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公安局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6日铜仁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更好为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贯彻实施和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根据《贵州省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黔府办发〔2022〕9号),现就全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一、强化职能,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及时完善权责清单。
根据国务院、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编制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按上级要求编制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市场监管局)(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全面实施政务服务“数字服务”便民工程,持续提升“一网通办”水平。
2022年底前“全程网办”事项占比70%以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窗口好评率达95%以上,12345热线接通率、办结率、满意率不低于95%。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落实贵州省2022年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强化“贵人服务·一视铜仁”品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铜仁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铜仁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铜仁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区、县、自治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铜仁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皮贵怀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黄进市政府副市长李俊宏市政府副市长成员:胡志勇市政府秘书长杨渊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刚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亚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田琼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彭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冉俊华市教育局局长杨黎波市科技局副局长肖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杨强市民宗委主任程涛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罗秀红市民政局局长陈燕林市司法局副局长杨维权市财政局局长胡波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张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蔡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徐再高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符宁强市水务局局长张勇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宋喜成市商务局局长肖南市投资促进局局长熊开宇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熊明市卫生健康局局长陈丽玲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主任杨芳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银春市统计局局长谭鹏飞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雷宏市大数据局局长龙晓成市生态移民局局长田江市林业局局长张峰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赵曙光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主任李永娟市政府驻深圳(东莞)办事处主任周勤市税务局局长吴维旭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市中心支行行长许炳刚铜仁银保监分局局长王芳铜仁海关关长张晴川铜仁凤凰机场总经理张红邮政管理局局长高应军碧江区政府区长蒲章万山区政府区长吴廷友松桃自治县政府县长田兴国玉屏自治县政府县长辜应强江口县政府县长曾奕辉石阡县政府县长秦会刚印江自治县政府县长龚仆思南县政府县长敖华德江县政府县长代忠义沿河自治县政府县长于洋铜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姚元贵大龙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口岸、物流两个专项组。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铜仁市“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铜仁市“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铜署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铜仁市“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铜署办发〔2009〕11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2009年2月1日17时30分,铜仁市谢桥办事处境内S201线117KM(小地名:石灰坡)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行署决定成立铜仁市“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组组成组长:王忠富(地区安委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副组长:罗贤善(地区监察局副局长)陈继忠(地区检察分院副检察长)张涛(地区公安局副局长)侯爱国(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雷动安(铜仁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二、调查组分工(一)事故原因调查组。
组长:张玉明(地区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成员:方世武(地区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康跃春(地区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孙亚伟(铜仁市交警大队大队长)(二)刑事责任调查组。
组长:张涛(地区公安局副局长)成员:黎红兵(铜仁市公安局副局长)游前勇(铜仁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三)行政责任调查组。
组长:罗贤善(地区监察局副局长)成员:郭晋康(地区检察分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国登(地区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杨正武(地区安监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石铜银(地区检察分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科长)裴勇(铜仁市安监局局长)丁文能(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夏学文(铜仁市监察局局长)(四)事故善后处理组。
刘会、铜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会、铜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黔06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晋谢稼祥陈继霞【审理法官】王晋谢稼祥陈继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会;铜仁市公安局;石阡县公安局;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当事人】刘会铜仁市公安局石阡县公安局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会【当事人-公司】铜仁市公安局石阡县公安局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饶井泉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曾永俊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井泉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曾永俊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井泉曾永俊【代理律所】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会;深圳市昆仑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被告】铜仁市公安局;石阡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会等人因对昆仑公司石阡分公司的调岗和处罚不服,在邵文芬的邀约下参与了蔡贤春、杜启红、杨启芬等人去昆仑公司石阡分公司讨说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无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会等人因对昆仑公司石阡分公司的调岗和处罚不服,在邵文芬的邀约下参与了蔡贤春、杜启红、杨启芬等人去昆仑公司石阡分公司讨说法。
因费永英辱骂公司经理计国栋、撕毁罚单及相关票据导致场面混乱,致使昆仑公司石阡分公司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事实清楚。
关于刘会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到达昆仑公司石阡分公司是当天10时到11时,没有造成该公司两小时无法正常办公的上诉理由。
张金婵、德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金婵、德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黔06行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晋谢稼祥刘贵波【审理法官】王晋谢稼祥刘贵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金婵;德江县公安局【当事人】张金婵德江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张金婵【当事人-公司】德江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金婵【被告】德江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金婵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证明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金婵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2018年11月15日,德江县公安局作出德公法行罚决字〔2018〕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张金婵送达。
该决定书明确告知了起诉期限。
