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罪数形态
刑法 罪数形态

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 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 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 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常 业犯和营业犯。(如以赌博为业为常业犯;多次非 法行医为营业犯)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即是典型的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
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如为报复故 意开一枪击毙一个同时伤另一人,该行为即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即属于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
质相同的几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某人窜到一居 民区,先后撬开几家居民的门窗,从多户居民家中盗得大量财物,此 即属于盗窃罪的连续犯。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行为人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公文, 其行为既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从而构成牵连犯。
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一行为因被他行
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从而只成立吸收行为之罪的犯罪形态。
数罪的类型
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 ——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 2、有助于合理适用刑罚 罪数判断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一、罪数形态概述:(一)、概念:是从基本犯罪构成中所引出的一个现实问题,即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一罪,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数罪。
1、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个数;2、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者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二)、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1、有利于准确定罪;2、有助于适当量刑;3、有助于刑法制度的落实和刑法李林的深化;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一)、国外学说:1、行为标准说;2、法益标准说;3、犯意标准说;4、构成要件标准说;(二)、我国学说: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意义:1、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2、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是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全面贯彻,是犯罪构成理论在罪数形态中的具体体现;三、罪数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1、纯粹的一罪;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3、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4、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二)、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例如非法拘禁罪、挪用公款罪;(1)、特征:○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同时在同一对象中处于持续状态;○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处于持续过程中;○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一定时间;(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关系:○1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A、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存在于从犯罪实行到犯罪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了之后;B、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的继续,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2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状态: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存在并且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就具备了完整的构成条件,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问题,也就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2接续犯:又称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犯罪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连接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接续犯是数个相同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没有与犯罪行为同时存续的不法状态;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犯罪过程之中;(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2、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行为人必须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且该行为不能分离成数个行为予以看待;○2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3行为人对数个危害结果分别具有故意和过失的罪过;○4一个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之间的分别组合会触犯不同的罪名;(2)、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区别(又称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1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像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2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像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3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另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像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嘴硬的法条上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法条竞合的数法条中,仅仅一个法条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来解决;想像竞合犯的数法条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3)、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1)、特征:○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且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2)、处断原则: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二)、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1)、特征:○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犯罪;○2结合犯是将是个独立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3结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一个独立的新罪;(2)、处断原则:只需依照刑法规定的新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1)、分类:常习犯(常业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和营业犯(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2)、特征:○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规定的,即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3)、处断原则: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并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三)、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犯罪;○3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处断原则:应当按照不同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但是彼此之间有主罪从罪之分;○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2)、吸收犯的认定:○1与牵连犯的区别○2与连续犯的区别:○3与数罪中吸收原则的区别:(3)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四、数罪的类型:(一)、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与想像数罪(也称想像竞合犯):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所做的划分——能够揭示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本质,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即要素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实质数罪和想像数罪确定不同的处断原则奠定理论基础;(二)、异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与同种数罪:以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做的划分;——作为实质数罪的部分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会引起并罚的法律后沟,但是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对于异种数罪必须予以并罚,而对于同种数罪则无须实行并罚;(三)、并罚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数罪: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对非并罚的数罪确定相应的处断原则;(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罪数形态

《刑法学》第8讲本讲主要内容:掌握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种类、概念、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本讲重点:惯犯、继续犯、想象竟合犯、吸收犯、连续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本讲难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
基本要求:了解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以及如何利用这一标准认定特殊形态犯罪的罪数。
时间安排:2课时。
