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国质量奖是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国家质量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项系统性的质量绩效评价活动,综合审查和评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对达到预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活动活动。
本办法旨在规范质量奖实施程序,提高质量奖的整体评估水平,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持续改进,推动国家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改善。
二、质量奖的申报、审核和评审(一)申报1. 企业对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进行申报,在申报时需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 企业可根据质量奖活动要求和资质要求,在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申请表和包括相关专业资质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资料,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
2.场审核时,由专家组负责审核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活动的有效性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三)评审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审核结果,对质量奖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发放质量奖。
2. 企业评审结果将公布在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并在本局官方网站上发布质量奖表彰单位名单。
三、质量奖的表彰和奖励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对质量奖表彰礼活动中的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向其颁发质量奖牌、证书及其他奖励。
2.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奖表彰企业负责人发放国家表彰荣誉称号,并予以相应奖金、财务补助、技术支持等。
四、结束语中国质量奖的实施,旨在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深化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的改革,增强国家质量管理的职能,促进质量工作的持久改善,增强企业的质量竞争力,保证国民的质量权益,使中国制造事业发展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11中国橡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出现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缺失、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满足比例要求等方面;个别企业还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的情况。
此次重点检查还包括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3个方面。
认定机构存在问题主要是追求认定数量,认定把关不9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奖2013年开设,授予在质量领域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管理办法》规定了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各自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严;认定后疏于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出具虚假及不规范的审计报告。
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是存在超限打分的情况。
据了解,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渠道提交。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评审委员会据此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该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最终审定。
9月21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就开展质量授信到期产品复审工作下发通知(中橡协字﹝2015﹞57号),要求在11月6日前,复审企业完成复审产品及新产品的申请资料提交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2013年获颁质量授信证书的力车胎、胶管胶带、运动鞋、炭黑、制品、助剂、工程橡胶等7类质量授信产品已经到期,需要对所涉及的56家企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开展质量授信到期产品复审工作进行复审并重新颁发证书。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事业发展,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等确定授奖奖项.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卓越项目奖。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拔和聘用,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
新时代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五)获得"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金,占当年奖 项名额。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名评办报区名评 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金,并予以公告。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 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 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选机构
(一)由市区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名评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名评委 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名评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区名评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的最新版本标准。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区名评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奖励设置)国家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为六个,其中,小企业一个。
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奖励原则)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企业自愿申请;(三)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获奖者的社会责任)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管理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审议并通过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二)聘请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审议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四)作出授予国家质量奖的决定。
第七条(办事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相关交办事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二)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四)承担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专家委员会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国家质量奖的评审;(二)撰写评审报告;(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四)其他有关事项。
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实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贯彻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全国质量奖配合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中开展的质量提升活动,特别设立“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表彰项目。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以下简称“项目奖”)是针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或省市级优质重点工程、重大高科技项目等设置的奖项,是全国质量奖的项目类奖项。
其特点如下:(一)项目质量在国内相关领域是领先的典范;(二)在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三)在国内外相关领域有重大影响并占有重要地位;(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并具备独创性。
第三条项目奖评审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和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公信和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四条项目奖评审由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即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评审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评审活动常设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遵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审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项目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项目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申报条件,审定获奖项目名单。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项目奖资料评审、现场考察报告,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推荐名单。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修改项目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考察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组织项目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以下称质量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质量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质量技术创新,促进质量研究、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质量技术奖授予在推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在质量研究、质量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质量技术奖的申报人。
第六条质量技术奖是中国质量协会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质量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质量协会战略发展部(卓越国际质量研究中心),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及评审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质量技术奖的奖励范围:质量技术创新成果;质量技术成果转化成果;先进质量技术的推广、应用成果;质量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质量技术奖。
第十条质量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2个;三等奖和优秀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1个。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水平、对质量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
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五条 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制造、建筑业,服务业,小企业。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 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
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 评审人员第十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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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组织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领域院士、专家、学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监督委员会由法律、公证、消费者、媒体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监督工作。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申报、核实和受理第九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二)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应当对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一)主体资格;(二)申报渠道;(三)申报程序;(四)材料规范。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市场监管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选表彰第十八条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牌或奖章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
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5年内发生质量和安全等重大事故或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进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第三十六条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
第三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四十一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推广与分享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实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活动。
第四十六条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一)国家对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
2017年以来,经党中央批准,我国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对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现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需要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机构改革后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
机构改革后,组建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保留原质检总局。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原发布单位为质检总局,《管理办法》中涉及质检总局的条款表述已经过时。
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同意将中国质量奖的主办单位由原质检总局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
因此,《管理办法》中组织实施主体及涉及质检总局有关条款亟待调整,以保证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适应质量奖评选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新时期获奖组织和个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