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外迁入办事
【公安方案】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方案】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4〕2号)、《惠州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惠市委办发电〔2015〕(惠《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38号)、府〔2016〕67号)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以及惠市委发〔2014〕2号文精神,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目标。
到2020年,力争不少于10万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和40万异地务工人员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镇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的户籍政策。
三、改革措施(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1.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惠州市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调整优化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重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0〕38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全力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7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救助人员和收养弃婴、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上述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山安通〔2019〕3号)有关规定办理。
异地迁户口的流程

异地迁户口的流程
一、办理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迁入地: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迁入地,这通常是因为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选择的新居所在地。
2.了解户口迁移政策:在迁入地确定后,需要了解迁入地的户口迁移政策,包括所需材料、手续费和办理时限等细节。
3.常住证办理:有些城市对于异地迁户口的要求是先办理常住证。
因此,在办理之前,需了解迁入地是否需要办理常住证,及常住证的申请流程。
二、户口迁移申请
2.登记申请: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向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3.审核和审批:迁入地的相关部门将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与原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沟通。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4.迁移证明:如果户口迁移申请获得批准,迁入地将发放《户口迁移证明》。
同时,原户口将被注销。
三、办理新户口
2.填写申请表:填写派出所提供的户口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如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关系等。
3.现场核查:派出所工作人员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申请人及家庭成
员的真实身份和相关情况。
4.领取新户口本:户口登记完成后,会发放新户口本。
四、迁移后的事后手续
2.健康档案迁移:迁入地的卫生部门需要了解迁入人员的健康状况。
持《户口迁移证明》前往当地的街道或卫生所,申请迁移健康档案。
总结起来,异地迁户口的流程包括办理前的准备工作、户口迁移申请、办理新户口以及迁移后的事后手续。
虽然每个城市的具体流程可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按照以上步骤进行操作,就可以顺利办理异地迁户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湘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因地制宜、能放尽放。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我省人口基础信息库。
呼市户口迁入条件及流程

呼市户口迁入条件及流程
办理条件: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落家庭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
2.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由配偶、子女、父母扩大到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3.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落户。
4.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就业落户。
5.符合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按相应规定落户。
办理流程:
(1)自治区外户籍迁入呼和浩特市的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自治区内本市外户籍迁入呼和浩特市的
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通过自治区“一站式”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完成户籍迁移(群众有邮递需求的,可自愿填邮递快递单,户口办结后,由户籍内勤为群众打印户口簿,办理邮寄快递业务,邮递费用由群众收件后支付)。
(3)五旗县建制镇与市四区、开发区城镇户籍相互迁移的
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异地落户流程

异地落户流程异地落户是指在本市以外的地方落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异地落户的具体流程。
首先,准备材料。
办理异地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社保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办理异地落户的基本必备材料,需要提前准备齐全。
接下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持齐以上所述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异地落户的申请。
在派出所,工作人员会核对你的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登记。
同时,需要进行相关身份信息的确认和核实。
然后,到目标城市派出所进行登记。
在完成户籍所在地的手续后,需要前往目标城市的派出所进行登记。
在派出所,需要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登记。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填写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后续的手续办理。
接着,进行社区居委会审批。
在完成派出所的登记后,需要前往目标城市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审批。
在居委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会获得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异地落户的凭证。
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还需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如办理新的居住证、社保转移等。
这些手续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办理,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总的来说,异地落户的流程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了解相关规定和政策。
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异地落户的流程,顺利完成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一、出生登记(二)材料清单。
1.出生登记户口。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为准。
对申请人提出以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的,申请人需先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婴儿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随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提供申请人系婴儿监护人的法律文书。
2.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收养人书面申请;(2)弃婴《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特殊情形。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异地迁移户口的流程及条件

异地迁移户口的流程及条件异地迁移户口的条件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各省市落户政策不一,需了解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发布的具体要求。
符合迁出地迁出条件:一般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户口注销手续已办妥等。
提供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符合相关工作、居住、纳税等要求:例如,在迁入地有稳定工作、居住满一定年限、缴纳社保或个税等。
异地迁移户口流程1. 办理迁出地户口注销手续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户口注销证明或《户籍迁移证》。
2. 办理迁入地入户手续申请人携带户口注销证明或《户籍迁移证》、身份证、居住证明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
按照迁入地户籍管理规定缴纳入户费用。
特殊情况处理1. 未成年人异地迁移户口未成年人跟随父母迁户,需父母双方同意,提供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跟随一方父母迁户,需提供另一方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同意迁户证明。
2. 跨省异地迁移户口需办理户口迁移证,填写《户口迁移证》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派出所公章。
迁出地派出所将户口档案邮寄给迁入地派出所。
迁入地派出所收到户口档案后,办理入户手续。
注意事项异地迁移户口前,应充分了解迁入地落户政策,确保符合相关条件。
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避免因材料不齐全耽误办理进程。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办理户口迁移后,需及时更新身份证信息。
对于特殊情况,如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需向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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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市外迁入)办事指南
审批单位: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编号: 007
大项编码NH07A097 小项编码新事项事项名称户口迁移
二级事项名称市外迁入
三级事项名称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颁发的证件名称《准予迁入证明》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40天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获得《准予迁入证明》后,可办理入户南海区。
有效期40天。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审批条件在我市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申请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本市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和最近连续3年或以上的居住证办理记录。
(居住证办理记录可由流管机构出具,也可由受理单位通过流管系统查询打印。
居住证延期或续办的间隔不超过1个月的视为连续。
)
[4]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或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
)。
参保和经商年限可互补叠加,但必须连续,且当前正在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8]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
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7][8]选其一,[9]为如有
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说明: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
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各镇(街道)公安户政业务窗口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户政业务窗口审批决定机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审批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若发现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户政窗口可
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
审批收费无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
审批表格有,《入户申请审批表》
年审或年检无
咨询与投诉机构佛山市政府12345平台
咨询与投诉电话12345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备注
须知: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
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填报时间:2018年7月10日联系人:何宇娴联系电话:86334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