教学方法:提前预习、口头讲解、课件演示、课堂提问,遂堂讨论案例教学、多媒体课堂讲授。
教学环节:导入新课,讲授新课,运用新课,巩固新课参考书目:1、顾肖荣:《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
2、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第一课一罪的类型第一环节导入新课:以案例方式提出问题,进而导入新课内容(15分钟)一、视频:《抢劫强奸割喉恶魔滥杀无辜竟为练胆》二、过度:让学生根据视频真实案件进行讨论如下问题,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几个罪名,应该如何给他们定罪呢?本案中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几个法益呢?(想要搞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知道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这就是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3.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第二环节讲授新课:口头讲解与课件演示(30分钟)(老师课件已经有了)罪数概述罪数亦称为一罪与数罪,是犯罪的单复数问题,罪数问题是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
因此,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前提。
一、罪数的判断标准(一)学说1、行为标准说主张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
凡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则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理由:犯罪的本质是行为,行为具体存在的客观事实,仅有犯意没有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分则就是对各种犯罪行为一一加以具体规定。
评析:行为标准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行为确实是犯罪的本质要素之一,在很大程度上行为的个数决定着犯罪的个数。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就就是研究犯罪得个数,即判断行为人得行为就是成立一罪,还就是构成数罪得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得个数,才能实现正确得量刑。
第一节概述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得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得定数罪。
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得,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得,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得,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得,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
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得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
因此,在判断就是一罪还就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得局限性。
重点:一就是对刑法分则条文得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就是数罪理论得运用。
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就是不够得,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得认定,下列哪些选项就是错误得?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得,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她人后故意杀害她人得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她人后伤害她人得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得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得,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得,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瞧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得掌握。
引诱幼女卖淫得,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得,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得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刑法学第十一章
目犯录罪论之罪数形态
三、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那些本来是数罪,但作为一罪处 断的犯罪形态。从本来是数罪这一点看,它与实质 的一罪泾渭分明;从处断上作为一罪这一点说,它 又同法定的一罪划清了界限。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犯罪论之罪数形态
(一)连续犯
1.概念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 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
即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人, 打伤一人。
2.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 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构成。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犯罪论之罪数形态
3.概念区别——如何区别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
法条竞合犯中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 要素之间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直接根据 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认识到。
(2)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犯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是 故意罪,加重结果却是出于过失。一般认为,结合犯可以有未遂 等形态,而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其成立的要件,不存在未遂 情况,未发生加重结果,只构成基本罪。另外,结合犯的数罪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 须有因果关系。
已往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 遍遵行的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但新刑法又在分则 的若干条款中,对某些牵连犯的处罚作了特别规 定。有的采用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有的采用 数罪并罚原则,.对于这些处断方式已由刑法分则 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当然应当严格适 用法条的有关规定,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下,则暂时还应以“从一重处断”为基本原则, 这样才能减少适用上的纷争。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总论课件之13-罪数
体犯罪构成时,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之间存在联系, 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看,行为人是在特定罪过的 支配下,实施了特定危害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该危 害行为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客观相一致)
第一节 概述
(2)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各种因素对具体犯罪构
成的满足和符合,是一次性的。具体而言,犯罪构成 事实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罪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等因素,毫无缺漏地符合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此时,行为人构成一罪。这些因素(主体因素除外) 不再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另外犯罪之犯罪构成。如果 在此之后,“剩余”的各种事实因素还能符合有一个 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则行为人构成二罪。如此类推 下去,直至剩余因素无法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充分地满足某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一行为一罪 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四、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多次实施同一危害行为的意图反复
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但刑法典仍将其规定为一个 犯罪的情形,即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 犯罪。 (二)集合犯的特征 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1.危害行为的反复性和犯罪性 2.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的主观意图 3.集合犯的法定性
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二)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 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 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量刑。
其他加重犯
我国刑法分则中除了规定结果加重犯之外,还规定了
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等加重犯罪的形式,这些加 重犯罪形式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似性,也有一定区别。 当然,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在性质上也属实质的 一罪。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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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概述(一)什么是罪数所谓罪数,即犯罪的个数,是指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数。
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仍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了彩色电视机一台。
(二)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2、正确适用刑法的重要条件;3、有利于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3、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罪数判断标准1、罪数的确立标准例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刀连续砍死了三人,这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呢?(1)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
(2)法益标准说:以侵害、威胁法益的个数为标准。
(3)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标准。
