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1〕3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11号(总第143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06项的公告

2011-09-01
水利部
57
3Hale Waihona Puke 791-2011SL 545-2011
铸铁闸门技术条件
2011-07-07
2011-10-07
水利部
58
33792-2011
SL 536-2011
X射线衍射应力测定装置校验方法
2011-07-12
2011-10-12
水利部
59
33793-2011
2012-04-01
卫生部
74
33811-2011
NB/T 31012-2011
永磁风力发电机制造技术规范
2011-08-06
2011-11-01
67
33804-2011
WS/T 348-2011
尿液标本的收集及处理指南
2011-09-30
2012-04-01
卫生部
68
33805-2011
WS/T 349-2011
α-淀粉酶催化活性浓度测定参考方法
2011-09-30
2012-04-01
卫生部
69
33806-2011
WS/T 350-2011
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
2011-01-20
2011-04-20
水利部
52
33786-2011
SL 535-20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压缩空气及供水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2011-02-17
2011-05-17
水利部
53
33787-2011
SL 541-2011
水利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机
2011-06-01
2011-09-0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重要意义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编码,即给项目发“身份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的身份识别代码。
建档立卡是核发绿证的基础,项目只有建档立卡才能核发绿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档立卡对于支撑项目绿证核发、兑现环境价值、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切实把建档立卡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对已并网的项目建档立卡实现全覆盖,对后续新增并网的项目当月完成建档立卡。
二、进一步压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各方责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涉及单位多,需各方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共同开展。
发电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项目建成后应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建档立卡,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第一时间变更建档立卡信息,并对建档立卡的数据质量负首要责任。
电网企业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所有人、容量、地址、发电户号等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公布日期】2005.06.15•【文号】中煤协会综合[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中煤协会综合[2005]88号)各会员单位:为深入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断深化行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学习贯彻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
受能源资源结构的约束,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
煤炭问题实质上是中国能源问题,是中国能源安全的基本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
煤炭工业发展支撑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煤炭既是资源性行业,又是高危产业。
我国96%的煤矿井工生产、地下作业,矿井开采深度大,水、火、煤尘、瓦斯、顶板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俱全,煤矿管理和安全生产难度大。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深层次矛盾与经济转型期中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煤炭工业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需求的不断增加,煤矿安全、资源和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若干意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针对影响煤炭工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工作原则,对促进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准确地把握《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

22 EPEM 2019.10政策动向Policie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煤电产业资源配置,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煤电联营的重大战略意义。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燃煤发电是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煤炭、煤电同属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高度相关、互为前提的上下游产业。
国内国际发展实践表明,煤电联营有利于增强煤炭、电力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煤炭、电力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煤炭、电力企业实施煤电联营的进程逐步加快,综合成效日益显现。
有关地区和煤炭、电力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能源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统筹谋划、顺势而为,打破界限、消除壁垒,构建煤电利益共同体,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明确煤电联营发展方向。
新规划建设煤矿、电厂项目优先实施煤电联营,在运煤矿、电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加快推进煤电联营,鼓励大型动力煤煤炭企业和火电企业加快实施煤电联营。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政策支持 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556号(三)细化煤电联营实现形式。
煤电联菅包括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煤电企业合并重组等形式。
发改电[201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发改电[201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c97a01cc1755270722083f.png)
发电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电[201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信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就加强电煤价格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必要性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其价格变动对下游行业特别是火电行业影响很大。
近期,我国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电出力下降,电力供应矛盾逐步积累,如不能妥善化解,将对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创造国民经济平稳健康的良好环境,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
二、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一)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
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
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
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二)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
15 产业环保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15 产业环保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本章列出了与本项目相关的产业环保政策和规划,并同时给出了本工程的基本情况及与相应产业环保政策和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5.1产业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15.1.1 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表15.1.1-1列出了与本项目相关的十三项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并同时给出了本工程的基本情况及与相应产业环保政策的符合性。
由下述分析可见,本工程的建设均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环保政策的要求。
15.1.2 山西省相关产业政策表15.1.2-1列出了与本项目相关的三项山西省产业环保政策,并同时给出了本工程的基本情况及与相应产业环保政策的符合性。
由下述分析可见,本工程的建设均符合山西省相关产业环保政策的要求。
15.2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15.2.1 国家相关规划(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要求:①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②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新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燃煤机组要加快淘汰或建设脱硫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机组要全部加装脱硝设施。
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进行改造;③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
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20蒸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器;④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
完善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加强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
本项目已取得山西省环保厅的总量核定文件。
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烟尘、SO2、NOx均能满足山西省“超低排放标准Ⅱ”的要求;灰渣与脱硫石膏均全部综合利用。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8.07施行日期2013.08.07文号晋政发[2013]30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相关企业集团: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低热值煤资源,大力发展低热值煤发电,对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同意委托山西省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函》(国能电力〔2013〕228号),委托我省负责“十二五”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划布局及核准工作。
这是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电力项目核准有史以来最大容量的委托授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省的高度信任和大力支持。
各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各企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健全核准工作制度,实现项目核准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优质高效地完成受托核准工作。
