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一级物业服务公司(2016年审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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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资质评审结果汇总表

房地产企业资质评审结果汇总表

57
浏阳通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58
湖南皇越投资有限公司
三级 暂定 暂定 暂定 暂定 暂定 暂定 暂定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四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暂定 暂定 暂定 暂定 暂定 暂定 暂定
降级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议管理制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
所属市州 张家界市
衡阳市
序号 1
企业名称
原资质等级
张家界湘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资质等 级
三级(暂 定)
2
湖南德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级(暂 定)
审查意见 合格
不合格
备注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只有2人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评
估风险控制制度和追偿制度等 3、未明确固定经营产所情况
郴州市
134 安仁县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35
郴州汇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136 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7 汝城县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8 汝城县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9 郴州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0 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1 茶陵县紫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42 醴陵市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5
长沙兆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46 长沙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7
48 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9
长沙京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
湖南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51 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2
长沙金光华置业有限公司

全国一级物业公司名录

全国一级物业公司名录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一级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一级
北京天竺空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一级
北京房管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一级
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一级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一级 *
北京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一级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海口市 一级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 一级
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 一级
成都武城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 一级
成都市电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 一级
成都市华昌物业发展公司 成都市 一级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公司 西安市 一级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
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
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深圳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一级 *
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一级 **
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一级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 一级 *

陈芳、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芳、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芳、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5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武孙一中闵俊伟【审理法官】左武孙一中闵俊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芳;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陈芳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芳【当事人-公司】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芙蓉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芙蓉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芙蓉【代理律所】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芳【被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第一物业公司与陈芳签订的《长沙满庭春MOM∧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物业公司与陈芳签订的《长沙满庭春MOM∧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第一物业公司已为陈芳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陈芳应向其支付相应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

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第一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案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漏水问题,应属开发商维修的范围,第一物业公司仅有协助业主与开发商处理相关事宜的义务。

本案中,第一物业公司上门查看漏水问题协助处理,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严重不作为导致案涉房屋未得到开发商维修。

陈芳虽抗辩第一物业公司应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但二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尽管董事长相同亦不构成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8【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98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华精;彭火根;吴俊;欧迎波【当事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华精彭火根吴俊欧迎波【当事人-个人】王华精彭火根吴俊欧迎波【当事人-公司】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芳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郭谷良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芳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郭谷良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芳郭谷良高利斌曾懿何文庭【代理律所】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华精;彭火根【被告】吴俊;欧迎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比例问题;二、关于损害后果的认定与计算问题。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各当事人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2、关于万科物业公司补偿的3000元应否抵扣的问题。

一审法院酌定由吴俊、欧迎波承担65%的责任、王华精承担20%的责任、彭火根承担10%的责任、万科物业公司承担5%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被监护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企业信用报告_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湖南三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
5.1 被执行人 ......................................................................................................................................................8 5.2 失信信息 ......................................................................................................................................................8 5.3 裁判文书 ......................................................................................................................................................8 5.4 法院公告 ......................................................................................................................................................8 5.5 行政处罚 ......................................................................................................................................................8 5.6 严重违法 ......................................................................................................................................................8 5.7 股权出质 ......................................................................................................................................................8 5.8 动产抵押 ......................................................................................................................................................8 5.9 开庭公告 ......................................................................................................................................................9

龚思维、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思维、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思维、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1【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69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訸马光祥蔡晓【审理法官】张訸马光祥蔡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龚思维;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龚思维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龚思维【当事人-公司】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屈卓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屈卓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屈卓【代理律所】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龚思维【被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思维签订的《长沙万国府MOM∧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催告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思维签订的《长沙万国府MOM∧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根据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龚思维是否应按约定向被上诉人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
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12.12
•【文号】建办受理函[2016]42号
•【施行日期】2016.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6]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我部组织进行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初评工作。

为保证评审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211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26日,如对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办公厅受理办************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一级物业公司资料

朝阳区
李庆杰
(建)1030045
一级
11
北京天竺空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顺义区
杨继军
(建)1040083
一级
12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城区
金锐
(建)1040080
一级
13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怀柔区
杨建新
(建)1040081
一级
14
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城区
张振秀
(建)1040082
62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西城区
孙秋艳
(建)107051
一级
63
北京燕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海淀区
李仲生
(建)107052
一级
64
北京城建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城区
李洪涛
(建)108001
一级
65
北京达尔文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区
赵德仁
(建)108002
一级
66
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丰台区
薛国民
(建)1050125
一级
25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区
黄旭东
(建)1050128
一级
26
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区
欧阳国欣
(建)1050129
一级
27
北京碧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昌平区
于成立
(建)1050130
一级
28
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区
钟荣明
(建)1050131
一级
29
赵惠芝

长沙诚信等级备案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诚信等级备案办理指南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3、《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4、《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6]20号)二、申报条件1、(1)申报一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企业所管理的项目近一年获得长沙市示范项目,企业获得长沙市示范企业或长沙市规模标杆物业服务企业称号;(2)申报二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所管理的项目近两年获得过省级五星项目、省级四星项目或长沙市示范项目;(3)申报三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2、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3、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申报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诚信等级。

4、外地驻长企业申报诚信等级须提供长沙分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总公司原资质证书、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机构健全。

三、提供的申请资料所有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1、《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申报表》(一式两份);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上岗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终于等到你!长沙将出台市一级物业管理条例

终于等到你!长沙将出台市一级物业管理条例终于等到你!长沙将出台市一级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近年来,长沙市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物业管理日益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城市和谐发展,长沙市决定出台市一级物业管理条例。

二、背景与目的1. 物业管理行业现状:介绍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包括物业公司数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 问题与挑战:分析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如管理费用过高、服务不规范等。

3. 目标与意义:明确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和意义,包括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护业主权益、促进城市发展等。

三、条例内容1. 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条例适用的范围,如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

1.2 条例的基本原则:条例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等。

2.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2.1 注册与准入:规定物业公司的注册要求和准入条件。

2.2 组织架构与职责:详细描述物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各级管理岗位的职责。

2.3 服务标准与监督:规定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及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的内容。

3.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3.1 缴费方式与标准:明确业主缴纳物业费用的方式和标准。

3.2 费用使用与公示:规定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和公示制度。

3.3 费用调整与争议解决:说明物业费用的调整程序及争议解决机制。

4.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4.1 信息公开和知情权: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开信息的内容和方式。

4.2 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详细描述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

4.3 违规行为处理:物业公司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长沙市一级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 物业管理费用收据样本3.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4. 物业公司资质审核表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该法规定了权属、占有、依法处分和保护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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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合格
25
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6
湖南吉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7
湖南电力物业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8
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9
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0
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
合格
31
长沙市天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
合格
32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一级物业服务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资质等级
核查结果
备注
1
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
湖南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4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5
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6
湖南七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7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8
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3
长沙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4
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5
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6
长沙市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7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8
长沙市观澜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39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40
湖南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9
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10
湖南普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11
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12
湖南京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13
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14
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15
宁乡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16
湖南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不合格
人员不达标;
17
湖南株树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
不合格
人员不达标;
18
湖南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19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0
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1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2
湖南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3
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
合格
24
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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