(4)构成要件标准说: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不具备构成要件就谈不上构成犯罪,所以构成要件是决定罪数的标准。
2、我国判断罪数标准的主流观点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注意非次数。
3、罪数的类型罪数:A、一罪(1)一行为一罪:①单纯的一罪②实质的一罪:a、继续犯b、现象聚合犯c、结果加重犯(2)数行为一罪:①法定的一罪:a、集合犯b、结合犯②处断的一罪:a、连续犯b、牵连犯c、吸收犯B、数罪(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二、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1、继续犯(1)概念和特征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施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同一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要件):①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②行为在继续期间只作用于同一对象;③必须是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段时间;④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思考:盗窃罪是否是继续犯。
(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①继续犯与状态犯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如抢劫。
区别:第一,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那一刻即告发生,并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以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第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反则致使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②继续犯与即成犯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形态。
区别:继续翻译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继续为要件,而即成犯没有时间的要求。
③继续犯与接续犯(徐行犯)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或危害行为。
如:甲意欲盗窃500公斤大米转手倒卖,但限于体力和可乘作案之机短暂,每晚只能一次盗走100公斤大米,甲于5天内窃得500公斤大米。
区别: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持续时间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思考:行为人在15周岁时将他人非法拘禁,一直到年满16周岁后才将他人释放。
请问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2、想象竞合犯★(1)概念和特征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向某乙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人,打伤一人。
特征(要件):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但是,如果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3)想象竞合犯与法条(法规)竞合①法规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不同罪名。
例如,甲使用虚假的身份与乙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收取50万元定金后逃逸,甲的行为既符合触犯《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也符合第226条的诈骗罪,甲的一行为触犯数法条且该数法条存在竞合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犯。
其特征:A、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B、数法条相互间有重合关系。
其处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②区别在于:P187(1)法规竞合中的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罪过,并且只产生了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具有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2)法规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错综规定即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以致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法条;想象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数个结果,一直触犯了数个罪名。
(3)法规竞合的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在法条内容上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想象竞合犯的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这种包容和交叉关系。
(4)法规竞合,在竞合的数个法规中仅仅可以适用其一,即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处理;想象竞合犯中的法律适用则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3、结果加重犯(1)概念与特征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征(要件):①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②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③行为人加重结果在主观上有罪过;④刑法九种结果规定了家中法定刑。
(2)处断原则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的规定处罚。
(二)法定的一罪是指实质上属于数罪,法律将之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一般认为包括结合犯和结合犯。
1、结合犯(1)概念和特征是指数个原本相互独立的犯罪,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犯罪形态。
例如,日本刑法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然后又规定了强奸杀人罪,这就是典型的结合犯。
我国刑法中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2)处断原则应按照一罪处理--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2、集合犯(以前称为"惯犯")(1)概念和特征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要件):①主观上具有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②客观上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具有犯罪的惯常性;③集合犯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2)种类①常业犯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
如,赌博罪。
②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以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如,非法行医罪。
(3)认定和处断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三)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属于数罪,法律规定上也为数罪,但司法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
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形态。
1、连续犯(1)概念和特征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如,甲因为其妻与他人通奸,就蓄意杀死其妻及奸夫进行报复。
一天下午,甲在家将其妻杀死,晚上又潜入乙家,把乙杀死。
特征(要件):①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②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统一的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
③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行为人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
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2)处断原则一罪从重处罚2、牵连犯(1)概念和特征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要件):①以实施了一个犯罪为目的;②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③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注意: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具有牵连关系。
④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3、吸收犯(1)概念和特征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从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如,非法制造、盗窃枪支弹药罪又持有的,其持有、私藏行为是制造、盗窃枪支行为当然的结果。
特征(要件):①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吸收犯存在的前提②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③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吸收,是指一个犯罪包容另一个犯罪,被包容之罪失去存在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三种形式: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一人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私藏的行为。
B、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的吸收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如,教唆他人杀人后,又为其提供犯罪工具。
C、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此种情形存在于同一罪名的不同阶段的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之中,如,入室盗窃。
(2)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三、数罪的类型(一)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是实质数罪。
例如,甲一天抢劫了妇女乙,数天后又故意杀害了邻居丙,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数罪。
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是想象数罪。
对于想象数罪通常按一罪论处。
例如,甲开一枪,打死了乙,打伤了丙,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就是想象数罪。
(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
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是异种数罪。
例如,甲一天抢劫了妇女乙,数天后又故意杀害了邻居丙,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这就是异种数罪。
处理:1、绝对的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相对的异种数罪,一般不并罚,如牵连犯。
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是同种数罪。
例如,甲偶天抢劫了妇女丙,数天后又抢劫了出租车司机丙,实施了两个抢劫行为,触犯了两个抢劫罪,是同种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