因张金婵被拘留十日,故至迟可在2019年5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张金婵于2020年3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一审裁定驳回张金婵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0:45:2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德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德公法行罚决字〔2018〕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向张金婵进行了送达,告知了起诉期限,并由张金婵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案号】(2017)黔0321行初97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7.09.29裁判规则1.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
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
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复,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公益诉讼/林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特殊功能区环境修复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4条、第81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0条、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基本案情2014年4月,被告人沈中祥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武陵农木业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5月至7月,该公司以修建种植、养殖场为由,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施工队使用挖掘机械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梅花村隘口山组及万山区大坪乡大坪村马鞍山等处林地剥离地表植被进行挖掘,致使地表植被毁坏,山石裸露。
贵阳(包括全贵州)持有这些身份证的人,派出所喊你去一趟
贵阳(包括全贵州)持有这些身份证的人,派出所喊你去一
趟
贵阳(包括全贵州)持有这些身份证的人,派出所喊你去一趟!贵州微联盟
2016-03-21 09:17贵州首批拿二代身份证的人,你们的身份证到期啦!派出所喊你们去一趟!2006年起,贵阳二代身份证开始换发,当时16~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
也就是说,部分“80后”及“90后”的身份证陆续到期。
所以身份证今年到期的伙伴们要提前去自己户籍所在的派
出所换身份啦~快看看有没有你和你的亲戚朋友们!但是!十年过去了,需要更换身份证的居民有一部分可能已经不在户籍所在地,那么他们必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吗?并不!!!请往下认真看贵州可省内办理身份证?目前,贵州省作为试点之一,已经开始受理异地身份证办理啦!也就是说,不管你是贵州哪儿的,只要你符合办理条件,你就可以在全省各个地点办理异地身份证哦~目前贵州省内共有省内异地身份证受理处3个,它们是……贵州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试点序号单位名称地址1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北京西路169号2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沙冲北路15号(达高桥头)3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区分局办证大厅铜仁市万山区区府路附
近。
杨金明、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金明、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黔06行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晋刘贵波陈继霞【审理法官】王晋刘贵波陈继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金明;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杨金明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个人】杨金明【当事人-公司】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代理律师/律所】饶井泉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曾永俊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井泉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曾永俊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井泉曾永俊【代理律所】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金明【被告】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杨金明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罚款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杨金明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2018年10月18日在被上诉人处领取汽车钥匙时,就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杨金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为一年,但杨金明直至2020年1月1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并且未提供是否属不可抗力等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相关证据。
杨庭昌、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庭昌、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黔06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晋刘贵波陈继霞【审理法官】王晋刘贵波陈继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庭昌;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区分局【当事人】杨庭昌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区分局【当事人-个人】杨庭昌【当事人-公司】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庭昌【被告】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证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的规定,被上诉人万山区公安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关键是被上诉人杨庭昌是否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被上诉人万山区公安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程序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本案中,上诉人杨庭昌不是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举报,而是以刘元香等人的名义邮寄举报信进行举报。
刘元香等人对上诉人杨庭昌举报谁及举报的内容都不清楚。
程林、德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林、德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黔06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晋陈继霞谢稼祥【审理法官】王晋陈继霞谢稼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林;德江县公安局;铜仁市公安局;程兴发【当事人】程林德江县公安局铜仁市公安局程兴发【当事人-个人】程林程兴发【当事人-公司】德江县公安局铜仁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林;程兴发【被告】德江县公安局;铜仁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德江县公安局对程林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铜仁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第三人书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德江县公安局对程林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铜仁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故本案德江县公安局依法具有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程林因其母亲养牛是否应当获得补助问题及土地租金问题等,与开展“短平快”项目验收工作的村干部程兴发发生争辩。
争辩过程中程林殴打程兴发,致使程兴发受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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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公安局铜仁市信访局
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
办公秩序的通告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正当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为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特作如下通告: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党政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非
1
法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二)在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不听劝阻的;
(三)在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设置障碍,封闭出入通道,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等宣传物,以及喊口号,导致党政机关不能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跨地区串联、造谣惑众,煽动、策划到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或者发起人;
(五)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无理取闹,起哄闹事,不听劝阻,致使办公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以及引诱、胁迫、串联、欺骗和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市委市政府大院内发生异常上访行为,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内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置;
七、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依法有序信访,严防少数不法犯罪分子利用上访活动进行捣乱破坏活动。
八、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从源头上预防当地群众到市委市政府大院发生异常上访行为。
2
九、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要坚决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作斗争,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十、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铜仁市公安局铜仁市信访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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