1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情况,保护股东利益。
7.2 监事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八条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8.1 公司每年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
8.2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利润分配9.1 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会决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9.2 利润分配应当合法、公平、合理,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条公司的解散10.1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经股东会决议,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
10.2 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依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公司的清算11.1 公司的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负责,清算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专业服务机构,致力于提供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服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和管理,保护各方利益,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制定一份章程作为基本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份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事务所的名称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本所的注册地址为***,经营范围为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四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秉持独立、公正、保密、专业的原则,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所设有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和业务部门。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负责决定本所的发展方向、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的执行机构,由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八条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和实施。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合伙人享有参与合伙人会议、选举和被选举权利,有权参与本所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应当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规定缴纳出资,并按照约定分享利润。
第四章业务开展第十二条本所的业务开展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准则进行。
第十三条本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本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本所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做好财务记录和报表的编制和审查。
第十六条本所的财务收支应当合法、合规,严禁违法操作和挪用资金。
第六章保密义务第十七条本所的合伙人和员工应当严守保密义务,对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注册地点】本所的注册地点位于XXX市。
第三条【经营范围】本所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咨询、审计、税务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公司宗旨】本所的宗旨是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促进客户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五条【公司性质】本所为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投资组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公司期限】本所的期限为XX年,自签署公司章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资本】本所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比例拥有相应的投票权和利益权。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共同组成,每年定期召开。
第九条【合伙人】本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专业能力,合伙人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第十条【管理层】本所设立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各项决策,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其他机构】本所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税务咨询委员会等专业机构。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报表】本所每年度结束后制作财务报表,并及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本所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本所的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财务审计】本所每年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公司管理第十六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与清算】对于公司解散与清算事宜,应经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投票通过,并依法办理解散和清算手续。
第十八条【纳税义务】本所应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法规定按期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章程生效】本章程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代替之前所有与之冲突的规定。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附件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C.P.A. LTD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1范本中括号([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第八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围第十二条事务所宗旨:[事务所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第十三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围是:[(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司全称为“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地址为XXXXX。
第五条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董事长,由公司各股东共同推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第六条公司的章程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依据,所有股东均有义务遵守。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七条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出资、转让、股份增加等方式进行变动。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享有表决权;2.享有按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3.申请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4.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
第十条公司股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不参与与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合一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为董事长。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2.选举和罢免经理;3.监督经理的工作;4.审议和通过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5.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一名董事长和两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2.审计公司的财务情况;3.提出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建议;4.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十四条公司经理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受董事会的委派和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提出对经理的监督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经营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利润全部或部分用于公积金、企业发展基金等方面。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
XXX会计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中文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事务所)英文名称:法定地址:第三条事务所的出资人由下列出资人共同组成:第四条事务所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承担。
本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事务所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五)、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六)、其他法定业务。
第十条事务所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循相关专业标准,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事务所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单位:万元第十二条出资人缴纳出资均以现金方式投入,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文档
2020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文档CONTRACT TEMPLAT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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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
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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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B-HT-7214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
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
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
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事务所股东的权利:(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事务所股东的义务:(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
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
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
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职权第二十条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的职权为:(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
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组成。
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一)事务所的股东;(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0周岁);(五)近5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财政机关、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六)近3年内年检合格。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的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审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四)制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五)制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制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八)制定股权转让方案;(九)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十)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十一)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十二)制定事务所的重要管理制度;(十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十四)聘任事务所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十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原因,董事会必须召开,董事长拒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提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故拒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以上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提议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三)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四)组织拟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3名或3名以上监事组成。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
监事应在其组织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内审报告;(二)对董事执业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之一,或者持有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证书,并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3年;(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专职在事务所工作;(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