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罪数不典型类型(ppt 34)
13罪数形态精品PPT课件

对基本犯罪有故意、对加重结果有故意: 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 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 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果加重犯与相关犯罪形态
连续犯(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 数种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特点:
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同一的具体故意、 同一的概括故意)
连续实施了数个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 数行为必须有连续性 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处罚原则:定一罪从重处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犯罪行为个数不同 在主观要件上表现不同 持续状态不同
法条竞合犯
• 法条竞合犯,指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
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具有交叉重合关系 的犯罪。
• 类型: • 包容竞合(诈骗与合同诈骗) • 交叉竞合(诬告陷害与伪证)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 原则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例如绑架或者抢
劫与故意杀人、贷款诈骗与诈骗
• 法律有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如刑法第149
法条竞合犯与想像竞合犯
• 竞合原因:基于行为的样态与基于法
律的规定(动态-静态)
• 竞合内容:罪过的竞合与条文的竞合
(观念-规范)
• 处断原则
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永续犯,是指作用于同 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 续状态的犯罪。
只有一个行为 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是行为既遂以
常业犯
常业犯,指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 罪。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一、罪数形态概述:(一)、概念:是从基本犯罪构成中所引出的一个现实问题,即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一罪,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数罪。
1、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个数;2、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者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二)、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1、有利于准确定罪;2、有助于适当量刑;3、有助于刑法制度的落实和刑法李林的深化;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一)、国外学说:1、行为标准说;2、法益标准说;3、犯意标准说;4、构成要件标准说;(二)、我国学说: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意义:1、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2、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是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全面贯彻,是犯罪构成理论在罪数形态中的具体体现;三、罪数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1、纯粹的一罪;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3、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4、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二)、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例如非法拘禁罪、挪用公款罪;(1)、特征:○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同时在同一对象中处于持续状态;○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处于持续过程中;○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一定时间;(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关系:○1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A、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存在于从犯罪实行到犯罪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了之后;B、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的继续,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2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状态: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存在并且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就具备了完整的构成条件,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问题,也就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2接续犯:又称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犯罪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连接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接续犯是数个相同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没有与犯罪行为同时存续的不法状态;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犯罪过程之中;(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2、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行为人必须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且该行为不能分离成数个行为予以看待;○2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3行为人对数个危害结果分别具有故意和过失的罪过;○4一个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之间的分别组合会触犯不同的罪名;(2)、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区别(又称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1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像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2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像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3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另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像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嘴硬的法条上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法条竞合的数法条中,仅仅一个法条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来解决;想像竞合犯的数法条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3)、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1)、特征:○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且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2)、处断原则: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二)、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1)、特征:○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犯罪;○2结合犯是将是个独立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3结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一个独立的新罪;(2)、处断原则:只需依照刑法规定的新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1)、分类:常习犯(常业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和营业犯(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2)、特征:○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规定的,即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3)、处断原则: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并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三)、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犯罪;○3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处断原则:应当按照不同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但是彼此之间有主罪从罪之分;○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2)、吸收犯的认定:○1与牵连犯的区别○2与连续犯的区别:○3与数罪中吸收原则的区别:(3)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四、数罪的类型:(一)、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与想像数罪(也称想像竞合犯):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所做的划分——能够揭示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本质,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即要素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实质数罪和想像数罪确定不同的处断原则奠定理论基础;(二)、异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与同种数罪:以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做的划分;——作为实质数罪的部分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会引起并罚的法律后沟,但是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对于异种数罪必须予以并罚,而对于同种数罪则无须实行并罚;(三)、并罚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数罪: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对非并罚的数罪确定相应的处断原则;(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贯彻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 2. 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 在罪数领域里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 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 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同一对象。继续犯持续作用的对 象只能是同一对象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是构成继 续犯的重要条件,也是继续犯与有关形态相区别的显著特 征。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具有 时间上的持续性,是继续犯的又一要件,没有一定的时间 过程,就谈不到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继续,从而也就谈 不到继续犯。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要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并且重结果 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 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存在罪过。罪过形式至少是过 失。是否以过失为必要,拟或也包括故意,这个问题的理 解也取决于一国法律的规定。 (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 幅度内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牵连犯处理的其他情况
196条、229条、253条、318条、 321条、347条
120条、157条、198条、294条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 行为因为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 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 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杀人鞭尸
捆绑淹死
盗窃预备 抢劫实行
重行为吸 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 收从行为
特征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 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 失 3.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 立(法定性)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案例
某甲绑架了某乙,把某乙关押在山上一木屋里,然后 下山打电话勒索财物。某乙挣脱了绳索,寻找半天也没 能找到出去的方法,很是郁闷,抽起烟来,结果导致火 灾的发生,同小木屋一起化为灰烬。 某甲绑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 判处死刑。对吗?
罪刑 相当
金额200万元以上的,15年有期或无期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 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 发生了更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 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 数为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构成一罪,行为人 的行为构成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构成数罪。如果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 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一个直接客体,就是一罪;出 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直接客体, 就是数罪。如行为人故意杀人后又放火毁尸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 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四、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 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例如,甲因为其妻与他人通奸,就 蓄意杀死其妻及奸夫进行报复。一天下午,甲在家将其妻杀死,晚 上又潜入乙家,把乙杀死。这种情况就叫连续犯,应当按一个故意 杀人罪从重处罚。因为连续犯法无明文规定,只是在刑法第89条追 诉时效中涉及犯罪有连续的情况,因此,连续犯称为裁判上的一罪。 对连续犯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
二、想象竞合犯(假想数罪)
1 、想象竞合犯(假想数罪),是指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危 害行为,引起数个危害结果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假想数罪)的特征 (1)出于一个犯罪意图(故意或过失); (2)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3)引起数个危害结果; (4)触犯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犯不同于法条竞合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种类,有人认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异种类的 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不同的数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一人 又打伤一人,是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二是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 即指一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两人,这是同种类的相 象竞合犯。我们认为,只有行为触犯不同的数罪名才可以称为想象 竞合犯。而一行为触犯同种类罪名,迳直就是一罪,没有必要解释 为想象竞合犯。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 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 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 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追诉时效大有意 义。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 2、想像竞合犯 • (1)概念与特征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 A.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 B.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 (2)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按“ 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但是,如果刑法另 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链接:
• (02卷二)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 加重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 B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 虐待致人死亡 •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 ( 05卷二) 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 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 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 达到 180 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 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 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
• 3、吸收犯 • (1)概念与特征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 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 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如下: • A.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 B.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 (2)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吸收犯,应依照吸收 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犯罪事 实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 标准 ) •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以对行为人 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 罚为标准 ) • 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 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
《罪数形态》PPT课件 (2)