现将《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委托山西省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函》(国能电力〔2013〕228号)和《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1〕3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煤泥深度脱水技术研究进展
煤泥脱水干燥新技术研究及应用
• 煤泥连续低温干燥技术设想及研究
目标设想
通过延长煤泥水处理作业流程,直接产出符合市 场要求的成品低热值煤泥产品,供电厂直接使用。
技术关键点
工艺设计 低温热源 粘合剂
煤泥脱水干燥新技术研究及应用
• 煤泥连续低温干燥工艺设计
粘合剂
煤泥泥浆
高效快开 压滤机
煤饼成型机
除尘系统
3、受热源技术的限制,煤泥连续低温干燥技术的单位 处理能力较低,但开展该技术的研究,在技术上可行, 市场前景广阔,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谢谢各位专家和老师们,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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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2026 加密2026 加密2026 加密2026 加密2026 加密2026 750B 750B 750B 75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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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75 3.75 3.65 3.5 3.45 3.5 3.5 4.25 4.25
煤泥深度脱水技术研究新进展
报告人:
单
梁 华
位:中赟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营部
目
录
• 项目背景
• 电厂对煤泥掺烧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更快发展,特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一月五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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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1〕396号
发表时间:2011-12-30 来源:国家能源局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热值煤 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1〕396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优 先发展煤矸石等综合利用电站要求,实现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生产和洗选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近年 来,我国低热值煤发电取得积极进展,总装机已达2600万千瓦,但仍存在规模偏小、机组效率不高、管理基础薄弱、相 关标准和政策不适应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需要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是构建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我国每年产生可用于发电的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3亿吨以 上,而已建成的低热值煤发电机组,每年仅可消耗低热值煤资源1亿多吨,尚有大量现有和每年新增的2亿吨未得到合理 有效利用,折合标煤8500万吨。加快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对实现低热值煤资源就近高效转化,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 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减轻矿区生态环境污染。大量未利用的煤矸石、煤泥等长期在矿区堆存,易自燃并释放有害气体,污 染大气环境;同时经雨水淋溶,也会污染水体和土壤。加快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对多途径利用废弃资源,减少煤矸 石、煤泥堆存,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运力资源。初步统计,全国煤矸石、煤泥占用土地已达1.3万公顷以上,长期堆存不仅浪 费有限的土地资源,且对土壤质量造成很大破坏,加大了土地恢复利用的难度。另外,部分煤矸石、煤泥、洗中煤掺混 在优质煤中长距离运输,增加运输能耗,加剧运力紧张矛盾。加快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对保护宝贵的土地资源、避 免运力浪费具有积极作用。 二、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产方式的要求, 围绕提 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科学规划布局,规范准入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 展。 (二)基本原则 分类利用、高效环保。根据矿区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等资源的利用价值,选择最佳途径实现综合利用。合理确定
/2011-12/30/c_131335980.htm
2012/1/2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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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是项目核准的主要依据之一。有关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煤炭资 源、洗选规模、水资源、环境容量等条件,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抓紧编制本地区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 划,合理安排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经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后,统一纳入全省(区、市)电力发展规划。 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滚动调整。 (二)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申报核准时,申报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 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所在省(区、市)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及其评议审查意见,项目选用锅炉的订货协 议,有关部门对项目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 等。 (三)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运行电厂利用低热值煤资源情况,开展定期年度核验和不定期抽 查;具备条件的省(区、市)要适时推进低热值煤发电入炉燃料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不符合项目核准相关要求的,应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能源 电力 管理 通知
/2011-12/30/c_131335980.htm
2012/1/2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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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机组选型和入炉燃料热值范围,严格执行环保、用水和灰渣综合利用等相关要求。 合理布局、就近消纳。在科学论证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就近布局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尽量减少低热值煤长距离运 输,提高外运煤炭质量,避免运力浪费,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分级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把主要煤炭生产省区和大型矿区作为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的重点区域,科学编制低热值煤发电 专项规划,做好与所在省区电力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 政策支持、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调动骨干能源企业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 用,规范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前期工作与核准程序,加强生产运行管理,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国低热值煤发电装机容量达到7600万千瓦,年消耗低热值煤资源3亿吨左右,形成规划科学、布 局合理、利用高效、技术先进、生产稳定的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三、具体要求 (一)用于发电的低热值煤资源主要包括煤泥、洗中煤和收到基热值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的煤矸 石。收到基热值不足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的煤矸石等资源,可通过生产建材、筑路、沉陷区回填、井下充填等 方式综合利用。 (二)“十二五”期间,重点在主要煤炭生产省区和大型煤炭矿区,紧邻600万吨/年及以上总规模的炼焦煤(无烟 煤)洗煤厂(群)或1000万吨/年及以上总规模的动力煤洗煤厂(群),规划建设2×15万千瓦级及以上的高效低热值煤 发电项目,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2×30万千瓦机组。同时,项目布局兼顾热值满足发电要求的存量矸石资源。矿区 内洗煤规模不足的,其低热值煤资源应由临近具备条件的大型坑口电厂掺烧实现就近消纳。 (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所用燃料优先采用皮带输送方式。依托多个洗煤厂的项目,燃料运输距离不应超过30公 里。合理运输距离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以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主要燃料。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入炉燃料收 到基热值不高于14640千焦(3500千卡)/千克。 (五)根据燃料特性合理确定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机组选型。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应结合资源数量,优先选用 国产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以洗中煤、煤泥为主要燃料的,可考虑采用高效煤粉炉。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 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考虑。 (六)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尽可能兼顾周边工业企业和居民集中用热需要,采用热电联产或具备一定供热能力的机 组。 (七)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原则上采用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模式。鼓励有低热 值煤发电运行管理经验的企业,以及周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热力用户参股建设。 (八)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土地、用水和灰渣综合利用等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达标排放和灰渣 综合利用,严格控制土地占用量,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并优先考虑使用矿井水,水资源匮乏地区要采用空冷机组。 四、支持政策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在各省(区、市)自用、外送火电建设规模中优先安排。 (二)对于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调度和安排电量,并结合循环流化床锅 炉发电机组负荷跟踪速度慢等特性,降低机组负荷调节速率要求。 (三)支持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作为所在矿区工业园单个或多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自备 电厂,或参与大用户直供电。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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