法规竞合(法条竞合):
•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 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 为。
• 数个刑法规范: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同一法律中 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 某甲抢劫枪支、弹药的故意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2 7条(抢劫枪支、弹药罪)和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
•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甲与乙共同盗窃了某珍贵文物。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其杂碎,目的是便于销赃。甲乙 的行为属于()
A 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 B 想象数罪 C 牵连犯 D 状态犯
C
根据刑法理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牵连犯?() A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B 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C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D 制造工具、然后实施犯罪的
•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 关于本案定性,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 陈某见自己女儿倒在地上,怀疑是站在旁边的4岁 小孩杨某所为,一气之下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 推一转,致使杨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阶段,当陈某进猪舍,好象看见稻草动了一 下,怕杨又活了,为了杀人灭口,陈用石头猛砸 杨的头部,又用磨石压在杨的身上。这是一个故 意杀人行为,但这时杨某已经死亡。陈某误把尸 体当作活人加以杀害,这是一种对象不能犯的未 遂,应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 数罪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实质数罪
• 2. 特征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 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 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第十四章 罪数形态

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 的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情况。 异种数罪
→真正的数罪,必须予以并罚。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情况。
→实质上属于一罪,无须实行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 是以对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进行的分类. ▲并罚的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 ▲非并罚的数罪,是指无须予以并罚,而对应之适用相应处断原 则的实质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已 被发现的数罪。 ★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再 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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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惯犯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 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 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 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 形态。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 性; 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1)常业惯犯 (2)常习惯犯
2018/8/21 16
第二节 罪数不典型类型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2018/8/21 5
1、继续犯:不法状态继续则不法行 为继续(同时)。其他罪不法状态 单独继续。 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 长短,只定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6
2018/8/21
常见继续犯: (1)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侵 犯自由的犯罪。 (2)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等不作为犯罪。 (3)非法持有毒品,枪弹等持有 型犯罪。重婚罪属于继续犯。
2018/8/21 21
3、吸收犯:一行为被另一行为
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 只以吸收行为论罪。 特征:(1)数行为; (2)犯数不同罪; (3)吸收 关系;
2018/8/21 22
例如入室抢劫的,预备行为触犯另一
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枪支又抢劫 的。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二、处断的一罪
2018/8/21 17
处断的一罪包括下列类型:
实 质 的 一 罪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2018/8/21 18
1、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
2018/8/21
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 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 罪形态。 (1)行为人始终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 罪故意 (2)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 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 同一罪名(同种罪名)
罪数形态什么是罪数? 2、确定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
2018/8/21
2
第二节 罪数不典型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
2018/8/21
3
第二节 罪数不典型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2018/8/21
4
实质的一罪包括下列类型:
实 质 的 一 罪
2018/8/21 7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 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处罚原则,从 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常见的类 型有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盗割电 线,同时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 甲欲杀害乙,乘乙看电影之机,向乙 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人, 打伤一人。
2018/8/21 8
结果加重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 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 严重的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 的犯罪形态。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 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2018/8/21 9
2018/8/21
11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二者非常相近,都是只 有一行为;都会涉及到数罪名或数法条。区别的要领是: 1.一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容上 的重合,如果不存在任何重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 在某种重合,是法条竞合犯。 1.窃取国有档案与盗窃罪法条之间在手段即“盗窃”行为 上存在重合,属于因为对象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2.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即窃取国有档案罪可以完整评价该 犯罪行为。从手段(窃取)、对象(档案)、还是客体 (文物管理)、犯罪故意的方面衡量,非常完整的包容了 该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所以是法条竞合犯。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 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 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 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 人死亡的。
10
2018/8/21
00.年65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 )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 B.窃取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 口骗取国家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 力,使之受轻伤的
19
牵连犯:
特征:一个目的;数行为;牵连关
系。如伪造证件用于招摇撞骗的, 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 择一重罪处罚;法定情况下,数罪 并罚。
2018/8/21 20
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有四个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 2、是行为的独立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 法分则上具备独立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独立行为, 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 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独立成罪),则也无所谓有 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 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 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 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 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 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 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 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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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数不典型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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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一罪包括下列类型:
法 定 的 一 罪
结合犯
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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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犯(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指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行为,刑法将其结 合成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1)数个独立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犯罪 (2)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形成新的犯 罪构成 (3)新罪须由刑法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